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是否适用并科原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0 20:53:07 290 人看过

一、管制是否适用并科原则

并科原则不适用管制。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二、什么是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就是当一个人犯了数罪的时候,法院对数罪分别判刑后,最后这些刑罚之间如何合并执行的问题。

三、数罪并罚的原则

数罪并罚时候应当遵循的原则有:

1、并科原则。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然后将各罪所处的刑罚相加在一起全部执行。主刑和附加刑简单相加,罚金之间简单相加。

2、吸收原则。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选择最重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其余的刑罚被最重的刑罚吸收。判处死刑的时候只执行死刑,死刑可以吸收一切其它的主刑。没有死刑判决但是有判处无期徒刑的时候,只执行无期徒刑,无期徒刑可以吸收其它无期徒刑以下的主刑。罚金和没收财产刑并罚,只执行没收财产刑。

3、限制加重原则。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以数罪中的最高刑罚为基础,数刑的合并刑期以下,依法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

4、混合原则。根据不同的刑种分别采取上述不同的原则。我国的刑法以上三种原则都有,总体应当称为混合原则。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7日 20:5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管制相关文章
  • 合并清算原则的适用范围。
    理论上有两种观点,一种是“普遍适用”的观点,认为当母子公司同时破产时,原则上均应适用适用合并清算,仅有两种情况例外,其一是当债权人证明其信赖子公司的资信而进行交易时,此时适用合并清算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二集团内各公司确实独立经营,不存在关联交易。另一种是“例外适用”的观点,认为仅在企业集团最追求集团利益的目的造成个别公司的行为扭曲时,因此只有在子公司的债权人误认为子公司具有雄厚的资金的假象,为其误导时,才例外适用合并清算。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和破产清算的司法需要,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在我国企业集团化出现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大多企业集团经营行为不规范,财务制度不健全,普遍存在人、财、物的混同,企业集团关心的是其整体利益而不是个别成员企业的利益,企业集团出于逃税、逃债、规避监管等非法目的,运用关联交易形式,将下属公司的资产转移、利益输送其他关联企业,严重损害下属公司的债权人的利益。因此“
    2023-03-03
    350人看过
  • 如何理解没收财产和判处罚金并科原则?为什么要执行并科原则?
    一、如何理解没收财产和判处罚金并科原则这是一个财产刑的并罚问题,一般来说,对于罚金的并罚,采取并科的原则,对数罪判处的罚金数额累计相加,执行总和数额。如果是罚金与没收财产的并罚问题,那么就要因情况而论。如果一个罪被判处罚金,另一个罪被判处没收部分财产,采取并罚原则,合并执行。如果一个罪被判处罚金,另一个罪被判处没收全部财产,采取吸收原则,只执行没收全部财产。法条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依法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分别判处罚金的,应当实行并罚,将所判处的罚金数额相加,执行总和数额。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二、执行并科原则原因1、并科原则更能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中国《宪法》确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1997年《刑法》也对该原则作了明确规定,并科原则的“一罪一罚、数罪数罚”的思想正好符合在刑罚
    2023-03-21
    329人看过
  • 民事管辖权的适用原则
    民事管辖权异议
    (一)管辖恒定原则管辖恒定原则是民事诉讼确定管辖的重要原则。所谓管辖恒定原则,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二)专门法院的管辖1、军事法院:军事法院审理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在编职工或者军内法人的民事案件。申请宣告军人失踪、申请宣告军人死亡的案件,申请人向军事法院提出的,军事法院可以受理。2、海事法院: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包括海上运输合同、海船租用合同、海上保赔合同、海船船员劳务合同等)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海事法院管辖。民事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怎么写?民事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其时限为15日,否则异议无效。超过法定期间,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当事人在此期间提出异
    2023-07-05
    469人看过
  • 累犯是否及于数罪,刑法数罪并罚的适用原则
    一、累犯是否及于数罪累犯可能会及于数罪。前罪是数罪还是一个罪名与累犯认定是没有关系的,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释放后5年内再犯罪,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就构成累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二、刑法数罪并罚的适用原则(一)吸收原则。即对数罪采取重刑吸收轻刑的处罚原则,在对各罪分别宣告的刑罚中,选择最重的一种刑罚作为应执行的刑罚,其余较轻的刑罚被最重的刑罚吸收,不予执行。采用这一原则,对某些刑种,如死刑、无期徒刑是适宜的,且适用颇为便利,但若普遍适用于其他刑种(如有期自由刑、财产刑等),则弊端明显,因为其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有重罪轻
    2023-06-17
    378人看过
  • 公平责任原则限制适用
    法律综合知识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受害人的损害、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等基础上,要求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结果予以分担的一种归责原则。然而,在实践审判中,公平责任原则被普遍泛用、常常导致不公平的判决,著名的彭宇案、李凯强案等,不仅受到了公众强烈的质疑、引发对法与道德冲突的反思,甚至引起法学界对公平原则适用条件的讨论、激发了对公平责任原则存废的争议。在众多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案件中,导致被泛用的情形最主要有以下三种:(一)基于对被损害的当事人的同情与安抚。法官往往在无法进行责任归属时,选择适当弥补的方式来进行平衡。在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案例中,一方当事人的损害是比较大的,法官正义的天平往往首先在情感上对损害方进行偏斜;基于对弱势群体的照顾及责任分配上的平衡,法官选择公平责任原则很多时刻的初衷是对社会损害的一种均化分配,以避免激化矛盾;(二)无法进行责任认定
    2023-06-07
    110人看过
  •  数罪并罚的相关法律适用原则
    数罪并罚是指一个人犯有多重罪行的刑罚,包括普通数罪并罚、发现漏罪的并罚和再犯新罪的并罚。其中,普通数罪并罚是指一个人犯有多重罪行的刑罚,而发现漏罪的并罚是指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受到审判的情况。再犯新罪的并罚是指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情况。数罪并罚适用于以下情况:1.普通数罪并罚是指一个人犯有多重罪行的刑罚;2.发现漏罪的并罚是指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受到审判的情况;3.再犯新罪的并罚是指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情况。 数罪并罚具体适用情形数罪并罚是指在一个人犯有数个罪名的情况下,对其所犯的各个罪名分别判处刑罚,并决定执行的刑罚的刑罚方式。具体适用情形需要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条文进行具体分析。在某些国家或地区,数罪
    2023-08-28
    260人看过
  • 企业兼并纠纷是否适用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法律有:《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等。一、劳务纠纷法律咨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劳务合同中,雇主处于支配地位,雇员则处于被支配的从属地位。虽然双方当事人的法律主体地位形式上平等,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主体身份是不平等的。由于劳务合同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未明文规定,劳务合同纠纷适用《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调整。二、公司设立纠纷要找哪个法院?
    2023-06-28
    390人看过
  • 死缓限制减刑的适用原则
    一、死缓限制减刑的适用原则关于死缓限制减刑适用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在《〈刑法修正案〉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针对死缓限制减刑的适用规定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有利于严格执行死刑政策等三项原则,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切实遵循了以上三项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旨在保护被告人利益,任何不利于被告人的刑事裁决须有刑法的明文规定为据。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仅在三种情形下可以同时决定限制减刑:累犯;因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7种具体犯罪而被判处死刑缓刑执行;因实施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二)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被告人限制减刑,要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作出决定。犯罪情节等情况主要包括犯罪的性质、起因、动机、目的、手段、后果等因素。(三)有利于严
    2023-04-15
    183人看过
  • 治安管理处罚数过并罚原则在什么情况下适用
    治安管理处罚数过并罚原则的适用情形是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具体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数过并罚是治安管理处罚的裁量制度,指公安机关对同一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分别决定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决定其执行的治安管理处罚的制度。根据本法的规定,数过并罚具有以下两个特征:1、必须一行为人实施数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这是适用数过并罚原则的前提条件。数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既可以是行为人单独实施的,也可以是行为人伙同他人共同实施的。2、公安机关必须在对数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分别决定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治安管理处罚。这是数过并罚的程序规则和实际操作准则。实行数过并罚的结果,是对数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产生一个决定结果、制作一份《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而不是几个相互独立的决定结
    2023-02-18
    275人看过
  • 数罪并罚原则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一般包括:重罪吸收轻罪或重刑吸收轻刑的吸收原则;分别判刑后合并执行的合并原则;不得超过一定的刑罚期限的限制加重原则;以及根据不同情况适用原则的折中原则等。一、债权债务概括转让形式有什么债权债务转让的形式有:1、承担合同。也就是说,一方在另一方同意后,将其合同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移给第三方;2、企业合并。企业合并包括一个企业或其中一部分被另一个企业吸收或几个企业合并为新企业。债权债务概括转让的法律规定包括法律规定的债权转让和债务转让的主要原则,概括转让也受其约束。二、法定一罪和处断的区别?法定的一罪与处断的一罪区别是前者包括结合犯和惯犯,后者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一、处断的一罪又称裁判的一罪,是指本来是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数罪,但因其固有的特征,在司法机关处理时将其规定为一罪。它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1、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
    2023-03-23
    460人看过
  • 多个罪名并罚的原则与适用情况
    1、非法行医又非法实行节育手术的2、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又抗拒检查或走私出境的3、既走私毒品又走私普通货物的4、强奸、抢劫后为其他目的(如灭口、报复)而杀死或伤害受害人的5、拐卖妇女儿童又故意杀害、伤害的6、拆开邮件窃取汇票、汇款单又诈骗财物的7、交通肇事后又将受害人藏匿、杀害的8、因受贿而犯玩忽职守等渎职性犯罪的:并罚9、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资后又杀人伤害的:并罚10、交通肇事后逃逸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并罚11、杀害被绑架人后再敲诈勒索的:故意杀人和敲诈勒索并罚。12、非法雇佣童工造成事故或构成其他犯罪的:并罚13、强奸过程中当场拿走财物的:强奸抢劫并罚14、教唆他人强奸后再强迫其卖淫的:并罚15、强迫、引诱、容留卖淫过程中逐步发展为组织卖淫的:组织卖淫罪和其他罪并罚16、部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部分查明是贪污贿赂的:巨额财产来源不
    2023-07-16
    86人看过
  • 管辖权恒定原则的适用方式和适用效果
    管辖权恒定原则的适用,具体如下:1、诉讼标的额的变化;2、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变化;3、法院辖区的变化。因行政区划的变化而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发生以上三种情形都不会引起法院管辖权的变化,以原法院为准。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管辖权恒定原则适用级别管辖吗管辖权恒定原则适用级别管辖,此外也同样适用于地域管辖。具体理解如下:1、管辖恒定的原则是指法院对某个民事案件是否享有管辖权,以起诉时为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受影响。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恒定。管辖恒定的意义:保持诉讼的安定性。诉讼的不安定性必然导致当事人的讼累和司法资源不必要的耗费。2、级别管辖恒定主要是指级别管辖按照起诉时的标的额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的标的额的增加
    2023-07-03
    157人看过
  • 有前科是否会受到管制?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累犯不适用假释、缓刑,但并未规定累犯不得被判处管制,法无禁止即可为,故累犯是可以被判处管制刑的,举重以明轻,有前科的犯罪分子,当然也是可以被判处管制的。我国的主刑有管制刑、拘役刑、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死刑,人民法院将根据具体案情,对犯罪分子适用上述刑种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管制可以适用缓刑吗被判管制的犯罪分子是不能适用缓刑的。缓刑的适用条件1、对象条件: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1)所谓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就宣告刑而言,而不是指法定刑。(2)对被判处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的,不能适用缓刑。(3)如果一人犯数罪,实行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也可以适用缓刑。(4)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内容)。2、实质条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
    2023-07-01
    480人看过
  • 数罪并罚最高执行刑期及适用原则
    数罪并罚最高刑期:一、数罪中有一罪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执行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二、数刑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刑期。三、数罪并罚管制最高不超过三年,拘役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不超过二十年。数罪并罚的限制加重原则是什么又称限制相加原则,指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以其中最重的刑罚为基础,再加重一定程度的刑罚,作为应执行的刑罚。或者是在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数刑相加的总和刑期一下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法律同时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最高不得超过的限度。这一原则在坚持有罪必罚和一罪一罚原则的基础上,克服了并科原则和吸收原则或失之于严酷且不变具体适用,或失之于宽纵而不足以惩罚犯罪的弊端,既使得数罪并罚制度贯彻了有罪必罚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又采取了较为灵活、合乎情理的合并处罚方式。故其确为数罪并罚原则的一大进步,但该原则仍有一定的局限性。它虽然可有效地适用于有期自由刑等刑种的合并处罚
    2023-07-13
    313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管制
    词条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管制具有以下特征: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 2、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 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 更多>

    #管制
    相关咨询
    • 管制和拘役并科原则的内容是哪些?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8-03
      管制和拘役都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量刑种类。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刑罚方法,而拘役要关押,但可以有一定回家自由。
    • 什么是并科原则
      香港在线咨询 2023-02-22
      并科原则,又称相加并科原则,即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绝对相加,合并执行。 该原则在理论上有其一定的道理,但在实践中弊端很多,难以执行,特别是数罪中有宣告死刑或无期徒刑的更无法合并执行。另外,该原则又使刑罚显得过于严酷,有悖于现代法治国家刑罚制度的基本精神。 因此,世界上单纯采纳并科原则的国家并不多见。但是,并科原则作为一个古老的数罪并罚原则,有其正义的价值思想,因而在当今世界范围内仍有国家在刑法中
    • 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
      辽宁在线咨询 2023-03-07
      1.吸收原则,是指在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中,选择其中最重的一种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其中较轻的刑罚,被最重的刑罚所吸收,不予执行。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数罪中有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另外,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2.并科原则,又称相加并科原则,即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绝对相加,合并执行。并科原则一是指对数罪分别宣告刑罚,然后数刑相加,合并执行。根据《刑法》第六十
    • 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
      湖南在线咨询 2022-10-25
      适用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但在客观上会不同程度地限制甚至剥夺被适用对象的人身自由,如果适用不当势必造成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侵犯。因此在适用强制措施时,必须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严肃与谨慎相结合的方针。强制措施的适用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第一,合法性原则。即各种强制措施的采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适用对象、条件、程序和期限适用;第二,必要性原则。即各种强制措施,只有在为保
    • 适用哪些管辖原则?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27
      争议是常碰到的一个问题。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广东省的一些规定,本地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形式有以下4种。一、地域管辖又称地区管辖,以行政区域作为确定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的标准。地域管辖又分为三种: 1、一般地域管辖。指按照发生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确定案件的管辖,这是最常见的方式。 2、特殊地域管辖。指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由某地的管辖,如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