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要求什么赔偿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为:
1、人身损害赔偿包括:
(1)医疗费;
(2)误工费;
(3)护理费;
(4)交通费;
(5)住院伙食补助费;
(6)被抚养人生活费;
(7)丧葬费;
2、财产损害赔偿包括:(1)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坏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损失。(2)犯罪行为损坏的财物所必然产生的经济损失,如修理费等。
3、无论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单独民事诉讼,受害人都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即使要求,法院也不会判决支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55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赔偿标准规定是什么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和标准为:
1、人身损害赔偿
(1)医疗费:按实际产生的费用,以从医学角度治疗身体损害必要为限,不包括因整形、康复治疗而产生的费用。
(2)误工费:以被害人工作单位实际扣发为限,且不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三倍。
(3)护理费:指根据医治需要而实际支出的护理人员费用。以不高于医院护理人员的实际收入为限。
(4)交通费:以必要和实际开支为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6)被抚养人生活费:依照被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以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7)丧葬费: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财产损害赔偿
(1)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坏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损失。
(2)犯罪行为损坏的财物所必然产生的经济损失,如修理费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有什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是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指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人。
特殊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中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1、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2、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未被交付法院审判的同案人都可以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3、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和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
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二)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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