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私人借款有什么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6 11:00:50 338 人看过

公司私人借款管理办法应该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和公平诚信的原则。公司私人贷款的贷款人应该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以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的对象以及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以及问责机制。

一、房贷提前还款的流程是什么?

提前还贷流程:

1、提前预约。

在借款期内、贷款发放满一年以后,经银行同意,可书面申请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一般银行办理此项业务需要2-7

个工作日时间。各家银行对于提前还贷的规定彼此各不相同,贷款人在决定提前还贷前务必弄清贷款银行的操作流程。

2、贷款文件要准备好。

借款人如果要提前还贷的话,一般要在电话或书面申请后,携带自己的身份证、借款合同到银行办理审批手续。如果是结清全部尾款的借款人,在银行计算出剩余贷款额后,便于借款人存入足够的钱来提前还贷。如果是转按揭业务的客户和业主,较好还要找专业的担保机构来做委托公证,以免出现业主提前还款后客户不买或是客户用首付帮业主还清尾款后业主涨价的风险。

3、降息后利率的计算方式。

新的利息标准将在新的一年开始时计算,所以,即使要提前还贷,贷款人也要把握好时机,尽可能在新利息生效前一年的年末提前还贷。在提前还清全部贷款后,贷款人要记住到保险公司等部门退保。

4、退保。

贷款人提前结清全部尾款后,银行会出具结清证明,借款人携带银行开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原件、原保单的正副本和发票,打电话给相关保险公司,预约退保即可。借款人在办理贷款时,银行都会办理抵押登记。客户如果结清贷款的话,一定不要忘记去解抵押这个环节。借款人要携带房产证,结清证明和抵押在银行的他项权利证去各区建委办理解抵押。

二、银行信贷资金管理体制不完善也是金融债权流失的主要原因之一

国家信贷管理体制不完善,行政干预多,而银行在信贷资金管理过程中,又缺乏一定的法律保障,导致信贷资金在运行中产生大量的流失。

1、国有商业银行内部现行信贷资金管理机制不健全,主要体现在贷款的评、审、放、收过程中的责、权、利相脱节,集体审批的贷款制度,在一些行、处,实际由行长一支笔作主,放出许多人情和关系贷款,致使信贷人员在管理和催收贷款上没有积极性。这种贷款的发放与存量管理,银行缺乏必要的风险防范机制与之相配套,对企业的制衡手段软弱无力,导致信贷资产的流失。

2、银行经营的自主权难以保证,行政干预贷款多,形成信贷资产的流失。一方面是从上到下层层点贷的指令性贷款,基层行、处必须执行照办,实践证明点贷企业的经营效益大多数不好,贷款有去无回。另一方面是一些地方政府只从局部利益出发,不顾信贷政策和企业经营状况,逼迫银行发放一些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如某市政府的“中现规模”300万元贷款、某市政府“1998年第27号会议纪要”20万元贷款,还有“保盘子贷款”、“安定团结贷款”、“饺子贷款”等等,结果造成大量资金被压死,呆滞贷款多。

3、信贷资金管理缺乏一定的法律保障。前一时期,由于我国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政策不完善、不健全,法院判决、执行环节偏离银行,使金融债权不能得到公正的保护。一些企业钻其法律、政策的空子,脱离银行信贷管理监督,致使大量的信贷资金流失。

4、银行内部经营管理出现偏差,在前几年经济过热时期,部分银行不顾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用信贷资金搞房地产、股票等投机性经营,致使部分信贷资产流失。

三、借款协议和借款合同区别

1、合同定义不同

借款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

贷款合同是指以金融机构为贷款人,接受借款人的申请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由借款人到期返还贷款本金并支付贷款利息的协议。

2、借、贷对象不同

借款方一般为个人或者公司性质。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合同约定的利息。

贷款合同的对象通常是银行机构。贷款人应该按照合同载明的借款用途进行使用,不得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经营的规定。

3、合同的成立方式不同

借款合同的成立,需要由双方当事人进行统一协商。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即成立。在合同成立后,才开始履行,成立与履行相分离。

贷款合同需要由借贷人向银行机构证明自己的偿还能力,社会征信信誉。由银行进行审核,无异议后才可以签订贷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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