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确定保管合同的成立时间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31 22:20:31 436 人看过

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或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是保管合同成立的要件。依民法典规定,一般来讲,自寄托人将保管物品交付保管人,经验收后,合同才成立;寄托人没有交付标的物,只是提出要保管或者保管人同意保管,合同还没有成立。如果在订立合同时,保管人事先已经占有保管物的,则保管合同自签订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在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当事人的约定应当表现为文字或其他可以确认的书面形式。否则,难以确认的,不足以证明保管合同当事人同意合同于交付以外的时间成立,保管合同仍于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2、保管物的交付,是指寄存人将对保管物的占有移转至保管人。交付可以由寄存人直接交保管人,也可由第三人间接交付。如保管人已占有标的物,以简易方式交付即可,占有约定也可成立保管。

一、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仓储合同有其法定的特点,所以在签订履行时要注意自己权利义务的内容、起始时间,这决定着承担责任的内容和开始时间,例如合同生效时间二者不同,前者为成立时生效,后者为交付时生效;前者均为有偿,而后者有偿与否则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商讨合同特殊特征:

1、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

2、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也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

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

4、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又一显著特征。

二、保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保管人的权利:

1、仓储费用请求权;

2、损害赔偿请求权;

3、留置权;

4、提存权。

(二)保管人的义务:

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2、亲自保管义务。

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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