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是如何处理婚约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18:10:18 140 人看过

婚约,又称订婚,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婚约一般具有以下特征:婚约须由将来欲结婚的男女双方订立;订立婚约的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订约双方不得有法定的结婚障碍;婚约为非要式行为,以口头、书面、仪式、交换信物等当事人认可的任何形式,都可视为婚约成立。

房屋产权登记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关于房屋买卖问题的政策法规主要针对城市私有房屋买卖所作的规定,而农村房屋由于一贯管理较松,一直未建立农村房屋的产权登记制度,所以关于农村房屋买卖的政策法律规定较少。但是处理农村房地产案件不能适用城市房地产买卖的有关法律法规来处理,否则会出现不尊重历史,脱离实际的问题。比如笔者承办的一宗位于琼海市温泉镇椰子寨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讼争之房屋产权归椰子寨的龙二村所有是不争的事实,但龙二村未持有该房屋产权证,其通过投标方式将该房屋出售给本村张三,张三因资金缺乏,便以同等价格转售给本村李四,李四购买该房屋后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李四与龙二村便因为房屋的四至问题发生纠纷。诉讼中,龙二村以该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为由抗辩房屋买卖关系无效。在讨论本案时,有人认为李四尚未取得该房屋所有权,无权主张与所有权相关的问题,要求判决驳回李四的诉讼请求。持有这种观点,在于首先将城市房屋买卖与农村房屋买卖的法律适用问题等同起来,其次受产权登记方可生效之说的影响。因此制定一部健全和完整的民法典,以指导、统一、规范民商事审判实践,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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