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0:34:56 474 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33号)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23日 03:0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有期徒刑相关文章
  • 关于办理防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文号:颁布日期:2003年0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防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9次会议2003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2003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9次会议2003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犯罪活动,保障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办理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
    2023-06-11
    130人看过
  • 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涉案财物怎么处理?
    一、关于扣押冻结财物处理的规定第十六章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第三百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被告人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并制作清单,附卷备查;对人民检察院随案移送的被告人财物及其孳息,应当根据清单核查后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查封不动产、车辆、船舶、航空器等财物,应当扣押其权利证书,经拍照或者录像后原地封存,或者交持有人、被告人的近亲属保管,登记并写明财物的名称、型号、权属、地址等详细情况,并通知有关财物的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查封登记手续。扣押物品,应当登记并写明物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成色、纯度、颜色、新旧程度、缺损特征和来源等。扣押货币、有价证券,应当登记并写明货币、有价证券的名称、数额、面额等,货币应当存入银行专门账户,并登记银行存款凭证的名称、内容。扣押文物、金银、珠宝、名贵字画等贵重物品以及违禁品,应当拍照,需要鉴定的,应
    2023-06-03
    140人看过
  • 《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信用卡恶意透支处罚规定:
    信用卡恶意透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将被视为恶意透支。非法占有的判断依据包括: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信用卡恶意透支最高将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关于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12月15日公布了《关于解决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限定:第六条第二款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限定了具体定罪量刑准则。北京海淀法院刑庭副庭长游涛解释,根据刑法限定,恶意透支信用卡5000元以上就构成刑法上的
    2023-08-18
    354人看过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释[1998]30号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1998年12月23日起施行。为了正确执行该解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1999年1月6日第1次会议讨论决定,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一、1998年12月23日以后正在审理的非法出版物一审刑事案件,一律适用解释规定的数额标准。未达到最低数额标准的,如果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准许撤诉;如果检察院不要求撤回起诉,应当依法宣告无罪。二、1998年12月23日以前一审已经作出有罪判决,1998年12月23日以后正在进行二审的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如果未达到解释规定的最低数额标准,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并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的意见处理。三、1998年12月2
    2023-06-11
    178人看过
  • 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法律适用若干问题解读(三)
    为了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致使其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向用人单位要求赔偿损失的,作出如下解释:,第二条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额外费用的,由人民法院受理因企业自主重组发生的争议第四条劳动者与未取得营业执照继续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期限届满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由人民法院受理,第五条用人单位继续无照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期限届满,借用他人营业执照以联营方式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第六条当事人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将
    2023-05-07
    488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发[2002]125【发布日期】2002-09-29【生效日期】2002-09-2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02]125)2002-09-2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9月17日公布了《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02年9月23日起施行,为办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提供了具体依据,对进一步打击遏制此类不法活动,维护出口退税管理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和市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加强税收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税的重大步骤。现将《解释》转发给你们,并就宣传贯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深
    2023-06-07
    128人看过
  • 税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1994]115号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颁布日期1994-4-21根据的精神,现对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纳税款的退还问题具体明确如下:一,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而多缴纳的税款,是指外商投资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加工或修理修配劳务,生产,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依照和及其有关规定计算实际缴纳的税款,超出依照原和国家税务局及有关规定计算的应缴纳税款的部分.计算公式为:当期多缴纳税款=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当期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工商统一税税款-特别消费税税款工商统一税税款是指以外商投资企业当年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计数为计税依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国税外函[1994]009号所附的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表计算出的税款(包括地方附加).从事批发,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业务收入一律按3%的税率计算工商统一税税款.特别消费税税款是指按照当年应税产品数量和国家
    2023-06-07
    470人看过
  • 审理非法集资若干问题解释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
    2023-04-28
    370人看过
  • 《“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内容有哪些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2023-05-03
    427人看过
  • 法律应用研究:交通肇事刑事案件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处罚。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交通逃逸的规定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即,所谓交通肇事逃逸就是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肇事中具有以下情形并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
    2023-07-05
    255人看过
  • 对刑事自诉案件若干问题研究
    一、自诉案件存在的问题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了三类刑事自诉案件,第一类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第二类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第三类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了对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了对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第二类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第三类自诉案件要求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了对证据不充分的自诉案件,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
    2023-06-11
    206人看过
  •  交通肇事罪刑罚解释的具体规定
    交通事故罪刑罚包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和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刑罚取决于事故的严重程度和逃逸情况。若发生严重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严重破坏公私财产,且逃逸或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刑罚将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其他情形也可能导致不同刑罚的判决。交通事故罪刑罚:若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严重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严重破坏公私财产,通常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在交通事故后逃逸或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刑罚将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还有其他情形依法判刑。 交 通 事 故 罪 刑 罚 相 关 规 定交通事故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交通事
    2023-09-03
    460人看过
  • 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集资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什么?
    近年来,一些地区非法集资犯罪猖獗,对当地老百姓带来了财产损失,一般来说,遇到非法集资,损失的金钱很难找回。各地对非法集资案件的侦办力度也比较大,在这方面,最高法也出台了具体的司法解释。那么,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集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什么?下面我们通过本文具体做个了解。?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集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
    2023-08-17
    192人看过
  • 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文号:法释[2002]26号颁布日期:2002年0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7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23日起施行。2002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7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26号)为依法惩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盐酸克仑特罗ClenbterolHydrochloride,俗称“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犯罪
    2023-06-11
    338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有期徒刑
    相关咨询
    • 刑法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若干解释》精神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4-0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赌博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
    •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若干问题的若干规定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14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修正)。6、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修正)。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8-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在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的解释,目的是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 解释自2000年11月21日生效。
    • 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具体是什么
      新疆在线咨询 2021-03-07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第二条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
    • 关于审理行政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具体解释,请见:该如何写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1-25
      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