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方式有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2-19 08:14:46 333 人看过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方式有

(一)托运人在船舶开航前的任意解除。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托运人应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货物已装船的,并应负担装货、卸货和其他与此有关的费用。

(二)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在开航前解除。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三)船舶因不可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不能抵达目的港时的解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船舶不能在合同约定的目的港卸货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船长有权将货物在目的港邻近的安全港口或地方卸载,视为已履行合同。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内容有什么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内容包括以下条款:

1、承运人与托运人的信息;

2、货物的具体情况;

3、收货人的相关信息;

4、货物运输的报酬与支付方式;

5、合同当事人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与义务;

6、争议解决办法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一条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第四十三条

承运人或者托运人可以要求书面确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但是,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书面订立。电报、电传和传真具有书面效力。

三、什么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我国《海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从上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定义可以看出:承运人是一方当事人,通常称为船方,他的义务是负责将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另一方当事人是托运人,通常称为货方,他的义务是负责托运货物并向承运人交付运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标的,是海上货物运输的行为,而不是货物本身,船舶是履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工具。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客体的“货物”,包括活动物和由托运人提供的用于集装货物的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的装运器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三条 【合同成立】承运人或者托运人可以要求书面确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但是,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书面订立。电报、电传和传真具有书面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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