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疫情期间物业公司有义务开展、配合政府疫情防控工作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下称“《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下称“《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根据上述规定,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和责任按照政府主管部门要求,予以配合,包括物业公司。
二、物业公司可以将小区内被隔离人员的具体信息进行公示吗?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操作指引(试行)》第四条第八项第1款规定:“物业公司对获取的被隔离人员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披露、私自散布,包括房号、姓名等等”。
中央网信办2020年2月9日公开发布《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除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授权的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疫情防控、疾病防治为由,未经被收集者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收集联防联控所必需的个人信息应参照国家标准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坚持最小范围原则,收集对象原则上限于确诊者、疑似者、密切接触者等重点人群,一般不针对特定地区的所有人群,防止形成对特定地域人群的事实上歧视。通知明确,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公开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因联防联控工作需要,且经过脱敏处理的除外。收集或掌握个人信息的机构要对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负责,采取严格的管理和技术防护措施,防止被窃取、被泄露。
根据上述规定,物业公司没有权利自行披露被隔离人员的基本信息。
需要强调的是物业公司对依法获取的被隔离人员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披露个人隐私信息。但物业公司应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做好疫情防控情况的的收集、汇总工作,按照社区统一要求及时报告,配合政府相关部门采集和提供疫情防控所需人员信息,经政府相关部门核实、分析后,依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向社会公布。
三、物业公司是否可以禁止租户、访客、外卖、快递等人员进入小区内部?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于2020年2月1日发布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操作指引(试行)》中规定:1.原则上拒绝非本小区业主或使用人及车辆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快递员、外卖员等)。快递公司、外卖等所配送的物品应送至指定存放区域进行临时存放,并通知客户自行领取;2.所有进入区域范围内的人员必须测量体温,超37.3度拒绝进入,并报告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及居委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若房屋承租人体温正常,物业公司没有权利拒绝该人员进入小区,物业公司应做好登记,提醒该人员做好自我隔离,并自行向社区居委会报告。如该人员体温超37.3度,则物业公司须拒绝其进入小区,并及时向卫生部门或疾控中心、居委会报告。
访客、快递、外卖等人员原则上物业公司不得允许其进入住宅区。
四、在防疫期间遇到不服从防疫管理的人员物业公司该怎么处理?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因此,物业管理企业遇到不服从防疫管理的人员,物业公司可进行规劝引导,明确告知其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留存好相关证据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强制查验外来人员身份证并登记身份证号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查验居民身份证是指公安机关在执行任务时,为查明公民身份,依法命令或强制公民出示居民身份证。群众治安联防组织在维护社会治安时,遇到形迹可疑的人需要查明其身份时,应由在场参加值勤的公安干警查验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治安联防队无权查验。
目前暂无法律规定物业公司具备查验身份证并登记的权利,故物业公司无权强制要求外来人员出具身份证进行查验。如确实工作需要,可以在得到业主的支持前提下获取,但是要对获取的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严格保密。保障外来人员留下的身份信息不会被盗用,否则将涉嫌泄露个人隐私。
六、业主能否以疫情为由拒交或者缓交物业费?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十条规定:“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
因此,业主不能以疫情为由要求物业公司必须缓交或者不交物业费。业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缴纳物业费是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物业公司没有因发生疫情而中断或停止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也没有因发生疫情减少任何一项服务费用的支出,反而大幅度地增加了各类防控物资的采购和采购费用的支出。况且,因防控疫情需要,物业公司仍要给不能及时到岗的员工发放工资,疫情并非业主不履行交费义务的合理抗辩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第四章 疫情控制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n(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n(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n(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n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n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n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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