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完成才能办用地规划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13 23:34:09 348 人看过

一、征地拆迁完成才能办用地规划

1.开发企业可从规划部门获取待拆迁场地位置、范围、用途以及管制的技术经济指标。

同时,需了解各类管控详细规划、相应的经济技术参数及公共设施配套要求。

2.在土地管理部门,将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等公开方式进行土地分配;开发企业则通过竞争方式获得土地开发权。

3.开发企业与国土部门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开发企业向规划部门申请建设工程选址,并获取《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5.开发企业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递交《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申请》冻结申请。

6.开发企业向市、县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5)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二、拆迁征地需要分户吗怎么办

拆迁政策与户口并无关联,但涉及集体土地(含宅基地)的征收时,相关规定如下:

1.对于仅指拆、迁(房屋)补偿而言,若当事人未拥有房产,则无法享有此项福利;

2.拆、迁与户口所在地无关,仅在当事人名下的房屋产权登记证上有记录,方能在房屋拆、迁后获取相应补偿(房屋所有权以房产证为准);

3.然而,当房产所在地区的宅基地被征用时,若当事人户口已在当地村(居)委会注册且为农业户口,便可享有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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