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逃20年后是否应该追究逃犯的刑事责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2 08:33:49 153 人看过

潜逃20年后是否应该追究逃犯的刑事责任,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罪犯虽然已经潜逃20年,但如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仍应追究刑事责任:

1、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须追究刑事责任的;

2、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

3、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4、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并未超过追诉时效性的;

5、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未超过追诉时效的。

银行储蓄员携200万潜逃20年被抓

2003年,银行储蓄员李伟费尽心机盗走保险柜近200万元现金后逃跑,潜逃这20年间李伟不仅从没离开北京,还交了女友,甚至买过三套房。今年1月,北京警方在海淀区将李伟抓获。日前,北京西城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监守自盗的李伟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五万元。在案扣押的赃款200万发还被害单位某银行,余款150万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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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08日 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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