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小偷扒窃时被捕捉到的影像,发布到专门建立的网络平台上让大家辨认,认出来奖励千元—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拟从6日起正式实施的抓小偷新举措引发了不小关注。
我认为,南京警方的做法并无不妥。质疑的焦点是,未经审判公布影响是否侵权?是否近似人肉搜索?而根据现行法律与司法程序,公布包括肖像在内的嫌疑人信息,是允许的,不一定非要经过法院审判认定有罪才可以公布。公布信息,主要视办案需要、减少对社会的危害性而定,而不是嫌犯与已决犯之分。即便是已决犯,也是享有一定人权、隐私权的,不是说随意公开谁的信息就可以的。警方通缉的在逃嫌犯,都未经过法律判决,都不能在法律上认定有罪,说明公布嫌疑人影像资料并不存在法院是否判决的障碍。而公布小偷影像资料,我认为与通缉是一种性质。
不管是法律还是社会学层面,所谓个人隐私权与肖像权等人权,都具有绝对性与相对性两种情形;与他人无关的隐私,属于绝对隐私权,而一旦涉及第三方利益,隐私权利就要相应减小。比如,公民财产,通常情况下属于绝对隐私,而如果涉及债务纠纷或经济合作、交易等情况,当事人财产信息就可能要允许相关人查询。以人查房被禁止,禁止的是无关者,前述情形中的相关人,在一定条件下还是可以以人查房的。而当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个人隐私权则会变得更小,更是一种相对权利。
小偷偷窃行为既侵害具体的被偷窃者,也威胁整体的社会公共安全,那么小偷的隐私权就不应该受到完整保护,与公共利益相冲突时,必须服从公共利益需要。公开小偷偷窃影像资料,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何况小偷干的是违法、故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人说,偷窃不一定都能构成犯罪,我认为即便是治安违法人员,其与违法有关的隐私权也是受限的。民事诉讼案件的老赖,侵害的只是原告人的利益,其个人信息都可以广而告之,小偷难道不比老赖更恶?
还有人说,押解嫌疑人时都要戴头套,保护嫌疑人的颜面权利,所以让小偷在网上露脸不合适。我认为这是两码事:抓到之前,嫌疑人的脸面在通缉令上是不戴头套的,而抓到之后,押解的样子有伤大雅,所以作人性化的保护。而且,小偷一旦被抓到,也可以戴头套,但现在是通缉阶段。
至于说人肉搜索,不管是公众舆论,还是一些法学界人士,从来就不曾完全接受禁止的立法,而一再强调应有例外情形—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反腐的需要时,不能绝对禁止人肉搜索。一个女孩因为商店老板的人肉而自杀,着实可悲,但这与人肉腐败证据绝不是一个性质。就像网上不断有曝光官员开房,和曝光普通人因私不是一个性质,是一个道理。那么对小偷进行人肉搜索有什么不可以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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