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侵犯著作权罪的辩护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4:33:50 496 人看过

辩护

审判长和人民法官: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山东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王XX亲属的委托,经其本人同意,指定我们为其涉嫌侵犯著作权案件的一审辩护人,并与被告会面,审阅文件和法庭调查,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I。公诉方指控被告王某涉嫌侵犯著作权,不符合法定的主观要求。被告王某的辩护是合理的。主观上没有直接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意图,依法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刑法》第217条规定,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的,侵犯著作权罪为牟利罪。可见,刑法明确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以利为目的”。结合刑法目的犯不存在间接犯罪故意的一般理论,辩护人认为侵犯著作权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均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结合本案情况,只有被告王XX知道被告王海峰和韩志强不是中文报纸的工作人员或代理人,他仍然从事印刷中文报纸牟利的行为,是否有直接侵犯版权的意图;由于行为人知道其复制、发行行为侵犯他人著作权,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且行为人具有牟利的主观目的,因此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但是,根据以下事实和证据,辩护人认为被告王XX犯下盗版复制行为是出于疏忽

1.被告王XX一直辩称,他通过其同事杜伟忠的介绍认识被告王海峰,证人杜伟忠介绍被告王海峰为中国报业泰来地区的代理人。他通过上门销售不认识被告王海峰,被告有合理理由信任他

2.被告王海峰向被告王XX出示了中文报纸的介绍信和名片复印件,被告王XX也核对了原件;尽管记录上没有相关的书面证据,但这与证人杜伟忠的陈述一致,“被告王海峰曾向他出示一份中文报纸授权书副本,授权他在泰安印刷中文报纸;换句话说,被告的辩护与证人的证词是一致的,被告没有直接的盗版意图。虽然证人杜伟忠说他后来知道王海峰是假的,但中文报纸或管理机构没有明确告知,但是证人自己的推断。此外,还不能证明被告王XX知道

<P>4。在具体的印刷过程中,由被告王海峰(包括被告韩志强)提供的印刷报纸样本,并在本月中旬提供样本。下月发行的四期中文报纸的报纸样本是在正版中文报纸出版发行之前提供的,内容与正版中文报纸完全相同;被告王XX的供词、证人杜伟忠和刘春丽的证词以及查获的盗版中文报纸(物证)上记录的时间和日志号的一致性证实了这一事实。辩护人认为,提前10天以上提供真实中文报纸样本的行为足以使被告王XX确信被告王海峰和韩志强声称自己是中文报纸代理商。在本案中,被告王XX违反了印刷行业的规定,未检查客户的出版许可证,未签署书面合同,未备案,表面上符合起诉指控,未获得版权所有人的许可,辩护人认为并非如此;首先,被告人王某和另外两名被告人主动提前向正式代理机构提供了真品样品,;其次,上述规定不是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而是行政性规定;因此,被告王XX违反上述规定的心态属于过失,而非直接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意图。假设被告人王某构成犯罪,辩护人认为公诉人对个人犯罪的指控有误,应当依法认定为单位犯罪。原因如下

1.涉案单位泰安市岱岳区芦泉印刷厂(以下简称印刷厂)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经工商登记资料证明,符合单位犯罪主体资格

2.印刷厂自成立至撤销,一直拥有其他合法印刷业务。印刷中文报纸不是印刷厂的主要或唯一业务。该印刷厂不是被告因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企业。这可以通过营业账目来证明。被告王XX是印刷厂的法定代表人。他以印刷厂负责人的名义谈判中文报纸的印刷业务;排版等工作由印刷厂员工完成,印刷也由印刷厂员工使用印刷厂设备完成;流动资金和流动资金记入印刷厂账户,相关收入属于印刷厂,不属于被告;上面有被告的供词、印刷厂几名员工的证词、财务账目等

因此,辩护人认为,起诉、控告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单位犯罪的特点,依法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

III.被告人王某有下列从轻处罚的情形:,法院要求审议1。案件似乎是多人犯罪,但被告人王XX与被告王海峰和韩志强分别处于独立的位置。盗版印刷的中文报纸不是被告王XX提出的,其主观恶性程度相对较小;其次,由于没有被告王海峰、韩志强事先提供的样本报告,被告王XX无法复制印刷,客观作用相对较小

2。大部分盗版报纸已被查封,尚未出售,减少了实际损失。请参阅

<P>3。被告人王XX案前无犯罪记录,表现良好。被告人王XX自被绳之以法以来就能够坦白一切事实,态度良好,

>5。被告人WangXX被绳之以法后,主动提出赔偿4元损失。虽然没有被接受,但可以看出他的忏悔态度是好的

请真诚地接受上述意见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辩护人:

2011年3月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4日 04:4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著作权相关文章
  • 王某涉嫌盗窃犯罪案件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雷城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王某广家属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被告人王某广的辩护人,依法出席今天法院的庭审。通过到其老家走访,庭前查阅案卷材料,又经过刚刚的庭审,对案件的基本情况本人已经有了较全面的了解,现就被告人应从轻、减轻处罚的问题向法庭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一、被告人系盗窃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2011年12月30日,被告人在湖口城区公交车上拉开同车乘客曹*阳的挎包,实施扒窃钱财的过程中,被乘客曹某阳当场发现并抓获,其对于乘客曹某阳背包内的14000元钱未予以控制,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对于被告人王某广,可以减轻处罚。二、被告人系又聋又哑的残疾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天生残疾,
    2023-05-03
    75人看过
  • 王某、段某、段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松刑初字第27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王某,男,1980年7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9年10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被告人段某,男,1981年8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2008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600元。因本案于2009年10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被告人段某某,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8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本案于2009年10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
    2023-04-25
    204人看过
  • 王某、倪某诉某国际贸易中心侵权案
    [案情摘要]原告王某、倪某二人某日下午到被告某国际贸易中心开设的超级市场购物。购物后正欲离开该市场时,被超级市场的两名工作人员叫住并质问原告有没有拿商场的东西,原告即告知其所购物品均已付款。但工作人员不信,仍一再追问。原告仍答:没拿就是没拿。该两名工作人员即将原告二人带至商场收银台,指给原告看该超级市场张贴的本公司保留在收银处查阅带进本店各类袋之权利的告示,并声称据此有权检查原告的手袋。在此情况下,原告王某气愤地将所有手袋打开让对方检查。该超级市场工作人员仍说拿了就是拿了等话,而原告坚持声明未拿。双方争执无果,商场工作人员遂将王、倪二人带至办公室继续盘问。在办公室里,商场的一名女职员也加入讯问盘查。迫于压力,原告摘下帽子、解开衣服、打开手袋,由超级市场的工作人员检查,并伤心地掉下眼泪。商场工作人员检查后,确未查出原告拿了什么东西,这才向王、倪二人道歉并放行。事后王、倪二人以国贸中心的行为侵
    2023-04-25
    83人看过
  • 陈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辩护词
    XX区人民法院:XX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嫌疑人陈XX家属的委托,指派XX律师担任该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律师。根据刑事法律的规定及《起诉意见书》揭示的事实,辩护律师发表以下意见。侵犯商业秘密罪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根据《起诉意见书》揭示的事实,犯罪嫌疑人给权利人造成损失未达到“重大“的程度,因此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危害性小,属于一般民事违法情形,不构成犯罪。1、本案未造成权利人深圳信XX公司重大损失。“陈XX于2008年12月在苏州以总价14万元人民币,将头孢西丁生
    2023-04-27
    329人看过
  • 关于王某贩毒案的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受被告人王某母亲李某的委托,指定我担任被告人王某涉嫌贩毒案一审的辩护人。本案庭审前,辩护人经过阅读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等工作,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客观的认识。辩护人对对公诉人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现就被告人王某贩卖毒品的数量、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等方面,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以供法庭量刑时参考。一、关于王某贩卖毒品的数量,应以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毒品克数对其予以量刑。起诉书指控王某向陈某某购买了21克,向蔺某某购了1.8克。王某本人亦吸食冰毒,对于公安机关在抓获王某时从其身上查获的2.84克毒品,就不能作为其贩卖毒品的数量进行计算。2009年7月31日,王某卖给了李某、杨某某二人毒品约1克。在王某所购买的毒品中,除其被抓时查获的2.84克及出卖的1克毒品外,剩余的18.96克毒品,公安机关并未查实去向,比如王某本人到底吸食了多少,和朋友分享了多少,有没有再卖给其他人,出卖了
    2023-04-22
    393人看过
  • 王某某犯运输毒品罪一案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0)云高刑终字第839号原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19xx年10月7日生,白族,贵州省大方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大方县牛场乡义中村五组。2009年10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0年3月24日作出(2010)昆刑三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9年10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乘坐云K03707长途客车从云南省景洪市前往昆明市,途经宁洱收费站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查获从其体内排出的毒品海洛因145.1克,从其所穿的黑色皮鞋鞋跟内查获毒品海洛因144.4克。
    2023-04-25
    361人看过
换一批
#著作权法
北京
律师推荐
    #著作权法 知识导航
    展开
    #著作权
    词条

    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在我国,著作权即指版权。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邻接权,我国《著作权法》称之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更多>

    #著作权
    相关咨询
    • 李某隐藏导致王某引产算犯罪吗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1-11-22
      李私自为王引产私自为他人引产是犯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除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李某私自为王某引产是构成犯罪吗?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1-15
      李某私自为王某引产私自为他人引产是犯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A骗来的钱给王某人放,王某人触犯什么法律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0-25
      如A知道钱的来源或构成掩饰、瘾瞒犯罪所得罪
    • 侵犯著作权罪侵犯著作权罪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1-12
      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条件: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 王某某叫上A与B助其找C打架,王某某把C的牙齿打掉后,拘留多久?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9-22
      双方打架都有轻伤,涉嫌,不能私下解决。私了的只是民事赔偿部分。不是拘留多久能解决的,要负刑事责任。《》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或者。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