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规划》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3 18:32:16 390 人看过

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现将《北京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999年3月31日北京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规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正、及时地裁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根据国务院《城市

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

现将《北京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9年3月31日

北京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规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正、及时地裁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对北京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签订过程中有关纠纷的裁决,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北京市房屋拆迁纠纷,由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房地局)裁决;核发许可证的房地局是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四条在房地局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达不成协议的,自搬迁期限期满第二天起,在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期满之前,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裁决机关申请裁决。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已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已开始履行,一方或双方反悔,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的,裁决机关不予受理。

搬迁期限未满,或者已超过拆迁期限,拆迁当事人申请裁决的,裁决机关不予受理。

第五条拆迁当事人申请裁决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发生纠纷的拆迁当事人;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裁决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符合本规则第四条关于可申请裁决事项和期限的要求;

(五)属于接受申请的裁决机关管辖。

本规则所称拆迁当事人是指拆迁人和被拆除房屋产权证标明的产权人或者租赁合同标明的承租人;拆除因城市建设征用的原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其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证的,拆迁当事人是指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户口登记簿标明的户主。

第六条申请人申请裁决,应当向裁决机关递交裁决申请书,并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申请书副本。

第七条裁决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裁决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

(四)申请日期。

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八条裁决机关收到裁决申请书15日内,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应予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裁决机关收到裁决申请书后,认为裁决申请书不符合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第九条裁决机关受理裁决申请后,应当及时将裁决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第十条被申请人收到裁决申请书副本后,可以向裁决机关提交答辩书,答辩书应当在收到裁决申请书副本后3日内提交。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裁决的进行。

第十一条当事人委托他人参加裁决的,应当向裁决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二条裁决机关进行裁决,应当事先告知双方当事人在裁决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十三条裁决机关进行裁决时,应当召集拆迁当事人调查询问。调查询问由裁决人员主持。

裁决机关在调查询问时,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视为撤回裁决申请,当事人应及时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第十四条当事人申请裁决后,可以自行和解。和解达成协议的,视为撤回裁决申请,当事人应及时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第十五条申请人经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裁决人员主持的调查询问或者未经裁决人员许可中途退出调查询问的,可以视为撤回裁决申请。被申请人经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裁决人员主持的调查询问或者未经裁决人员许可中途退出调查询问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十六条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当事人不提供证据的,裁决机关可以依据已有的证据认定争议事实并作出裁决。

第十七条裁决人员应当将调查询问情况记入笔录并签名。

调查询问笔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裁决人员不予补正的,应当记录该申请。

第十八条裁决机关应当在受理裁决申请1个月内做出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裁决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期。

第十九条裁决机关作出裁决的,应当制作裁决书。裁决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申请裁决的主要请求和理由;

(三)裁决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的法律依据;

(四)裁决结果;

(五)起诉期间和起诉法院;

(六)作出裁决的日期。

裁决书应当加盖裁决机关印章。

第二十条裁决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送达裁决书必须有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二条送达裁决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由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人、组织负责收发的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裁决机关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裁决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裁决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三条直接送达裁决书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经给被拆迁人提供了房屋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07:0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土地管理相关文章
  •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北京市直管商业用房产权划转问题的批复
    丰台区房地局:你局“关于丰台区国合商业用房产权划转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你局文中所提直管公房中商业用房的划转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建设部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商业网点建设问题的函》〔国办函(1993)33号)〕中规定:“产权属国家所有的城市商业网点用房,应实行统一管理。具体工作由城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产权属国家所有的城市商业网点用房,不得无偿划拨给使用单位”。建设部也曾多次发出通知,禁止将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的非住宅用房划拨给使用单位。财政部早在1987年作出了关于停止单位之间的固定资产无偿划拨,一律实行有偿划拨的规定。这些规定目前仍然有效,必须遵照执行。因此,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直管公房,须由各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管理,不得无偿划拨给任何使用单位。建设部《关于不得擅自将直管公房无偿划拨给使用单位的通知》(建房〔1996〕401号)明确指出:“国办发(199
    2023-06-10
    265人看过
  • 北京市实施《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关于印发《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2003]666号)(北京)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各拆迁单位: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北京市关于印发《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2003]666号)(北京)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各拆迁单位: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一、暂停办理有关事项(北京)1、[暂停事项申请]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以下简称《办法
    2023-07-02
    490人看过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通知》的通知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房屋土地管理局、土地管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财综字[1995]10号文《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土地收入征收的范围:(一)土地出让预定金(二)出让地价款,包括土地使用者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支付的地价款;(三)土地收益金,包括地租;(四)土地使用费,指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定的每年应收取的土地使用费;(五)其它有关收入。1.按照规定延期付款期间应当收取的资金占用费;2.土地使用者违约造成的扣缴定金;3.其他收入二、土地收入的交缴(一)土地使用者支付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用,由市、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填写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费》专用票据,将土地收入存入经财政局认定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在银行开设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专户。(二)市、区县财政局要在同级房屋土地管
    2023-06-10
    274人看过
  •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贯彻“北京市房屋设备运行管理服务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三个局直属管房公司、城建开发总公司、住总房管公司、北辰房管公司、大成房管公司、各区开发房管公司、各自管房单位:为在全市房屋设备运行服务逐步实现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市房地局制定了“北京市房屋设备运行服务管理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本标准中包括已发布的京房管字(1992)621号“关于修订电梯服务等规范的通知”中的电梯服务标准和在京房管字(1992)456号“房屋管理服务工作标准”基础上修订和补充的高压供水、共用电视天线和民用电服务工作标准。现将该标准印发给你们,望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电梯服务标准一、住宅电梯运行服务1.服务标志明确:候梯厅须悬挂“电梯运行服务标志牌”。牌上应标明:运行时间,维修保养时间,值班室地点,管理单位名称,监督电话。2.服务标准公开:轿厢内须张挂“服务公约”、“司机守则”、“乘梯须知”、意见簿。3.运行时间保证:住宅梯均实行24小时运行制
    2023-06-10
    293人看过
  • 不服北京市东城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拆迁纠纷裁决案
    (一)首部1.判决书字号2.案由:不服拆迁纠纷裁决案。3.诉讼双方4.审级:二审。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一审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6.审结时间一审审结时间:二审审结时间:(二)一审诉辩主张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2004年6月10日,北京市东城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东城区国土房管局)基于马XX等五人的申请作出京东国土房管裁字(2004)第026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裁决:(1)北京VV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VV公司)应对于马XX等五人位于安内车辇店胡同10号院南房5间及北房1/2间门道的所有权进行补偿,金额为73909元;(2)按《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六条,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对原马zz居住的3间房屋实际使用权和马cc应腾空交由马XX等五
    2023-06-05
    155人看过
  •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转发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房屋拆迁管理费和房屋拆迁服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现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房屋拆迁管理费和房屋拆迁服务费标准的复函》(京价〔收〕字〔1993〕第238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计算的范围是: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费、补助费;安置房屋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提前搬家奖励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及被拆迁单位在停产停业期间的损失补助。除此,各单位不得任意扩大计算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二、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应按拆迁管理费总收入的10%于当年12月15日前上交市房地产管理局,用于对全市拆迁行政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交流经验,表彰先进及工作会议等项开支。各区、县房地局收取的拆迁管理费,主要用于拆迁管理业务所需开支,不得挪作它用。三、本局《关于收取拆迁管理费和拆迁服务费的暂行通知》(京房地字〔1993〕第017号)即行废止。特此通知。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房屋拆迁
    2023-06-10
    116人看过
  •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印发《北京旧城房屋修缮与保护技术导则》的通知
    发文单位: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文物局文号:京建科教〔2007〕1154号发布日期:2007-11-8执行日期:2007-11-8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规划分局、文委,各有关单位:为保护北京古都风貌,加强旧城房屋的修缮和改造管理,保障房屋质量和住用功能,推进我市旧城保护、整治工作,市建委、市规划委、市文物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北京旧城房屋修缮与保护技术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导则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文物局发布的《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房屋风貌修缮标准》(京国土房管房[2004]293号)同时废止。特此通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文物局二○○七年十一月八日北京旧城房屋修缮与保护技术导则1总则1.0.1为保护北京古都风貌,规范旧城房屋的修缮和改造行为,保障房屋质量和住用功能,依据《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制定本
    2023-04-22
    168人看过
  •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供电局《关于印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施工技术方案的通知》
    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中直、国管、总后、18个区县及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加快实施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的通知”(京政办发〔1998〕37号)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施工技术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住宅产权单位参照行。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施工技术方案多层楼施工技术方案1.进户线1)多于4个楼门的多层楼进户线为二路。2)楼门之间水平干线,应在建筑物墙外沿墙敷设,宜采用电缆敷设或镀锌钢管配线。3)导线截面积选择原则同下例。2.由供电局取消楼门总表,产权单位应采用隔离开关以利检修之用。3.TN—C系统入户前应设保护接地体,接地电阻应小于4Ω,并形成TN—C—S制,接户线进楼应重复接地。4.楼内配电干线1)宜采用镀锌钢管配线。镀锌钢管要可靠接地,并尽量美观,方便居民。2)使用铜导线,导线截面选取,举例如下:COSψ取值0.9,K取值0.5-----------------
    2023-06-10
    493人看过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屋纠纷先由房管部门处理的联合通知的说明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一九八七年十月二十日下发的《关于房屋纠纷先由房管部门处理的联合通知》,在执行中,一些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了一些需进一步明确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下列案件,当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诉。1.房屋产权的继承、赠与、析产纠纷;2.离婚、赡养等纠纷涉及房屋产权分割与使用的;3.申请调处的房屋纠纷当事人一方不在本市的;4.因拆迁发生的房屋纠纷;5.自管公房单位与毗邻各方发生的纠纷;自管公房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发生纠纷一般的由本单位行政解决,与非本单位职工发生的纠纷由人民法院受理;6.直管公房单位与住户间的房屋纠纷(住户欠租、转租、转借、空闲、改变用途、拆改或强占公房等),经主管房地产管理局做工作无效的。二、法院与房地产管理局的协调问题。1.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在调处房屋纠纷中,对少数情况特殊的纠纷,可与当地法院协商后,通知申请人直接向
    2023-06-10
    494人看过
  •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建立北京市土地出让地价评审专家库的通知
    各评估单位、相关单位、各位专家:我市自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以来,一直在摸索建立有利于公开、公平、公正的地价管理机制,至1996年基本定型为四级审批制,即地价委托评估、地价评审办公室初审、地价评审委员会审核、局长办公会审定,一直延用至今。该审批机制得到国土资源部等主管部门的肯定,并向全国各省市推荐。为进一步完善此评审制度现就建立北京市土地出让地价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地价评审专家库暂按由目前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所聘地价评审专家组成;分别为:国土部土地利用司副司长:束克欣国土部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主任:高向军建设部房地产评估师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柴强国土部土地估价师学会副会长:张瑜清华大学:刘洪玉教授首都经贸大学:洪亚敏教授北京大学:冯长春教授,林坚副教授中国农业大学:朱道林教授,王玮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叶剑平教授,曲卫东教授北京市土地学会副会长:杨燕敏二、关于
    2023-06-10
    51人看过
  •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拆迁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阅读全文】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房屋拆迁公司:为加强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主管机关,负责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根据市房地产管理局的要求,负责对在本区、县从事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的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单位包括:接受委托从事拆迁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受托拆迁单位);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各有关单位内设的拆迁部门(以下简称内设拆迁部门);从事单位内部一次性拆迁项目
    2023-07-04
    300人看过
  • 清理整顿拆迁市场,北京国土房管局发出通知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各拆迁单位:近几年来,本市房屋拆迁工作在广大被拆迁居民和单位的理解支持下,经过市和区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努力,取得了显著成绩,有力地推动了首都城市建设发展。但是,因为一些单位拆迁工作不细、方法不当,甚至违规操作,本市拆迁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造成拆迁纠纷突出,拆迁上访增加,影响了首都安定团结局面。为加强拆迁管理,遏制野蛮拆迁等违法行为,规范拆迁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权益,保障首都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文件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48号)要求和市政府部署,决定在全市开展全面清理整顿房屋拆迁市场秩序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一)全市拆迁单位资质情况和依法拆迁、文明拆迁情况。1、按照市局今年4月16日修改印发的《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要求,
    2023-07-03
    209人看过
  •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严格房屋装饰管理收费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房修一、房管一、房屋经营管理公司:当前,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及市局直属三个公司正在按照“城市公有房屋装饰管理暂行规定”,加强对用户房屋装饰的管理,同时为用户提供有效的服务。为使这项管理工作更加顺利、健康地开展,现将在管理工作中收取各项费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望遵照执行。一、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均不得向申请装饰房屋的用户收取保证金、抵押金或类似费用。经过批准的,应严格按照批文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及返还办法执行。二、因装饰房屋破坏房屋结构、设备的,责任人应恢复原状,无法恢复的需赔偿损失。损失费按恢复被破坏的房屋结构、设备或对其进行加固维修的工程项目,并依据《北京市房屋修缮预算定额》计算。三、涉及房屋安全的装饰项目,应先进行房屋安全鉴定,鉴定费按照房屋安全鉴定站的有关标准,由鉴定站向用户收取。四、上述费用,均要向用户出具税务局认证的正式发票或收据。除上述费用外,各单位不得以
    2023-06-10
    256人看过
  •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失效]
    各区、县物价局、房屋土地管理局,各房地产价格评估、经纪、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委托人和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和《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文件精神,现对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依法设立并经资质审核合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经纪、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协商定价。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收费项目,由北京市物
    2023-04-22
    309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管理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关于土地权属、利用、保护、开发、利用的监督等的一系列措施、办法的总称。土地管理包括土地登记工作,如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土地调查和统计工作;地籍档案管理;土地分等定级、估价和土地利用规划... 更多>

    #土地管理
    相关咨询
    •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是什么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全文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4-28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危旧房改造,有利于改
    • 北京市北京区律师如何做好北京市房屋拆迁维权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2-04
      拆迁中的权益保护北京拆迁专业律师提供前言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拆迁成为您已有或将有的一段特殊经历。房产,对每一个家庭、每一个人来说都是极为重要甚至是全部的财产。正在或即将经历房屋拆迁的您,是否已经意识到拆迁中的权益得失将对您及家人日后的生活产生巨大的影响?是否在为如何在家庭重要财产的变迁中充分保护自己及家人的权益而苦苦思索,苦恼困顿?赵律师在百余起拆迁纠纷处理经验的基础上,对拆迁中您行使法定权利
    •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如何补偿,北京市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1-22
      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宅基地上房屋拆迁的,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房屋安置或者另行审批宅基地。 对于货币补偿的,补偿款按照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规则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计算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的,不再进行房屋安置或者另行审批宅基地。 对于房屋安置的,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
    •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内容是怎样的?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9-29
      拆迁人对被拆除非成套住宅房屋使用人的补偿计算公式调整为:补偿款拆迁补偿价格×原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均价×拆迁补贴面积。其中,拆迁补贴面积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拆迁补贴面积原建筑面积×拆迁补偿系数。
    • 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是如何规定的
      云南在线咨询 2023-06-10
      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被拆迁住宅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补偿价),按照本规则第二条至第七条规定评估确定。 第三条房屋拆迁补偿价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基准地价×K+基准房价)×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第四条基准地价和基准房价构成区位补偿房价。其中,基准地价,是指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