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小车冲进赶集人群致1死3伤,开车过失致死怎么判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6 09:40:25 239 人看过

9月21日上午11时许,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苟角镇接龙桥南街上的一个十字路口旁,一辆小车追尾前车后,冲向赶集人群,并将多人撞倒,其中还有老人和小孩。随后,救护车到达现场,交警也到场拉起警戒线,疏散人群,维持秩序。

目前,事故已经造成1人死亡,3人受伤,伤者都在医院进行治疗。据初步了解事故系小车司机操作失误所致。

一、开车过失致死怎么判?

开车过失致死的,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构成本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过失致人死亡,除法律的一般规定外,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根据特殊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对于刑法另有特殊规定的,一律适用特殊规定定罪处罚。如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关于失火、过失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害方法致人死亡的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重大责任事故致人死亡的规定等。

二、怎么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进行分析,分别是:

1、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预见是法律对行为人实施某种有意识的行为时,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主观认识上的要求。

2、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首先,无论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客观行为,还是社会危害性上看,本罪均不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其次,对过失致人死亡的结果的预见,要求行为人具有一定的认识能力和辨别能力。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知识水平及对客观事物的观察和认识能力、对自身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的认识,都有一定局限性,所以,他们是限制行为能力(含责任能力)人,因此,法律上不要求他们对过失行为负刑事责任

3、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索;

(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在这里,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对致使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是没有预见的,是过失。本罪属结果犯,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可以分为作为的过失致人亡行为和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两种情况。

(3)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

4、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具有社会危害性,受刑法打击。

过失致人轻微伤、轻伤的,一般不能认定构成刑事犯罪。此时造成的损害结果达到了重伤或者死亡的话,那么才有可能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但要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交通肇事中造成了人员死亡的,则通常是按照交通肇事罪来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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