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的最本质的差别就体现在工作时间上,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较非全日制工作的工作时间要长,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多是按照小时计算报酬,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小时工。非全日制劳动者在一个用工单位工作的时间不超过四个小时,并且每个周不能超过24个小时。非全日制用工属于是一种短期的用工形式,并且因为时间短所以在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上面临着一些现实上的难题,因此需要非全日制劳动者明晰相关法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根据全日制的用工形式的特点,劳动合同法规规定了全日制用工必须要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因为非全日制用工比较的短期并且不稳定,所以签订书面合同有时对双方都是不便利的,因此,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可以签订书面协议,也可以订立口头的协议。
2、非全日制用工一天不超过四个小时,这样的话每天还会有很多其他的空余时间,考虑到这一点,《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订立一个或者多个劳动合同,但是几个劳动合同之间不存在矛盾,例如时间安排上的矛盾。
3、在全日制用工当中,允许根据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同约定一段时间的试用期,但是非全日制用工时间本就是短暂的,并且多是一些简单的劳动,约定试用期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中不得约定试用期,约定了试用期的该约定因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而无效。
4、全日制用工当中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但是法律考虑到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是可以随时告知对方就离职的,可以不用提前通知。
5、非全日制用工工作时间短,工作内容一般较为简单,同时很多时候也没有书面协议的凭证,在实务中就会经常出现拖欠非全日制劳动者工作报酬的情况。为了减少或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结算不得超过15天,有些更加短期的兼职应该工作结束后立即结算。
在我国实践中,非全日制用工的保护还是一个比较薄弱的地方,非全日制用工时间短、没有试用期、没有固定的月工资支付,并且在离职以后也没有经济上的补偿,因此就会有很多的用人单位在招录员工的时候一些简单的工作只招录非全日制用工,或者是员工招录后任意开除员工等等,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非全日制用工法律保护上相关法律还是有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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