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特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15:55:17 226 人看过

校园人身损害赔偿作为人身损害赔偿中的一类案件,由于涉及到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相对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特定时间

在时间方面,应当以教育机构的工作时间之内为基础,并包括其合理延伸。该类案件主要发生在教育机构组织进行的教育教学环节中,但在校期间的非教育教学时间,比如课间休息时间,放学后学生在校期间所受到的人身损害,也应属于校园人身损害。

(二)特定空间

在空间方面,该类案件主要发生在校园范围之内,但不仅限于校园内,同样应当包括其合理延伸。比如学生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教育教学活动中受到的人身损害,仍应认定为校园人身损害。

(三)特定原告

校园人身损害案件中,学生是受害人。如果学生没有死亡,则其本人是赔偿权利人,原告应当是人身权受到侵害的学生;在学生是未成年人时,其家长只能作为法定代理人。

(四)特定被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存在第三人侵权的,该第三人应当是被告之一。没有第三人侵权的,则一般只以学校为被告。无论有没有第三人侵权,学校一般都会成为该类案件的被告。这也是该类案件与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重要区别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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