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障条款解析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5 09:23:46 197 人看过

职工有七种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分别是: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职工有三种情形可以视为工伤,分别是: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赔偿适用条款起争议,死者家属状告社保局

乐山市犍为县川犍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吴锐上班途中发生车祸死亡,乐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吴锐为工伤死亡。在获得肇事方保险赔偿的322000元后,当地社保局在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上依据省政府相关文件给予补差,死者家属却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社保局应全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在向当地政府提请行政复议未果的情况下,死者家属一纸诉状将社保局告上法庭。

4月13日,犍为法院作出行政裁定称,县社保局4月1日以乐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正在对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通过有关程序向有权机关请求解释为由,向法院提出中止诉讼申请。犍为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法律适用确实存在不同的理解,被告通过有关程序请求上级有权机关对适用法律作出解释的行为有利于案件的正确审理,本院应予同意,因此裁定中止诉讼。

4月30日,吴锐家人向犍为法院提出申请,认为法院中止诉讼既无事实根据,适用法律也不正确,请求法院恢复审理,但法院仍未恢复审理。9月16日下午,吴锐的家人再次向犍为法院递交了恢复审理申请书。

犍为法院行政庭法官称,此类工伤案件到底该该怎么判,该以什么为标准,他们正在请示上级法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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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3日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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