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市各单位:
《岳阳市交通规费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岳阳市交通规费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的通知》(国办发[2002]2号)、《湖南省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条例》、《湖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和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543号)、市政府《关于加强交通规费征收的通告》(岳政告[2004]7号)等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交通规费征稽管理,维护正常的交通规费征收秩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全市交通规费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行政,全面推进依法征费,按照广泛宣传、统一行动、密切配合、依法治理的要求,依法清理越权减免交通规费,坚决打击偷逃、拖欠和抗缴交通规费等违法行为,保证国家交通规费应征不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岳阳交通实现新的跨越式发展。
二、工作目标和重点
专项治理的目标:对各地越权减免交通规费、偷逃、拖欠、抗缴交通规费等行为依法进行集中治理,维护正常的征收秩序,增强车、船属单位(个人)的缴费意识,营造良好的征收环境,使国家交通规费流失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专项治理的重点:对已上牌照但未办理交通规费注册登记、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套牌套证车辆、船舶和假军警牌车辆、抗缴规费的城市客运车辆等恶意逃欠交通规费的车辆、船舶进行清理,依法追缴所欠规费。
三、组织领导
为抓好这项工作,市已成立岳阳市交通规费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
四、实施步骤
这次交通规费专项治理时间从2004年12月22日开始到2005年3月底止,争取在100天时间内完成。治理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4年12月22日起至2005年1月2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越权减免和治理欠缴交通规费的宣传活动。
1、召开全市交通规费专项治理工作会议,市领导就治理工作接受媒体记者专访。
2、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特别是征稽机构,利用报纸、电视、广播和互联网等形式宣传交通规费征收政策和专项治理工作的意义、目的和实施方法;对越权减免交通规费,偷逃、拖欠、抗缴交通规费的单位及个人予以曝光,为治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3、加强征费办公场所和路面宣传。各县、市、区交通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发放宣传资料和宣传标语。
(二)清理催缴阶段:2005年1月21日至2月10日。对越权减免欠缴交通规费的单位和个人开展集中清理。
1、在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由各县、市、区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对越权减免交通规费情况依法进行自查自纠,并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2、各级交通征稽部门与公安车管部门密切配合,对欠缴交通规费的车辆情况认真核对。组织执法人员主动上门宣传交通规费征收政策并下达催缴通知书;对部分欠费时间长、欠费金额较大的车辆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
3、督促各欠费车、船属单位和个人按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征收政策规定主动缴清所欠交通规费。凡在2005年2月10日前主动缴纳欠费的,征稽部门在按规定标准足额征收交通规费的前提下,可以酌情减征滞纳金并免予处罚;逾期不缴纳欠费的,依法追缴交通规费及全部滞纳金,并按规定实施处罚。
(三)集中治理阶段:2005年2月11日至3月10日。采取多种方式,组织稽查力量集中治理欠缴交通规费的车辆和船舶。
1、开展定点稽查。组织力量在一些公路路口、桥头、隧道口、渡口、码头等设立交通规费征收稽查站,对拖欠、逃缴交通规费车辆、船舶进行检查,当场追缴应当缴纳的交通规费和滞纳金。不能当场补缴的,责令限期补缴,并依法暂扣欠费车辆、船舶。
2、组织全市稽查。由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参加,在新闻媒体及公安交警部门的配合下,组织交通执法人员到各县、市、区查处长期欠缴交通规费的车辆、船舶。
3、依法进行征费。对暂扣的欠缴交通规费车辆、船舶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总结阶段:2005年3月11日至31日。各级交通部门将清理越权减免交通规费、清欠催缴和处理查扣欠缴交通规费车辆、船舶的情况上报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交通规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对领导重视、宣传得力、组织严密、效果明显的县、市、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敷衍了事、组织不力的县、市、区及相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五、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这次交通规费专项治理工作,交通、公安及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妥善应对和及时处理专项治理过程中出现的突发情况和问题。
(二)此次专项治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重,难度大,各地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严密组织,责任到位,精心实施。
(三)坚持依法行政。各执法单位要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定权限、程序、期限要求依法处理欠缴交通规费的车辆、船舶,保证稽查路段的道路畅通,严防公路三乱行为的发生,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四)加强内部管理。严禁随意放行当场稽查的欠缴交通规费车辆、船舶和暂扣车辆、船舶。凡擅自减免、越权减免交通规费的责任人要负责追缴或赔偿相应的规费损失。
(五)加强情况报告和信息反馈。各县、市、区要及时将专项治理的进展情况、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向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六)巩固治理成果。各有关部门要督促各地对越权减免交通规费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对造成国家规费流失严重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公安交警部门在车辆登记和年检环节要积极配合、协助交通征稽部门开展工作。为方便车主缴费,交通征稽部门可在交警车辆年检点设立规费征收窗口,为车主提供优质服务。各级公安交警部门每季度末要及时将车辆管理资料提供给同级交通征稽部门,以保证交警管理车辆资料和交通征费车辆资料的有效统一。
(七)加强治理工作的监督。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对欠缴交通规费车辆、船舶和治理工作中执法不规范行为的举报,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市交通规费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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