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1)土地利用现状明确;2)损毁土地的分析预测科学;3)土地复垦目标、任务和利用方向合理,措施可行;4)土地复垦费用测算合理,预存与使用计划清晰并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5)土地复垦计划安排科学、保障措施可行;6)土地复垦方案已经征求意见并采纳合理建议。
二、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办法》(2008年)
440600第三十七条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合同应当就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规定。临时使用农用地的补偿费,按该土地临时使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计算;使用建设用地的,按当地国有土地年租金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计算。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由临时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恢复土地的原使用状况。无法恢复土地原使用状况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3年)
第十一条土地复垦方案经专家论证通过后,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最终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通过审查:(一)土地利用现状明确;(二)损毁土地的分析预测科学;(三)土地复垦目标、任务和利用方向合理,措施可行;(四)土地复垦费用测算合理,预存与使用计划清晰并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五)土地复垦计划安排科学、保障措施可行;(六)土地复垦方案已经征求意见并采纳合理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
第六条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进行土地复垦验收等活动,应当遵守土地复垦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遵守土地复垦行业标准。
制定土地复垦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应当根据土地损毁的类型、程度、自然地理条件和复垦的可行性等因素,分类确定不同类型损毁土地的复垦方式、目标和要求等。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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