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仓储合同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一)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
1、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仓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仓储期间,因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通知存货人,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由保管人承担违约损害责任。
(二)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违约责任:
1、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对仓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或该包装不符合约定要求,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并由此承担给仓储保管人造成的损失。
2、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仓储物的性质交付仓储物,或者超过储存期,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
3、危险有害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存货人未按合同约定而造成损失,自行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仓储人造成的损失。
4、逾期储存,承担加收费用的责任。
5、储存期满不提取仓储物,经催告后仍不提取,仓储人承担由此提存仓储物的违约赔偿责任。
二、仓储服务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一)现场储备
在实物配送中经常使用现场储备,尤其是那些产品品种有限或产品具有高度季节性的制造商偏好这种服务。他们不是按照年度计划在仓库设施中安排各种存货,而是直接从制造工厂进行装运,并通过在战略市场中获得提前存货的承诺,可以大大减少递适时间。
(二)配送分类
提供配送分类服务的仓库可以为制造商、批发商或零售商所利用,按照对顾客提货的预期,对产品进行组合储备。这种配送分类可以代表来自不同制造商的多种产品,或者由顾客指定的各种配送分类。现场储备与完整的产品分类之间的区别在于仓库利用的程度和持续时间的不同。
(三)仓库组合
类似于仓库分类当制造地在地理上被分割,通过长途运输组合,有可能降低运费和仓库需要量。在典型的组合运输条件下,从制造工厂装运整卡车的产品到批发商处,每次大批量的装运可以享受尽可能低的运输费率。一旦产品到达了组合仓库时,卸下从制造工厂装运来的货物后,就可以按照每一个顾客的要求或市场需求,选择每一种产品的运输组合。
(四)生产支持
制造经济会证明具体的零部件对长时间生产的重要意义,而生产支持仓库则可以向装配工厂提供稳定的零部件和材料供给。
(五)市场形象
尽管市场形象利益也许不像其他服务利益那样明显、但是它常常被销售经理看作是地方仓库的个主要优点。市场形象因素基于这样的见解和观点,即地方仓库(以及对以推测为当地存货)比起距离更远的仓库来、对顾客的需求反应更敏感,提供的递送服务也更快。
三、仓储合同的种类
(一)仓储合同的种类按物流工作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种:
1、商品储存合同。
商品储存合同是保管方根据存货方的要求为其储存保管商品,存货方向保管方支付商品储存的有关费用而订立的一种合同。仓储保管合同是最基本的一种储存合同,除此之外,仓储企业还可以根据存货方的要求和本身的条件接受其他劳务性质的业务,收取一定的劳务费用,双方订立相应的合同。这些劳务合同,可以在商品储存合同以外单独订立,也可以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单列条款,与商品储存合同合并订立。
2、商品检验合同。仓库在接受商品入库时,对商品的验收一般只是清点数量、检查外观、从商品包装外观查对品名、规格、产地等项目,查看是否有无雨淋、水湿、残损等异常情况。如果存货单位要求仓库检验商品的内在质量,应当另行签订商品检验合同。
3、商品包装合同。当存货方要求保管方进行商品包装或进行商品重新组配时,双方应当订立商品包装合同。
4、商品养护合同。为保证商品储存过程中的质量,在储存过程中需要采用翻倒、晾晒、防霉、杀虫等养护措施时,双方应当订立商品养护合同。商品养护合同一般在储存保管合同中单列条款,与储存合同合并订立。
5、代办运输合同。当存货方要求储运企业代办提取、运送、装卸、拴标签等工作时,应当签订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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