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优先受受偿权,是指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关于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人最主要的权利,也是抵押权最主要的效力,抵押权人若无此权利,抵押权将失去存在的意义。
一、担保物权优先受偿的除外规则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赔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谓优先权,是指立法者为特定的目的(诸如为保护国家利益或社会弱势群体或维护民法的公平原则等),出于立法政策考虑而通过法律直接规定给予特定债权人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担保物权而受偿的权利。这种优先受偿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
二、怎么判定第一债权人
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第一债权人的规定,在实务中,第一债权人一般是指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足以履行所有债权人的债务时,第一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主要指担保物权人,有担保的债权优先于一般债权,在先担保的债权优先于后续担保的债权,已经登记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未登记担保的债权,留置权作为法定担保权,优先于其他担保的债权。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加工承揽合同优先受偿权可以享有吗
加工承揽合同优先受偿权根据《民法典》规定,对于承揽合同是不享有优先受偿的,一般对担保财产才能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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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主要指的是抵押人和债权人通过书面的形式签订有关的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的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拒绝履行或者没有能力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将抵押的财产进行折价变卖、或者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进行受偿。...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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