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降罪一般是指,在战场上,军人由于贪生怕死和畏惧战斗,自动放下武器,向敌人投降的行为。投降敌人是主动的,而被敌俘虏则完全是被迫的。投降敌人前会自动放下武器,而被敌俘虏时已经不能再抵抗。如果弹药耗尽、武器毁损、严重伤病、极度疲惫,无法使用武器抵抗而被俘虏;或遭到突然袭击,措手不及没能用武器抵抗而被俘的,都属于被敌俘虏。而不是投降。敌人被俘后叛变,积极为敌人效劳的,也不属于投降罪。
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投降罪?
(一)区分投降敌人和被敌俘虏的界限
一般情况下,投降敌人是主动的,被敌俘虏则完全是被迫的;投降敌人前具有自动放下武器的情节,而被敌俘虏时已不具备使用武器进行抵抗的条件。如因弹药耗尽、武器毁损、严重伤病、极度疲惫而无法使用武器进行抵抗被敌人俘获的;或者遭到敌人突然袭击,措手不及未能使用武器进行抵抗而被敌人抓获的,都属于被敌俘虏,而不应认定为投降敌人。即使被俘后叛变,积极为敌人效劳的,也不应以本罪论处,而应适用本法第108条以投敌叛变罪论处。
(二)区分投降罪与战时临阵脱逃罪的界限
投降罪是通过放下武器,屈服于敌人的方法达到保全性命的目的,而战时临阵脱逃罪是通过脱离战斗岗位、逃避参加作战等方法达到保全性命的目的。在具体案件中,投降罪与战时临阵脱逃罪可能会出现犯罪竞合现象,如部队正在阵地上与敌人作战,行为人贪生怕死,扔下武器逃离阵地,向敌人投降。对这种情况,一般应以投降罪论处,因为行为人临阵脱逃的目的是为了向敌人投降,而且如果没有其他严重情节,以投降罪论处也符合对想象竞合犯以较重的罪名论处的原则。但是如果由于行为人临阵脱逃投降敌人的行为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因战时临阵脱逃罪对这种情节的法定最高刑要重于投降罪的法定最高刑(投降后为敌人效劳属特定情节,其法定刑另当别论),则应以战时临阵脱逃罪论处,否则将违背对想象竞合犯以重罪论处的原则,造成罚不当罪。
(三)区分投降罪与投敌叛变罪的界限
1、投降罪只能发生在战场上,特别是敌我双方短兵相接、面临战斗的情况下,行为人必须自动放下武器,而投敌叛变罪主要发生在平时,即使发生在战时,一般也不是在面临战斗的情况下,如部队正在休整、待机或者转移途中,没有遭遇敌人的时候,所以行为人不存在放下武器的行为。
2、在犯罪的主体上,投降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参加作战的军人,而投敌叛变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军人,也可以是普通公民
3、在犯罪的主观方面,投降罪迫于敌人的武装压力,贪生怕死,背弃自己的政治命令,屈服于敌人,而投敌叛变罪则是出于信仰动摇、政治变节而投靠敌人。如果行为人蓄谋叛变投敌,在战场上积极寻找机会,直接投靠敌人的,不宜定投降罪,应以投敌叛变罪论处。
《刑法》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投降后为敌人效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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