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函的风险源于承包人的违约行为,所以承包人防范的措施重点应该是认真履行合同义务并保留履约证据,防止违约行为发生。保留履约证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承包人应采用书面形式与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沟通;其次所有涉及书面的文件必须履行签字确认程序。
承包人履约保函风险防范措施
认识到履约保函将会带给承包人的风险,那么如何防范风险则成为每个承包人认真思考的问题。履约保函不仅仅是一个文件,也不仅仅是一笔钱,它是建筑施工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合同履行过程中每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涉及到履约保函。因此承包人主动加强合同管理,提高自身合同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是履约保函风险防范的主要措施。
(一)合同谈判过程中积极主张权利
由于建筑工程市场竞争激烈,往往使承包人的地位处于劣势,这种劣势使得他们不敢和发包人“讨价还价”。承包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函是应该的,因为《招标投标法》有相关规定。但在保函形式问题上承包人应该主动与发包人协商,进行“讨价还价”,因为法律没有规定必须采用无条件保函,承包人选择附条件的保函更利于对自己的保护,同时也不损害发包人的利益。如果双方协议采用附条件保函形式,承包人必须将条件明确在合同中,如“发包人在索赔保函的同时,应出具承包商违约的证据”,甚至可以约定提交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法院的判决书等等。但对于发包人坚持采用无条件保函形式时,就需要承包人拿出合法的依据使发包人接受自己的主张。如2005年辽宁省建设厅制定的《辽宁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工程合同担保实施办法》第28条规定,“发包人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其违约情况,并提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单位对承包人违约的书面确认书。如果发包人索赔的理由是工程质量问题,发包人还需提供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那么在辽宁省内建设工程应该执行该《办法》,因此,履约担保项下的索赔应该是有条件的。如果是国际工程项目,按《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第10.3条规定,“雇主在对履约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在任何情况下都应通知承包人说明有关此索赔要求所涉及承包人违约的性质”,也可证明履约担保项下的索赔应该是有条件的。
(二)依据合同条款认真履行合同
应该说履约保函的风险源于承包人的违约行为,所以承包人防范的措施重点应该是认真履行合同义务,防止违约行为发生。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35.2条规定了三类承包人违约情况:即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达不到合同质量标准;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违约。本文不从工程技术管理角度研究承包人如何做好工程质量、进度、成本控制,而从律师角度提出承包人进行合同风险控制值得注意的问题。首先承包人应养成用书面形式与发包人、监理工程师进行交流的习惯。因为建筑工程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避免口头约定,尤其涉及图纸、设计变更发放记录及每周的工程例会纪要,更是证明工期、工程量、合同价款变更的有效证据。其次所有涉及书面的文件必须履行签字确认程序。这里包含两个注意的问题,一是签字的人必须是合同中指定的发包人代表或项目监理工程师,其他人签字很可能会被认定无效;二是签写的时间必须是事件发生当时的时间,而不是签字当天的时间,这一点很重要。第三承包人必须熟记合同中规定的时间限制,并认真执行。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很多条款规定了时间,例如第36.2条关于索赔:“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这些条款是法律赋予承包人的权利,而条款规定的时限又是对权利行使的一种约束,如果承包人不按规定的时限行使权利,那么将承担放弃权利的后果。
(三)及时选择合法途径解决履约保函争议
除非承包人严重违约,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发包人一般不会采用索赔履约保函的极端手段。在工程项目的发包人为政府部门的情况下,情况尤其如此。因为在一般情况下,承包人会千方百计寻找理由为自己辩护,证明自己一方没有违约。此时,承包人应选择合法途径解决履约保函争议。我们曾代理过一个履约保函索赔案件;发包人在履约保函到期日前向担保银行发出“索赔通知书”,没有附任何索赔依据。而恰恰该保函是无条件的,银行接到“索赔通知书”后就必须付款。我们首先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保全,然后起诉发包人,解决合同违约争议,有效保护了我当事人合法权益没有受到侵害。
当发包人在缺乏充分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轻率地索赔保函,或出于其它目的恶意索赔一个无条件保函时,按某些国家的法律,还可以向法院申请禁止令来阻止担保人对保函进行赔付。我国现行法律对此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仍需法律进一步完善。当然要达到这一目的,承包人必须要有确凿的证据使法庭信服发包人索赔保函的行为是滥用权力或出于不良动机,否则,法庭不会轻易支持承包人的诉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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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履约期的保函香港在线咨询 2021-11-12履约保证是指银行金融机构应劳务方和承包方即申请人的请求,向工程业主(受益人)作出的履约保证承诺。如果劳务方和承包方未来未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所建项目,银行将向业主支付约占合同金额5%-10%的款项。履约保函有一定的格式限制和条件。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但现实中,承包商在提交履约保函后面临诸多风险。也就是说,根据担保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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