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7:34:37 58 人看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章从业人员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五章财务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统一管理,规范经营,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健康、有序、持续发展,保持建设银行在中长期投资领域的经营特色和优势,增加中间业务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建设银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以下简称造价咨询业务)系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所进行的中介服务,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对造价进行监控,经济合同纠纷中的造价鉴定,提供造价信息服务等业务。

第三条开展造价咨询业务,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标准,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为客户提供规范化、标准化的优质服务。

第四条造价咨询业务应与资产负债业务相结合,以形成整体优势,增强建设银行的综合实力和竞争能力。

第五条造价咨询业务实行有偿服务。

第六条中国建设银行各级机构开展造价咨询业务,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中国建设银行造价咨询业务,实行分级管理的组织体制。

第八条总行委托代理部为全行造价咨询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全行的造价咨询业务。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均应明确一个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辖内的造价咨询业务。

第九条造价咨询业务的管理和经营机构,原则上应合署办公。未实行合署办公的,同级管理机构和经营机构之间应加强沟通和协调。

第十条总行委托代理部的主要职责是:起草与造价咨询业务相关的规章草案、业务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业务经营机构的财务制度建设,强化经营监督机制,负责经营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组织编写教材、人员培训、建立全行造价信息网络系统,组织指导全行造价咨询业务的开展,组织进行检查、考核、评比、表彰活动。

第十一条一级分行造价咨询业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本行业务发展规划和接受总行授权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组织实施本行年度经营计划,负责按照总行及本行财务管理要求,做好对经营机构的经营监督工作,负责经营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组织人员培训,组织、指导业务的开展,组织进行检查、考核、评比、表彰活动,按总行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有关统计分析等材料。二级分行应根据总行及一级分行的工作要求具体组织贯彻实施。

第十二条各级行取得政府建设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一定资质和从业资格的部门,为造价咨询业务经营部门。

第三章从业人员

第十三条各级行要高度重视造价咨询业务的队伍建设,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养教育,鼓励、支持从业人员学习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以及参加资格考试,有计划地补充人员,努力造就一支思想过硬、技术精湛、作风优良、服务优质、结构合理的经营队伍。

第十四条各级行造价咨询业务经营部门可以短期聘用具有从业资格的劳务人员。

第十五条造价咨询业务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取得国家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总行颁发的编审建设工程造价资格证书或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概预算专业岗位证书的人员,方能上岗执业,并享有签字权。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特别要求的,按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造价咨询从业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为客户保守商业秘密。在经济合同纠纷的造价鉴定业务中,不得向造价纠纷当事人提供有关鉴定工作过程中的情况。

第十七条造价咨询从业人员应严格自律,不得利用执业之便谋取私利;造价咨询从业人员不得在社会其他造价咨询机构兼职,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办理业务。

第十八条造价咨询从业人员应回避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咨询项目。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造价咨询业务经营部门,应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中的单位名称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承接造价咨询业务,应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书,明确委托事项、委托内容、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并切实履行协议。

第二十一条开展造价咨询业务应认真执行《中国建设银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手册》的各项规定要求,实行标准化、规范化操作。

第二十二条造价咨询业务应积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服务手段,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三条造价咨询部门应积极了解掌握本行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有关情况,并努力做好配套服务。信贷部门审查项目时,应把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作为一项内容。本行贷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在同等条件下,应积极争取借款单位优先交予本行造价咨询部门办理。在提供咨询服务的过程中,如发现贷款项目超概较多或建设内容有重大变更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同级信贷经营和信贷风险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各级行内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经本行或上级行造价咨询部门进行造价审核后,方可支付有关款项。

第二十五条造价咨询业务实行计划管理制度,其经营计划纳入全行经营计划,由造价咨询业务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计财部门编制下达。

第二十六条造价咨询业务实行考核制度,每年检查一次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业务考核以自我考核为主,上级行进行核查。

第二十七条造价咨询业务实行工作台账制度。对于每项业务,均应认真填写《中国建设银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作台账表》。

第二十八条造价咨询业务实行工作底稿制度。每项咨询业务完成后,应认真填写《中国建设银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作底稿会签表》。

第二十九条造价咨询业务各类报告书,全行统一规格、统一样式。

第三十条造价咨询业务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实行独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造价咨询业务实行季度统计分析制度。各分行的统计分析材料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总行。

第三十二条造价咨询业务实行年度总结和报告制度。各分行的年度总结应于次年一月底以前报总行。

第五章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造价咨询业务经营部门年初编制本部门的收支预算,经同级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计财部门批准,纳入全行综合经营计划。各级行必须将造价咨询全部业务收入和费用开支,纳入本级财务核算。

第三十四条造价咨询收费标准,应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协商费率,但其综合效益须大于成本支出。

第三十五条造价咨询业务费用开支必须按国家有关会计制度及建设银行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造价咨询业务纳入大账核算的净收入的分配与使用,按总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对造价咨询经营机构及从业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及造价咨询执业规定的,应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各分行应根据本行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原以建总发字(1996)第7号文印发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工程造价审查及咨询业务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00年6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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