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权利质押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5 16:50:42 74 人看过

交付质押财产是质押权的生效条件。质押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出质人与质押权人订立动产质押权合同,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在移转质物的占有之前,并不发生担保物权的效力,出质人只有实际移转质物交付到质押权人占有时,质押权才发生效力。

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的区别在哪

1、抵押,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的特点:抵押财产不移转占有,设立抵押,抵押物仍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占有。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2、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动产质押的特点:债务人或第三人(质押人)须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提供动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是动产的所有人,动产质权的行使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质押包括: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的区别:

(1)、合同标的不同。动产

质押的标的为有形的动产;权利质押的标的为无形的权利。

(2)、标的物的移转占有方式不同。动产质押,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质-物;权利质押,以证券化的债权设质,将设质情况通知债务人即可,以股份、股票或知识产权设质,依法质押登记即移转占有。

(3)、质押的实现方式不同。动产质押,质权以对动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权利质押,质权人直接取代出质人的地位,行使出质人的权利。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

(1)、抵押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权利。

(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物移转占有。

(3)、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4)、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5)、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

抵押与质押的共同点:

(1)、抵押权与质权同为担保物权,

(2)、抵押与质押都应以书面形式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

(3)、合同中都不得约定,当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或质权未受清偿的,抵押物或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抵押权人或质权人所有,

(4)、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都有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的规定,

(5)、抵押物与质押物都必须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6)、抵押权与质权与其各自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同时消灭。

(7)、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出质财产。

(8)、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的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9)、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补足;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补足。

(10)、无论抵押或质押,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都享有对该抵押物或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11)、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转让所得价款应提前清偿债权。

(1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以股票出质设定质押,由于股票市场电子化,股票无须移转占有。

(13)、抵押人可用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等权利设定抵押;质押人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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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04日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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