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2)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制,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3)符合国家有关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4)施工期间能够基本保证信教群众开展宗教活动;5)有必要的建设资金。
二、办理材料
申请书要加盖申请人公章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要真实有效,应附集体研究会议纪录和参会人员签字或盖章
真实有效,提供方要签字盖章
提供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关证明要真实有效
建设资金来源于企业或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应提交与宗教界达成的已将企业投资、经营、承包等商业因素和债务关系彻底剥离,且明确宗教界对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所有权、管理权和使用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分厅(网址:http://sp.st.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化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需补正的,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材料需补正的内容,退回补正后重新申请受理。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各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各区(县)民族宗教事务部门领取办理结果。
4.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八、十九条,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汕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将采取现场检查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
5.办理流程图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改变寺观教堂现有功布局和功能的审核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到各区(县)民族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补正的,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材料需补正的内容,退回补正后予以受理。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各区(县)民族宗教事务部门领取办理结果。
4.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八、十九条,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汕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将采取现场检查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
5.办理流程图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改变寺观教堂现有功布局和功能的审核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汕头市龙湖区龙湖北路1号龙湖区政府大楼207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汕头市龙湖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2006年)
第七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2、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制,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
3、符合国家有关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4、施工期间能够基本保证信教群众开展宗教活动;
5、有必要的建设资金。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项目说明及理由等;
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3、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
4、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审核意见;
5、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关证明;
6、保证宗教活动正常开展的情况说明;
7、建设资金证明。
四、行政许可程序
1、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动场所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2、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动场所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属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属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1、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或者提出审核意见。
2、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或者提出审核意见。
3、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0年)
第二十二条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范围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活动场所登记机关同意。
《宗教事务条例》(2005年)
第二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
附件第49条在省属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审批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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