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房租赁规定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17 19:12:00 490 人看过

一、南京公房租赁规定

《南京市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实施细则》规定,所谓公有住房承租权的有偿转让,是指公有住房承租人(转让人),经房屋出租人(产权人)同意,将租用的公有住房按规定的程序,转让给他人(受让人)承租,并获得一次性转让收益的行为。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在同等条件下,公有住房出租人有优先受让权;破套使用的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同套内其他承租人有优先受让权。

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的价款,由转让双方协商议定,同时,当事人应向产权人如实申报转让价款。产权人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向转让人收取100—200元的补偿费用,专项用于公有房屋的维修。

二、公租房租金标准

目前,由于商品房价格呈持续上升趋势,影响租金标准不断攀升,这对没有住房的弱势群体和外来务工人员带来了很大的经济负担。为了有效利用政府的可支配资源,适当降低公租房租金标准,让住房困难群体充分受益,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以目前西宁市场租金为基础,按五个档次分别确定了我市公租房租金标准。同时公租房租金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其调整的主要依据是根据当年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物价指数上涨幅度确定调整幅度。

三、公有住房出租的规定

建设部《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1994年4月1日施行)第一章第六条这样规定: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对所管理和使用的房屋负有保护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公有房屋,不得利用房屋获取非法利益。根据此条款,个人是不能将公有房屋出租的。公家将公房分给个人,实际上是将公房租给个人,每月个人需向公家交房租,个人与公家之间的关系应该是租赁关系。但是建设部又颁发《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第三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据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租。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分析上述两个规定,后一个规定对出租公房问题也有了适当的放松,但规定的原则是如果承租人(个人)将所租用的公房出租,前提条件是需经公家(原出租人)同意。实际上,该法规把公房能否出租的问题留给了有产权的单位。如果该单位作为原出租人同意其单位职工转租房子,那么转租就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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