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修订)第24条,申请人需符合以下条件:
1、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2、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3、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4、符合上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
二、办理材料
1、加盖公章
2、企业申请
3、真实有效,验原件退回,收复印件。
真实有效,收原件。
真实有效,验原件退回,收复印件。
真实有效,验原件退回,收复印件。
1、真实有效
2、个人申请
3、真实有效,验原件退回,收复印件。
三、办理地点
季华一路28号三座1幢区行政服务中心(智慧新城大厅)
四、法律依据
《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1992年)
第四条凡从事渔业捕捞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渔业生产者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后,依法享有利用国有渔业资源的权利,同时负有向主管部门报告作业的船位、海况、渔情等有关情况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到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或者参加的有关条约、协定和有关国家的法律。
《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1992年)
第五条渔业捕捞许可证是国家批准从事捕捞生产的证书,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根据不同作业水域、作业类型、捕捞品种、渔船主机功率和生产经营形式,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审批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分为捕捞许可证(包括外海、近海、沿岸和内陆水域捕捞许可证)、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临时捕捞许可证三种,并以渔船或核定的作业单位发放:(一)捕捞许可证是允许外海、近海、沿岸及内陆水域捕捞渔船在核定的作业类型和作业范围内从事捕捞生产的基本证件;(二)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是允许捕捞渔船和科学调查研究船在特定的渔场、渔汛、跨界作业或从事捕捞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植物及苗种生产的证件;(三)临时捕捞许可证是允许未经批准增加而应压缩淘汰的捕捞渔船,在其过渡阶段从事捕捞生产的证件。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
第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
《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1992年)
第六条本省外海渔场、近海渔场与沿岸渔场的划分是:(一)东经112度以东之80米等深线及以西之100米等深线外侧为外海渔场;(二)南海区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至东经112度以东之80米等深线及以西之100米等深线以内为近海渔场;(三)本省沿海最低落潮线外侧至南海区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以内为沿岸渔场。申领外海捕捞许可证的渔船,主机功率应在44
1、3千瓦(600马力)以上;申领近海捕捞许可证的拖网作业渔船,主机功率应在18
3、9千瓦(250马力)以上;对申领沿岸捕捞许可证的渔船必须严格控制,严禁拖网作业。
《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1992年)
第七条渔业捕捞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一)下列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1、机动底拖网渔船(包括拖虾、拖蟹船,下同);
2、主机功率在18
3、9千瓦(250马力)以上的围网作业渔船;
3、掺缯作业渔船;
4、粤港澳双重户籍的流动渔船;
5、需领取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的渔船。(二)下列渔船和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市级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1、非机动底拖网渔船;
2、主机功率少于183.9千瓦(250马力)的围网作业渔船;3.定置作业渔船;
4、采捕鲍鱼、龙虾、江-瑶、海-胆等名贵水产品种的潜捕作业;
5、需领取临时捕捞许可证的渔船。(三)下列渔船和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主管部门审批发放:1.刺网渔船;
2、钓业渔船;3.抛网渔船;
4、采捕小贝类作业;
5、放笼等散杂作业。各级主管部门审批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上级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委托下级主管部门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从事外海捕捞作业的渔船,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渔船以及主机功率在441.3千瓦(600马力)以上的机动渔船,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审核上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但粤港澳流动渔船除外。
《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1992年)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滩边罟、闸箔、地拉网、敲(舟古)等明令禁止使用的渔具或捕捞方法的;(二)未按规定领取渔业船舶证书、航行签证簿、职务船员证书的;(三)不接受调整计划改变作业方式或继续使用淘汰渔船进行捕捞生产的;(四)擅自改变渔船作业类别、船牌号码的;(五)多次违规作业,损害渔业资源情节严重的;(六)抗拒渔政检查,不服渔政管理,情节严重的;(七)违反国家关于涉外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其它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作业和行为。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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