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从上述法条看出,合法来源抗辩的免责条件是不知道。但不知道某事又很难证明,因为作为消极事实,如不知道,不作为等,多数情况下是不需要证明的,也很难提供证据。所以,司法实践中,如果使用者、许诺销售者、销售者可以证明其侵权产品合法来源的,在无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其主观上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一般推定侵权人不知道,即是说侵权人客观上实施了侵权行为,但主观上是并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而要证明侵权人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则多数是要求起诉方来证明的,也即把侵权人知道侵权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给起诉方。在有证据证明侵权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行为侵权的情况下,则侵权人主观上就存在过错,就不能以产品具有合法来源而抗辩了。比如,部分案件中权利人一方向侵权人发了律师函,侵权人在收到律师函后还在继续实施的侵权行为,则不能再以不知道为理由而抗辩,但对于收到律师函以前的侵权行为还可以合法来源抗辩而主张免责。此外还应注意条文中所述的合法来源。所谓合法来源,一般指合法途径,合理价格等,如果所销售的产品是从非正当渠道(如走私)得来,则不适用合法来源抗辩。合法来源的证据一般包括销售合同,送货单,进仓单,付款记录等证明自己的产品是从合法渠道合法得来的证据。
但应注意,合法来源的免责条款免除的只是侵权赔偿责任,而不代表不侵权,所以,不应把该条款当成保护侵权行为的保障条款而滥用,从而造成不可避免的后果。
一、专利侵权的侵权分类
专利侵权行为分为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两类。
直接侵权行为。这是指直接由行为人实施的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其表现形式包括:制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使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许诺销售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销售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进口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间接侵权行为。这是指行为人本身的行为并不直接构成对专利权的侵害,但实施了诱导、怂恿、教唆、帮助他人侵害专利权的行为。间接侵权行为通常是为直接侵权行为制造条件,常见的表现形式有:行为人销售专利产品的零部件、专门用于实施专利产品的模具或者用于实施专利方法的机械设备;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授权或者委托,擅自转让其专利技术的行为等。
二、专利侵权中不属于侵权类型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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