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投资仍占据着投资的主导地位,对推动经济的增长有重要作用。投资的扩张与收缩一直是经济周期波动的直接原因。投资和国内生产总值(GDP)之间有很强的正相关性。利用近十年的数据资料进行相关分析测算可知,1991-2001实际投资增长与GDP实际增长之间的相关系数,全国为0.892,湖北为0.863,充分说明投资与经济增长的波动基本一致。政府投资仍占据着投资的主导地位,对推动经济的增长有重要作用。八五以来,尽管国有投资占全社会投资比重有所下降,由1990年的69.5%降为2001年的59.2%,但所占份额仍近60%。正是因为政府投资的大幅增加,确保了宏观经济增长目标的基本实现。政府投资以扩大内需,推动经济增长为目的,在占据投资主导地位的同时,其投资结构也发生了一些变化,以基础设施建设为主要投资方向。基础产业的投资为缓解和消除了基础设施瓶颈对经济发展的制约,改善了经济增长的客观环境,降低了企业的创业投资成本,为经济的长期持续稳定增长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如果长期依赖政府投资,而不从市场上培育真正的投资主体,对经济增长的推动则有可能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2、民间投资发展较快,对经济增长贡献不断提高母锟放以来,在全社会投资中,湖北集体经济、个体、私营经济、股份制经济积极参与全社会投资,规模不断扩大,投资的领域逐渐拓宽,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格局已基本形成。尤其是八五以来,湖北省经济年均增长11.8%,高于全国9.5%的发展速度,投资对湖北省经济增长起到了重要的拉动作用,社会民间投资也步入了快车道。
八五以来全社会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9810亿元,年均增长28保福其中国有经济投资5841亿元,年均增长25.0%;社会民间投资完成3969亿元,年均增长33.2%。从近10年湖北民间投资走势看,由1990年44.09亿元发展到2001年633.54亿元,占全社会投资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由七五末的30.5%,发展为2001年的40.8%。分类型看,集体经济单位投资由15.6亿元增加到126.41亿元,城乡私人投资由28.50亿元,增加到249.60亿元,其他经济类型由1993年的36.35亿元增加到257.54亿元,年均分别增长26.1%、24.4%、46.9%。
湖北民间投资不仅在数量上不断增长,而且还出现了以下一些特点:投资来源多样化,以私人资本、信贷资本和其他经济成份为,投资项目规模不断扩大,产业投资结构趋于优化,投资领域不断拓宽。1992年以前我省民间投资主要以集体经济和私人投资为主,占全社会投资不到1/4,1993年以后,其他经济成份投资力度加大,比重不断提高,2001年其投资额已占民间投资的41%,从民间投资结构看,2001年股份制经济和外商投资为主的其他经济类型占40.7%,集体经济占20%,城乡私人投资占39.3%。社会民间投资已涉足制造业、房地产业、餐饮业、社会服务业等。
3、民间投资总体落后沿海地区,差距呈扩大趋势
从总的情况看,湖北民间投资仍不够活跃,发展空间狭小,总体水平低。与沿海地区相比,湖北非国有投资启动缓慢,演变进程落后沿海地区。
一是民间投资整体规模小,2000年全国民间投资超过1000亿元的有5个省市,其中广东、浙江、江苏超过1400亿元,而湖北为564亿元。低于广东、浙江、江苏、山东、上海、河北、四川、福建、河南、辽宁等省市,居全国第11位。在全社会投资中的份额,广东、江苏、浙江、山东等省比重达50—63.4%,湖北不仅比沿海省市低出10个—20个百分点,而且低于一些中部省份,在中部9个省中,比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南等省低2.6—5.5个百分点。
二是融资渠道未能有效拓宽,吸引民间资金不如沿海地区。江浙粤等沿海发达地区,中小企业多,乡村企业多,私营企业多。民间资金相当充裕,其流动量也相当惊人,以民间融资为特征的正式、非正式金融市场颇具规模,甚至成为中小企业融资主渠道。
开拓民间投资的研究
第一、拓宽民间资本进入渠道
1.组建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组建规范的项目管理公司是民间资本进入建设领域的基本形式。根据不同的项目性质,民间资金可以以不同的程度分别进入。对于一些竞争性、盈利性的经营性项目,普遍地推行公司制改革,允许民间资金以控股方式进入;准经营性项目则允许相对控股方式进入;而那些关系国计民生重大领域的项目允许民间资金以参股方式进入。对不能整体改制的企业,应采取分类、分解的办法,逐步实现公司制改造。与此同时,建立严格的公司治理结构。政府不再对建设领域的企业进行行政干预,实现由政府直接管理和控制向间接调控方式转变。
2.推行项目经营权转让
项目经营权转让作为吸引民间资金进入建设领域的一条便捷通道,既可以盘活基础设施的存量资产,促进基础设施领域走上市场化融资之路,又能促进垄断的打破,引起新的竞争机制,提高基础设施服务质量和效率,在当前来讲可谓是一个让民间资金进入基础设施领域的突破口。为解决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可以考虑由一家综合部门牵头负责这项工作,制定规范的操作规则,明确产权、资产评估、审批程序、转让合同、受让方资质等有关方面的内容,同时出台相应的扶持措施,包括财政补偿制度、配套的融资支持体系等。实际操作中,将根据已建成项目的性质,制定转让项目计划,先易后难,有序推出。政府对出让经营权的项目将依法承诺,兑现回报。
3.积极运用内资型BOT方式
一些较大型的投资额大的基础设施项目,通过BOT方式来建设运营是一条比较科学的路子。根据十五项目发展规划,可以考虑推出一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在社会上公开招投标,选择业主。政府作为决策主体,明确项目投资建设的要求、回报预期及监督责任。这方面上海、福建已有成功的做法。
第二、推进民间投资的市场化融资
1.扩大企业债券与股票发行规模
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运用发行企业债券和公开发行A、B、H股方式筹集建设资金。允许新建项目企业以发债资金作为建设资金的有效补充,探索企业债券流动的有效方式,包括企业债券上市流通和柜台交易。鼓励企业进行合理的跨地区、跨部门的资产重组,支持企业选择适合的方式如直接上市、买壳或借壳上市达到直接融资目的。同时积极创造条件,促进企业产权的合理流动。
2.尝试建立各种类型的产业投资基金。
产业投资基金是吸引民间资金进行投资建设的又一有效渠道。在国家政策许可的前提下,选择一些具有相关知识和经验的金融机构与实力雄厚、经营业绩良好,具有丰富投资管理经验的实业企业共同发起设立交通、能源等类型的产业投资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进入建设领域。
第三、实施公平、合理的财政、税收政策
实施积极引导民间投资的财政政策,允许财政资金直接以国有资本参股方式或补偿形式投入以民间投资为主的项目,在安排经济建设资金上,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在公共财政支出的框架下,加大财政贴息力度,根据不同的项目性质和项目内容采取不同的贴息政策,形成省、市、县财政联动效应,以增强民间投资的积极性。在目前基础设施产品价格尚不能完全到位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建立财政补偿基金,对具有合理利润水平的价格与实际价格之间的差额,进行适当补偿,以保证投资者获得合理的投资收益。规范对民间投资者的税费征收,坚决制止对民间投资企业的不合理收费,凡是国有企业、外资企业享受的各项税收减免政策,民间投资者也同样应该享有。对民间资本投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项目,可以考虑在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新产品开发费用进入成本、减免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转让费分期付款和用地价格方面给予相应优惠。
第四、完善信贷支持体系
首先,各地金融机构应取消对非国有中小投资者的所有制歧视,制定适合民营中小企业特点的贷款政策和管理办法,提供灵活多样的信贷服务。其次,建立多层次的贷款担保制度,鼓励建立为民间投资项目融资服务的信用担保机构,其资金来源可以以财政资金为主、会员企业缴纳会费为辅,同时吸纳社会捐赠,并建立风险补偿金提取制度,确保信用担保机构正常运行。尝试贷款信用保险,推行各种工程保险,经营保险,分散银行风险。第三,完善财产抵押制度,增加适应民营企业发展的贷款抵押品种,适当提高抵贷标准。推行保全仓库业务、出口退税质押业务、应收帐款质抵或收购业务、保付代理业务、联保协议业务等信贷创新方式,解决民营中小企业的贷款融资难问题。第四,大力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支持建立与民间投资主体相对应的中小金融机构,放宽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允许民间资金参股。这些金融机构应确立以民间投资主体为主要服务对象,除了加强对其监管外,还应扩大其利率浮动幅度,允许其存贷利差高于其他商业银行,起到扶持和引导的作用。第五,积极探索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手段。资产证券化是指将非流动性资产的产权、(一定期间)使用或收益权通过投资银行手段转化为可销售的附息证券的一种金融行为。它使整块资产标的物之间的关系由直接拥有资产产权转变为拥有等价证券的股权或债权,以证券的流动来实现产权的流动。运用资产证券化手段可以有效地解决基础设施的非流动性资产和项目融资问题。
第五、制定科学合理的服务(产品)价格
切实改革现有的价格管理体制,理顺公用产品和服务的价格体系,形成一个政府宏观指导下的市场定价模式。根据项目性质的不同,分别采取几种不同的定价方式。一是对于纯经营性的基础设施项目,中标企业作为投资人可根据其运行成本测算加适当利润提交价格表上报政府主管部门获批,公众作为使用人参与价格评议,采用听证会的形式通过,政府作为监控人执行审定批准。即企业报价、政府核价、公众议价的三结合定价方式。二是对于准经营性的基础设施项目,政府给予适当的补贴或政策优势,对外进行招投标,按照与纯经营性项目类似的程序,从企业报价、政府核价到公众议价后再定价,将来再逐步过渡到国家取消补贴,全部价格由消费者负担。三是对于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则由政府来统一制定,但可创造条件,通过制定合适的价格机制,使非经营性项目逐步向经营性项目过渡。
第六、发展中介服务组织,加强信息沟通
为解决民间投资的盲目性,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等问题,有必要建立起规范的市场信息引导机制,引导民间投资能够找到合适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尤其要引导民间资金投入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在招商引资中,公开项目投资程序,规范操作办法,定期将近期可投资的项目、与之配套的政策措施,以及相关的规划要求、设施标准等,通过上网、新闻媒介、推介会等形式,推向社会,以供民间投资者选择,用公开招投标形式选定投资者,给社会投资者一个透明的投资空间。
第七、实施行业特殊政策
根据各行业不同项目的特点,推出不同的特殊政策十分重要。由于差异性很大,这里只能提出一些原则性的意见:
1.城市基础设施
(1)水厂和污水处理。考虑到管网建设难度大、投资高,建议实行厂网分开,管网仍由财政或国有投资公司投入,委托市政公司或其它相关企业经营,政府与经营企业签订委托经营合同,规定相关的责任和义务及政府补助标准。(2)垃圾处理。对垃圾发电,电力部门要全额收购,价格从优。同时对环保产业努力争取给予税收上的优惠。
2.医疗机构
民间资金投资医疗行业,可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非营利性机构,服务收费执行政府指导价格,不纳税,但政府应与其它公立医疗机构一样,承诺给予同样的政策补贴。营利性机构应自主经营,服务价格应放开,政府不补贴,但允许纳入公费医疗(或医疗社会保险)定点范围。要纳税,但在创办初期,可给予税收上的优惠。
3.教育、文化事业
民间资金投资建设教育、文化机构的后勤服务设施,在土地征用、水电配套、税收减免等方面享受公办企事业单位配套工程的有关优惠政策。民间投资举办非义务教育阶段的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其收费标准自定,但需将定价依据报物价部门备案,民间投资营利性文化事业也如此。允许此类投资者得到略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投资回报,允许投资者逐年回收除注册资金以外的投资。民间投资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收费标准应由物价部门核定最高限价或指导价,学校在此允许范围内自主定价。民间投资非营利性教育、文化设施,应采取民办公助的方式,政府给予与投资项目相对应的财政性补贴。
4.交通设施
采取特许经营、定期限收费的政策。由于高等级公路和大型桥梁(隧道)等工程规模大,建设期限长,首先应批准其过往车辆的收费权,给予经营期限稍长,以便于企业进行项目融资。对过往车辆相对较少的交通工程,也可承诺其最低的回报率,差额部分由财政补贴。政府及政府性投资公司应协助投资者做好融资担保工作。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其在公路沿线举办加油站、洗车场、服务区、仓储区,划定道路两侧一定地块给予优先开发权。政府应进一步开放交通设施相关经营领域(如公路养护、码头维修、公路绿化维护等),理顺交通管理体制,完善相关法规,促进交通配套服务的公开化、社会化。
5.民政福利
养老院、老年乐园等民政福利建设用地由行政划拨,对社区普通养老院政府给予适当资助;允许其设立为老年人康复、一般性诊治的医疗服务机构并适当对外服务。社区养老院、老年乐园执行政府指导价,高档次养老院收费标准自定,报物价部门备案。
6.水利工程
水库发电,电力部门要全额收购;灌溉农田,可向农户适当收取灌溉费,标准报物价部门核定;向城市、农村供水,水价由项目企业与水厂或用户单位自行商定。围垦的海涂可自行开发,也可出让给其它单位开发,土地使用期限可稍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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