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诉的特别程序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以下几种: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这类案件与其他民事案件相比有自己的特殊性,如案件因没有争辩的双方而没有原告和被告之分;又如,案件虽然与民事权益有关,但是,判决是以认定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为主要内容等。民事诉讼法将这类案件纳入民事诉讼中,目的是针对这些特殊的案件,找到特殊的处理方法,便于问题的解决。民事诉讼法虽然将这些案件纳入民事诉讼程序中,但这类案件毕竟与普通的民事案件不同,不宜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每一个案件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都经过一审、二审程序,因此,民事诉讼法对此类案件规定了特别程序。
二、特别程序
民事审判程序的一种,与普通程序相对。普通程序即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一般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即民事诉讼法对法院审理某些类型案件另行规定的程序,案件类型不同,审理的程序也不相同。各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很不一致,划分的标准和种类也不相同。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
三、民诉特别程序的特点
1、特别程序目的不是解决民事权益冲突,而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
2、启动主体特殊起诉人或者申请人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3、审判组织特殊:一般适用独任制,应当由审判员一人审理。
以下3种特殊情形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注意:无陪审员参与)审理:
(1)选民资格案件;
(2)重大、疑难的案件;
(3)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担保物权的实现案件。
4、实行一审终审制,判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5、审理期限较短: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本院院长审批。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之前审结,不得延长到选举日后。
6、管辖法院:对象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7、不能启动再审:发现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无须启动再审程序,由原审法院按特别程序的规定,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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