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复议调解书生效后的可诉性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5:42:35 129 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对复议案件进行调解;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条例中并未规定调解书生效后一方反悔的,复议申请人是否可就原具体行政行为和复议调解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此,有的同志认为复议申请人仍然享有诉权,但笔者认为,从调解书的法律效力、诚实信用原则、节约复议机关和司法机关工作成本、相关司法解释等方面分析,调解书一旦生效,复议申请人不得再就原具体行政行为和复议调解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首先,必须明确复议调解书签字生效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原具体行政行为同时归于无效,不再对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产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也不得再要求申请人履行原具体行政行为课以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显然,已无法律效力的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其次,复议调解活动是在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完全自愿的基础和前提下开展的。双方在复议机关的主持下,经过反复协商、深思熟虑、考量自身承受能力的情况下才达成书面的调解书,因此这个调解书是双方意志的真实体现。调解书签字生效后,双方应本着诚信的原则,自觉履行调解书,并对其法律后果负责。

再次,复议调解制度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新规定的一项复议工作机制,起到润滑剂和缓冲器的作用,旨在发挥复议机关作为第三方的居中调停作用,解决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的行政争议,最大限度地降低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纠纷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以双方自愿达成的调解书作为最终处置矛盾的方式,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复议机关在整个调解活动中,从征求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调解意愿、征得双方同意,到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协商、制作调解书等等,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如果申请人在调解书签字生效后又反悔,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话,不仅浪费了复议机关为此所付出的具体劳动,还增加了司法机关的工作量,不利于司法机关在有限的人力资源下有效行使审判职能。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另外,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曹康泰主任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释义》一书(第205页最后一行)也认为行政复议调解书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愿接受调解结果而达成的协议,因而,申请人对已经生效的调解书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5日 23:0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国务院相关文章
  • 调解是否可解决行政复议问题?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行政复议是可以进行调解的,但是针对于下述两种情况:(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对行政复议调解的认识历程自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行政复议条例》,在我国建立了统一的行政复议制度以来,行政复议不适用调解,曾经是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的一项基本原则。普遍的理论依据在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代表国家行使政权的具体体现,行政权力是国家通过法律赋予的,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无论是否与管理相对人发生争议,都无权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处置手中的权力,只能遵从国家的意志,即依法行事。[1]显然,这样的观点是注重强调行政公权力的至高无上的原则。《行政复议条例》曾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案件不适用协调,《行政复议法》虽然取消了不适用协调的规定,但也未明确规定行政复议中
    2023-07-04
    474人看过
  • 浅谈劳动纠纷的问题
    劳动争议也称为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因发生利益分歧而产生的争执行为。劳动争议的主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而劳动争议是为实现劳动的权利与义务而产生的争议。1.根据劳动争议当事人是否为多数和争议内容是否具有共同性来划分,可分为集体劳动争议和个人劳动争议。2.根据劳动争议涉及的内容来划分,可分为因劳动合同产生的争议、因执行劳动标准产生的争议和因遵守劳动纪律(劳动规章)产生的争议。劳动纠纷的类型分别有哪些及如何维权问题关于劳动纠纷的类型分别有哪些及如何维权问题劳动纠纷的类型有哪些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而产生的劳动纠纷。开除是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屡教不改,不适合在单位继续工作的劳动者,依法令其脱离本单位的一种最严厉的行政处分。除名是用人单位对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依法解除其与本单
    2023-07-25
    498人看过
  • 浅谈诉讼诈骗问题及对策
    案例一:李某曾任村委会主任(掌管村委会公章),后李某任村党支部书记数年。2005年,李某因经济问题被撤销一切职务,新一届村委会要其交出掌管的集体财产,没想到李某却持一份盖有村委会公章的欠据向法院起诉,欠据上载明村委会因公务向李某借款4万元,法院判决村委会承担还款责任。案例二:小张欠小赵20万元(有欠条),小刘承诺替小张还,小刘给小赵写了20万元的欠条,小张承诺小刘替他还了20万元,小张将20万元给小刘,并给小刘写了欠条。事后,小刘没有替小张还钱,小赵继续向小张索要,小张陆续将钱还清,小张告知小刘将欠条销毁,小刘称已销毁,然而时隔一段时间后,小刘持小张写的欠条起诉小张,法院判决小张承担还款责任。司法实践中,上述通过诉讼方式骗取他人财产的案件呈上升趋势,由于其欺骗方式的特殊性,对这种行为如何定性,该否追究刑事责任等存在分歧,因此如何正确认定、处理这种诉讼诈骗行为,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一、诉讼诈骗
    2023-06-11
    327人看过
  • 浅谈“婚内强奸”问题
    “婚内强奸”是近年来法学界讨论得较为热闹的一个问题,本文试图从夫妻间的法律关系、“婚内强奸”问题在中国的特殊意义和相关刑法规范及司法实践三个方面来谈谈这个问题,虽有“漫谈”之嫌,但因水平有限,只得勉而为之。一、从“夫妻同体”到“夫妻别体”关于婚姻、爱情,西方有这样的传说:男女曾为一体,上帝把他们分开,推入茫茫人世。从此,双方都在等待或追寻自己的另一半,通过爱情和婚姻,他们又合二为一。中国古代儒学认为阳与阴、乾与坤、夫与妻相互对应,在天人合一中,自有“夫妻一体”之说。从法律人的眼光来看,这当然不仅仅是浪漫的故事,其间表明了古代社会对夫妻间法律关系的态度,此即所谓夫妻同体主义。它是指男女双方结婚之后不再保持各自独立的人格,而是夫妻合为一体,人格互相吸收。实际上,在男尊女卑、男权处于支配地位的古代社会,基以宗法制度的夫妻同体主义,绝不像爱情宣言中的那样浪漫和温情脉脉,它不是双方人格对等的溶合,不
    2023-06-14
    406人看过
  • 浅谈我国粮食安全生产问题
    一、坚守耕地面积18亿亩的红线据国土资源部公布的2008年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显示,截至2008年12月31日,全国耕地面积为18.2574亿亩,比上一年度减少29万亩。这已是耕地面积第12年持续下降。与1996年的19.51亿亩相比,12年间,中国的耕地面积净减少了1.2526亿亩,相当于减少了一个目前耕地面积超过1亿亩的大省。要保证我国耕地面积不会进一步缩减,一要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实行世界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二要大力治理水土流失严重,以及农业缺水地区的水源问题;三要赋予农民土地长久的承包权,在土地价格形成过程中,使农民享有定价权,以使其获得社会平均利润,并形成稳定的预期。二、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粮食价格近年来由于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扩大,农民的收入增长速度过慢,有时甚至在扣除种粮成本后,净利润为负,农民入不敷出,导致大量农民进城务工,以谋求一份更高收益的工作。据不完全
    2023-06-07
    472人看过
  • 浅谈我国的离婚调解
    到底如何理解离婚调解?年底来临,结婚的不少,而同样,各地的婚姻调查案件也逐渐增多,不仅仅是打黑了,色情也开始打击,于是婚姻调查再次引起了家庭的关注,而很多人不懂得什么是离婚协调,更不懂得如何利用婚姻协调,下面是律师为大家指导意见。婚姻协调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对离婚纠纷的调解。为了缓和夫妻矛盾、减少离婚,不少国家都有关于“和解”的规定和调解的法定程序,当事人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离婚时,在起诉要求判决离婚之前,必须先向家庭法院提出调停的申请,进行调解,调解离婚成立,出调解书,称为“调停离婚”。调解更是中国处理婚姻纠纷行之有效的重要方式。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婚姻调查在社会中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广泛,而婚姻协调也在一定范围内对那些村杂危机的家庭进行了帮助,也希望有更多的朋友能在相关单位的帮助下,讲家庭呵护好,让孩子健康成长,家人幸福安康。
    2023-04-25
    112人看过
  • 浅谈行政复议期限
    行政复议期限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对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作了明确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该条款规定复议申请期限最低为六十日。这为保障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正确行使处罚权力产生积极作用,但申请复议期限过长,对某些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带来弊端。某业主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在某河上游掏金,严重影响该河下游两岸百姓生产生活用水,百姓遂集体向县政府部门反映,县政府经审查该行政部门发证违法,责令该部门撤销,该部门遂作出了撤销其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但该业主对此置之不理,该行政部门无强制执行权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
    2023-04-24
    288人看过
  • 浅谈刑事申诉的几个法律问题
    刑事申诉的理由,是指刑事申诉的主体,申请对原判决案件进行再审的根据和原因。申诉人只有在申诉理由的范畴内提出申诉要求,其申诉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引起审判机关对案件的再审。对于不具备法律规定申请再审理由的,人民法院则不予受理。这样,既有助于避免不必要的无理申诉,提高申诉案件的质量,又有利于减轻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204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这是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一个条文,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04条对申诉引起人民法院重
    2023-06-11
    299人看过
  • 浅谈执行复议制度
    所谓执行复议制度就是在执行当中,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异议裁定,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方式获得救济的制度。但在执行实践中,由于多方面原因,执行瑕疵不可能完全消除,执行行为的违法或不当,难免发生损害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情形,因此有损害就必须有救济,对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权利的补救和保护,就是我们所说的执行救济。执行救济制度是强制执行立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衡量一国强制执行立法是否科学的重要标志。民诉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由此可见该条法律规定确立了复议的前
    2023-06-06
    478人看过
  • 浅析调解协议生效时间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9月10日法释[2003]15号)第15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该规定实施以来,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减轻当事人讼累,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同的理解和做法,急待统一和规范。分歧:第一种做法是强调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即为生效,当事人不得反悔。在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中,这样的做法应当说是正确的。因为从司法解释的名称就可以看出来,该规定只适用于简易程序,不适用于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事实清楚、权利
    2023-06-07
    383人看过
  • 浅谈规范性文件纳入行政复议范围
    第七条确定了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制度,在一定意义上讲是我国治的一大发展。本文着重从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定位,规范性文件纳入行政复议观点分歧以及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过程中存在的操作困惑作一简要阐述。关键词: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功能定位操作困惑作者:施毓堃,相城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该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办理。”该条首次在我国行政法中确立了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制度。从而也意味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功能定位的逐步转变。一、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定位纵观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过程,直到
    2023-06-11
    483人看过
  • 浅谈专项审计调查在绩效审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专项审计调查疲于应付,没有脱离日常审计的微观视角,使得专项审计调查流于形式。长期以来,在我们地方审计机关大多的精力还是在做预算执行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等,导致我们的传统思维定势在审计收缴、归还原渠道的资金等方面,甚至对专项审计调查认识没有全面到位,思想上还存在差距。认为审计调查的方式使审计收缴、归还原渠道的资金量大为减少,削弱了审计的力度。以至于在撰写审计报告的时还没有脱离日常审计的微观视角,不能从宏观上提出一些涉及体制和机制上的一些解决问题的办法,不能把握事项全貌或者不能抓住问题要害,不善于从历史和现实角度分析产生问题的真正原因,从而无法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也就无法提高调查报告的利用水平,更谈不上为政府领导层宏观决策服务。二、调查目标不明确、切入点和突破口不准确。由于不重视审前调查或被其他项目所挤压等原因,存在项目的切入点和突破口都未确定的情况下就盲目实施的情况。廉租房审计调查就是
    2023-04-24
    226人看过
  • 浅谈物业管理的收费问题
    物业管理是个特殊的服务性行业,因为物业管理具有管理和服务的双重身份,使得物业管理在许多问题上与业主对物业管理的认识存在偏差。在矛盾的处理上,也常常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这种理不清的模糊概念,加重了物业管理行业在管理与服务上的两难境地。一、北京丰台区西局欣园的杨女士等四名业主拖欠物业费6千余元,被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但杨女士等业主当庭反诉表示,物业管理公司入驻后,从未认真履行物业管理职能,小区至今没有正式保安,已经发生多起入室盗窃和物品丢失案件。此外,物业管理公司在停车收费、维护物业设施、管理业主基础资料等方面服务质量极差。为此,业主曾多次口头及书面致函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整改,但未见任何改进。并在开庭时提供了小区的照片及对小区物业管理满意程度的调查问卷,用以证明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未达标。法院审理认为,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存在一定的不足,故应当对其诉求的物业服务费予以一定比例的扣减,
    2023-04-22
    212人看过
  • 浅谈竞业禁止的有关问题
    一、竞业禁止的概念竞业禁止,又称为竞业避正或不竞争条款,依照我国台湾民法学者郑玉波先生的观点,竞业禁止有广狭义之分:广义的竞业禁止是指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有的劳动者或特定身份的人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或与身份有关的利益主体相竞争的工作或经营活动。狭义的竞业禁止,是指法律规定有特定身份的人在工作期间,或义务人基于其与权利单位间达成的竞业禁止协议,规定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在一定的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其服务的权利单位相竞争的工作或经营活动,是法律对权利单位合法利益的保障措施。二、我国竞业禁止的种类及特征按照产生的依据不同,可以将竞业禁止分成法定的竞业禁止和约定的竞业禁止。(一)法定竞业禁止法定竞业禁止是指主体承担竞业禁止的义务直接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体现法定竞业禁止内容的法律规范散见于如下法律中:1、《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与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
    2023-06-09
    148人看过
换一批
#国家机关组织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国务院
    词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 更多>

    #国务院
    相关咨询
    • 浅谈收养的相关问题
      湖南在线咨询 2021-01-18
      「内容提要」收养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从而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确立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什么是收养,收养的成立应具备哪些条件,收养成立之后的效力如何,事实收养怎么处理,本文将一一具体阐述。   「关键词」收养条件效力事实收养   我国曾于1992年12月29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并于次年4月1日起施行;修正后的《收养法》于1999年4月1日施行。该法共六章三
    • 起诉离婚的调解书和调解协议的问题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1-08
      1.离婚调解协议和离婚调解书都是一方起诉到法院离婚时,由法官居间调解产生的文书。这两者有密切的联系,无本质性区别。 2.一般情况下,法官就会先让双方达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共同签订离婚调解协议,然后法院会出具离婚调解书,自双方签收后生效,婚姻关系解除。二者的区别是,离婚调解协议类似一纸合同,是双方在法官的调解下自愿签署的;离婚调解书是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与之相对应的就是离婚判决书。二者的联系是,离婚
    • 行政复议调解书生效后是否可以撤销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7-25
      可以,《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 浅谈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涉他性是什么?
      山东在线咨询 2023-09-22
      浅谈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涉他性是对连带债权人一人发生时效中断对其他人也产生这样效力。发生民间债务纠纷,债务人如果有连带代表人,债权人选择起诉,这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等法院判决后,时效开始连续计算,满三年后时效到期。
    • 浅谈新婚姻法财产分割问题
      陕西在线咨询 2021-01-14
      以下由110ask.com网提供。本文主要提供在离异案件办理中有关房产问题等相关法律知识内容探讨。   疑问   在离异案件的调解与审判中,有关房产的纠纷日益突出。比如,一些婚房往往是夫妻双方家庭共同出资购买,但房产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一旦离异,房子的所有权如何划分?房子的首付是夫妻一方支付,但房贷是夫妻二人共同偿还,离婚时房产怎么分?   早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