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的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9:21:21 329 人看过

正因为商业秘密在市场竞争中具有巨大的经济利益和潜在价值,因此,许多经营者不惜以各种手段来获取他人商业秘密,也因此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商业秘密纠纷与诉讼。从国内外大量的司法实践看,目前商业秘密纠纷最主要表现为雇员带走雇主(单位)的商业秘密,然后与后者展开不正当竞争。如有些人员在流动过程中将原单位的技术秘密或业务关系带走,或另谋高就或转让给原单位的竞争对手;有些人员通过泄露原单位商业秘密的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等。商业秘密作为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精神财产,它能给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能使权利人在一定区域和一定期限内取得竞争优势,而了解这些商业秘密的人,就成为商业秘密活的载体。由于商业秘密的复杂性、隐蔽性,因而使得发现、举证、确认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更为困难。法律一方面要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另一方面,也要保护劳动者包括各种人才的自主择业权利。6那么,如何才能较好地平衡这两种关系,做到既能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又能兼顾到人才流动的合理性呢?竞业禁止是国外法律及实践中所广泛采取的作法。

(一)竞业禁止概说

竞业禁止是指掌握和了解本企业商业秘密并负有保密责任的企业劳动者,在存续期间或者劳动关系终止后,劳动者按照与企业的约定受到一定时间的择业限制,在该一定时间内,企业要对劳动者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竞业禁止制度的实质,乃是法律基于保护雇主的商业秘密权之目的而对雇员的劳动权及择业自由权加以合理限制。

企业耗费巨大投资和努力所形成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往往关系到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生死存亡,因此,如何全面、持久、有效地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为各国商业秘密法所重点关注。依各国商业秘密法之通例:职工在职期间有义务保守其所知道的企业的一切商业秘密;职工离职后,无论是否签订明示合同,其对前雇主的重要商业秘密,仍负有保密义务。在企业实务中,雇主为保护其商业秘密,通常与雇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规定雇员无论是在任职期间抑或是离职后的一定期间内,均负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7

然而,仅仅运用保密协议并不足以充分、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其原因在于:保密协议旨在禁止雇员在任职期间或离职后披露、使用前雇主的商业秘密,但保密协议本身无权禁止雇员在离职后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前雇主同类的营业,亦即协议没有竞业禁止的效力,而离职雇员的竞业行为恰恰是商业秘密侵权的主要根源,因为雇员一旦从事与前雇主有竞争关系的营业,他在利益的驱动下,极有可能披露或使用其前雇主的商业秘密,造成前雇主之重大损失。在此情形下,前雇主虽可依据保密协议诉诸法律,但由于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非独占性(即它不排除他人合法地研制、开发该项技术)的特点,致使其法律保护较专利更为困难,前雇主往往难以举证并证明离职雇员及其新雇主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寻求法律救济的成本亦过于高昂。8因此,保密协议在保护商业秘密中的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相形之下,采用竞业禁止协议是一种更高水平的保护方法。它是一种对推定损害事先防范的制度,其优点在于权利人(前雇主)无须证明是否离职雇员已披露或使用前雇主的商业秘密并造成实际损失,只要雇员在离职后的约定期限内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了与前雇主具有竞争关系的营业,该雇员之竞业行为即视为违约,其对前雇主商业秘密的侵害由此推定成立。

(二)竞业禁止的种类

在商业秘密的竞业禁止保护中,竞业禁止的种类包括劳动者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和劳动者离职后的竞业禁止两种。劳动者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竞业禁止。对于劳动者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问题,各国的认识上不尽一致。在大陆法系国家,根据其民商法律的规定,经理人、代办商、董事等负有竞业禁止的义务,而对于一般的雇员是否以及如何承担竞业禁止的义务,每个国家的规定不同。例如,德国认为,雇员对其接受的劳务应当向雇主报告,不得违背忠实义务收受贿赂或者从事对雇主不利的事情。日本法律对于一般雇员的竞业禁止未作规定。我国有关法律对于竞业禁止的规定,主要是劳动者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问题。《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有关企业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依照上述有关法律的规定,只有企业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在职期间才受竞业禁止的约束,这是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只适用于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9对于企业的一般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受竞业禁止的约束,有关法律对此未作规定。那么,企业的一般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受竞业禁止的约束?既然法律对此未作竞业禁止规定,企业的一般劳动者是不受竞业禁止约束的。从理论上讲,企业的一般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对于企业商业秘密的了解较少或者根本没有机会了解,其所享受的与企业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相比较低,法律对其不宜作出一般性的禁止。但是,如果企业与劳动者在竞业禁止方面有特别的约定,企业的一般劳动者应当按照约定受竞业禁止的约束。10

劳动者离职后的竞业禁止是指劳动者在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终止后的竞业禁止。劳动者离职后的竞业禁止主要是指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合同。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终止后,如果从事与原企业相同或者相关的职业,如到与原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就职,或者自办与原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就很有可能会不自觉的使用原企业的商业秘密,或者因为熟悉原企业的经营情况而成为原企业的竞争对手。原企业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可以在劳动者劳动关系终止后与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合同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即在竞业禁止合同中约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劳动者从事某项职业或者生产某种产品,同时,企业对劳动者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劳动者离职后的竞业禁止义务是约定义务,不是法定义务。如果劳动者与企业之间没有竞业禁止的书面约定,劳动者不承担竞业禁止的义务。

(三)竞业禁止合同的内容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4日 10:4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公司章程相关文章
  • 股东竞业禁止应当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什么是竞业禁止义务竞业禁止是指法律明确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任职期间,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任职单位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单位同类的业务。简言之,竞业禁止义务是法定义务。我国目前法律对竞业禁止主要有以下规定:1、《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公司法》第70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7条规定: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3、《合
    2023-06-07
    247人看过
  • 订立竞业禁止协议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竞业禁止协议需要注意下列问题:竞业限制的年限一般不能超过两年,超过的期限无效;竞业限制协议中需要写明补偿金的数额和发放办法;劳动者需要负有保密义务;其他。一、保密协议的注意事项1、明确保密信息范围用人单位在约定保密内容时,务必把需要保密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期限等明确下来,最好通过列举的方式列明所有需要保密内容,否则很容易因约定不明引发诉讼纠纷。不同的企业和同一企业的不同时期,保密范围、内容也有所变化,用人单位应及时修改保密协议内容。2、明确保密主体商业秘密的保密主体一般仅限于涉密岗位的劳动者,对于保密岗位和技术岗位,要求其不得披露、赠与、转让、销毁或者协助第三人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除上述涉密岗位以外,不必然承担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工作中有意或无意获悉公司秘密时,也应该列入保密主体的范围,承担保密责任。此外,那些掌握了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家属、朋友,对保守商业秘密也应该负有同等义务
    2023-06-20
    211人看过
  • 竞业禁止只“禁”不行
    当跳槽越来越普遍,由此引发的秘密泄露事件也越来越多,企业都纷纷建起竞业禁止的“围墙”,试图把自己的秘密关起来。没错,利用竞业禁止合同确实是一个很有效的预防手段和补救措施,但你用它保护企业的利益时,你有没有想过自己的运用方法是否得当,是否能让企业的利益得到切实的保护。提到“竞业禁止”,很多人的第一反应就是“禁”,认为只要“不择手段”地“禁”了,企业就能高枕无忧了。“竞业禁止”的最终目标确实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利益,但我们也要牢牢记住一个重要的立法原则——权利义务平等。这就提醒我们,企业在利用“竞业禁止”的时候,也不要忘记自己应该履行的义务。那么,企业在订立竞业禁止合同时,除了要注意严密的“关”住自己的秘密之外,还必须注意哪些问题呢?首先,不是所有的员工都有签订竞业禁止合同的必要。有些企业认为每个员工掌握的自己企业的信息都是秘密,不管三七二十一,只要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就要求其同时签订竞业禁止合同
    2023-06-09
    210人看过
  • - 提醒注意竞业禁止协议签订中的关键问题
    签订竞业禁止协议需注意的事项如下:1、用人单位只应当与接触、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2、竞业禁止的职业种类和范围,应当是员工在企业所从事的或接触到的特殊的、专门的业务范围;3、竞业禁止的时间限制要根据劳动者所从事的不同行业,企业所在的不同区域,技术更新的不同时间而确定。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对象是什么,竞业禁止的范围规定竞业禁止协议禁止的是劳动者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内任职,或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类似产品或业务。因此用人单位只需要与接触、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即可。当然,企业应根据自身的性质和情况分析确定企业中的哪些人员掌握了商业秘密。对于某些普通员工,在工作中有意或无意获悉公司的商业秘密时,也应该列入竞业禁止协议主体的签订范围。竞业禁止的范围1、用人单位应根据自身情况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禁止的范围,以免劳动者
    2023-07-07
    293人看过
  • 履行竞业禁止协议问题能不能申请赔偿
    劳动者离职后履行了竞业禁止协议的,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协议的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一、工作多久能解除竞业限制劳动者离职后有竞业限制义务的才有竞业限制补偿,与工作多久无关。我国法律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二、签了合同第二天不干了是否会被告签了合同第二天不干了不会被告,但要支付相应的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协议,约定服务期限。劳动者违反服务期限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内未履行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三、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律概念是怎样的保密协
    2023-04-10
    299人看过
  • 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时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1、明确竞业限制约定的范围竞业禁止的范围应当是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如果超过了这个法定的范围,那对员工来讲,失去约束力;还有就是同类产品、同类业务要进行尽量详细的约定,有的企业约定很笼统,比如约定同行业等等。那么我们一定要正确理解国家制定此条款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正当竞争,竞业限制的是与本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企业,这事根本。比如一房地产销售代理公司员工,你针对的是自己培训的员工跑到与自己业务竞争的其它房地产代理公司去,不能笼统的约定竞业限制的范围是房地产行业,那么地产开发公司、建筑公司、设计公司等难道员工就不能去了吗?2、竞业限制的期限竞业禁止的期限法律规定的最高年限是2年,但可以约定低于2年。限制的起始时间一般推定为从离职之日起计算。3、生效的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竞业限制生效必须支付竞业限制金,不支付的话,根据司法实践,基本认定为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签订竞业
    2023-08-04
    495人看过
  • 什么叫竞业禁止协议竞业禁止的原因是什么
    一、什么叫竞业禁止协议?竞业禁止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禁止劳动者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与其所在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或禁止他们在原单位离职后从业于与原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包括创建与原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竞业禁止又称竞业避止,是对与特定的经营内容有关的特定人的某些行为予以禁止的一种制度。竞业禁止的限制对象负有不从事特定竞业行为的义务,这种义务的产生原因有二:1、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如公司法对董事、经理等的竞业禁止义务所作的规定;2、基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约定,此类协议通常用于保护雇主的商业秘密。二、竞业禁止的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
    2023-04-03
    421人看过
  • 童工的禁止问题
    儿童,是国家未来的希望。我国不允许企业招收未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进行生产劳动,体现了国家以及政府对儿童身心健康的一种保护。明文规定之下,部分企业仍旧顶风作案,公然与国家法律法规对抗,强迫童工从事生产劳动。童工的禁止问题关系的不仅仅是一个家庭,更是一个国家未来的命运。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一条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第三条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2023-04-28
    202人看过
  • 竟业禁止协议条款问题
    网友咨询:我做工程,我公司要我签竟业禁止协议,大致内容是,保密公司机密,技术,这些都可以,还有一点是,要求在我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现在公司的行业,而且现在公司的客户和潜在客户以后我们都不可以就业.请问这条有法律保护吗?律师答复:目前竞业禁止协议有被用人单位滥用的趋势。竞业禁止协议其实不是每个员工都需要签的,只有在工作中接触或掌握到了被用人单位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的员工,才有竞业禁止的必要,如果你不是掌握了单位的商业秘密,公司是不能以竞业禁止条款来约束你的职业选择权利。其次,公司不能以竞业禁止协议限制你以后在公司所有的客户中就业,因为禁止的范围仅限于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你们公司的客户不一定是你们公司的同行。第三,要求员工禁业必须以支付经济补偿金作为对价,而且经济补偿金要达到一定标准。你是深圳的吧?深圳有个《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规定了企业支付的年度经济补偿不能少于员工最后一年在该企
    2023-06-08
    442人看过
  • 竞业禁止协议如何限制劳动者竞业禁止的范围?
    竞业禁止合同应明确竞业限制的范围。该范围一般指企业的业务影响区域及行业,不能超出合理的范围任意扩大。竞业禁止协议不应禁止劳动者离职后利用其本身所具有的知识、技能和经验来选择职业,更无权禁止劳动者在离职后,使用处于公共领域的技术信息从事工作。否则,一旦对雇员离职后的行为过分限制,就会造成人才流动和就业机会的减少,不利于科学技术的发展。这样的协议显然无法受到法律保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要求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竞业禁止限制作出合理解释,如果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竞业禁止协议就会被认定无效。
    2023-06-09
    61人看过
  • 竞业禁止之思考
    当今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社会发展速度迅猛,人才流动浪潮汹涌。如果说知识是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动力,那么人才便是其中的关键。谁拥有了人才,留住了人才,谁就能保有竞争力、提高竞争力。因而企业到处挖人才,人才因自身条件与外界环境的原因而频繁流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之间人才的流动频繁发生,而人才的流失导致企业商业秘密泄露的现象普遍存在。由此,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受到影响,企业的竞争优势随之丧失。竞业禁止作为一种对推定损害事先防范的制度,克服了事后救济的不足,是现代企业在各类竞争关系中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这种制度在西方国家已有广泛的应用,该制度在我国也散见于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之中。有专家指出,人才流动与商业秘密保护从来就是一对孪生兄弟。于是,许多单位都想到了竞业禁止制度,即使不把流失的人才赶回来,至少也要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消除贻尽。防止跳槽人员泄露商业秘密的通常办法是
    2023-06-07
    416人看过
  • 什么是竞业禁止,竞业禁止应该注意些什么
    为了使商业秘密在劳动者在职或离职后不会流向竞争企业,企业还可以同员工约定竞业禁止条款,即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或在职工离职时与劳动者约定,对掌握本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竞业禁止注意事项1、竞业禁止的范围。即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企业具体范围。竞业禁止的范围是对劳动者择业限制的范围,对于竞业禁止的范围,不应当约定过宽,以确保劳动者的生存权和劳动就业权。必要时可以约定竞业禁止的地域范围,地域限制的范围应当以企业目前的营业领域为其范围,至于企业尚未开拓的领域,根据自由竞争的原则,不应当加以限制。2、竞业禁止的期限。竞业禁止应当约定一定的期限,在约定的竞业禁止期限内,劳动者的就业受到一定的限制。竞业禁止期限的长短,直接涉及到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
    2023-06-13
    61人看过
  • 竞业为何难禁止
    监视居住
    2009年10月,钓鱼台国宾馆,一场声势浩大的新产品发布仪式正在热烈进行。发布会的主角,乃是深圳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洲电子)新推出的一款3G视讯互联网手机——E89EVDO智能商务手机。同洲的高调却引起了一个同行的注意。与同洲电子同处深圳,以手机业务为核心的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龙)发现,同洲电子新发布的E89,竟然和自己的旗舰3G手机N900如出一辙!怎么会有这么巧的事?很快,一个叫王国军的人进入了宇龙的视野。时任同洲电子通信事业部总经理的王国军2004年曾在宇龙担任市场总监,离职后于2007年加盟同洲电子,负责手机业务。王国军加入后,多名宇龙的手机研发人员被同洲电子挖角,如今又出现了宛如双胞胎的两款3G手机产品,宇龙怀疑,自己的商业机密被盗了。宇龙随即向深圳市警方报案。经过数月观察,2010年1月19日,同洲电子的移动通信业务部门遭遇警方“突然袭击”。同洲电
    2023-06-09
    56人看过
  • 如何确定竞业禁止的期限?如何理解竞业禁止一词
    如何确定竞业禁止的期限?1。如何确定竞业禁止的期限?平等,谈判能力差异较大。为了平衡这一差异,法律为劳动合同设定了基准规范,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内容只能高于基准规范,不能低于基准规范。这意味着劳动合同的内容不能由双方随意拟定。《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6条规定:“竞业禁止的期限由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竞业禁止的,不得约定提前通知期限。竞业禁止协议不得超过三年禁止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这项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可以在法律规定的三年期限内自由商定第二,任何秘密都不是永恒的,但有些保密的时间更长,有些保密的时间更短。在21世纪,信息传播的速度如此之快t任何秘密都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传播并成为一般信息。此外,商业秘密从来都不是绝对秘密。老板、高级管理人员、员工甚至客户都可能与他们接触,而这些人可能成为泄密者。秘密一旦泄露,就不会成为秘密,
    2023-05-07
    135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设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 公司章程通常由公司发起人或股东共同制定和签署。章程的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经过相关... 更多>

    #公司章程
    相关咨询
    • 竞业禁止有什么常见问题,竞业禁止的常见问题是什么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1-11
      在竞争激烈的经济生活中,商业秘密对于一个用人单位而言至关重要,甚至关系到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因此,用人单位往往要求一些掌握了商业秘密的人员签署保守商业秘密协议,防止他们将商业秘密泄露出去;或者与该类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那么竞业禁止有什么常见问题,竞业禁止的常见问题是什么?
    • 禁止竞业限制的劳动合同问题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1-11
      竞业禁止劳动合同的条款如下: 1、在职期间不得到竞争企业兼职或任职。 2、离职后在一定期限或特定区域内不得开展与原单位竞争的业务或受雇于竞争公司。 3、在职期间不得自行组织公司与原单位竞争。 4、对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人员给予经济补偿的数量和方式。 5、离职前不得抢夺原单位客户。 6、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时的违约责任。
    • 想知道有关于竞业禁止与竞业限制的问题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7-14
      就竞业禁止与竞业限制的问题,答案是: 1.义务的性质不同:前者是法定义务,已有法律明文规定在先,只要是董事、经理,就必须履行竞业禁止的义务后者是约定义务,只以约定为前提,如事先无约定,择业就不受限制。 2.承担义务的主体不同:前者是公司法中规定的董事、经理,部门经理而普通员工无需承担义务后者是公司的员工都可以成为竞业限制的对象,其中是包括董事、经理,部门经理的。 3.承担义务的时间不同:前者是董事
    • 什么是竞业禁止协议,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呢?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5-04
      竞业禁止协议,又称为竞业回避协议、竞业避让协议,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限制并禁止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单位,限制并禁止员工在离职后从事与本单位竞争的业务,包括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业务单位任职,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
    • 竞业禁止是竞业禁止的一种条款吗
      四川在线咨询 2023-06-03
      1、竞业禁止条款属于任意条款,法律没有规定在劳动合同上一定要有竞业禁止条款,所以竞业禁止条款属于任意条款。 2、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