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侵权行为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22:24:51 216 人看过

同乘者,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在遭受损害的一方机动车内的乘车人。有偿的同乘者,如买车票搭乘客运汽车,依客运合同处理,不涉及同乘者的责任问题。无偿搭车,就是无偿同乘者,为好意同乘。

所谓好意同乘,就是无偿的好意同乘,即搭便车、搭顺风车,是指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且该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害。在好意同乘者,就是在交通事故中在遭受损害的一方机动车内的无偿乘车人。其特点是,

第一,同乘者搭乘他人机动车,机动车的运营者为一方,提供车辆,同乘者为一方,搭乘该机动车。

第二,所搭乘的他人机动车并非为搭乘者的目的而运营或者行驶,而是为了自己的目的,搭乘者的目的与机动车行驶的目的仅仅是巧合,或者仅仅是顺路而已。如果主要的运营或者行驶目的是为机动车自己的目的,为了同乘者的目的而略作其他行驶,也视为好意同乘。

第三,搭乘者搭乘机动车为无偿,因为有偿则为客运合同所调整。专门迎送顾客或医生或他人,虽为无偿,但不是搭便车,不属于好意同乘。同乘者提供部分燃料或燃料费的,有不同的认识,有的视为好意同乘者,有的不认为是好意同乘者,但是一般划在好意同乘的范围内加以研究。第四,同乘者应当经过机动车保有人的同意,未经同意而搭车者,不构成好意同乘。

对于好意同乘者,各国立法多规定减免车辆保有人的赔偿责任,学说也多采肯定主张。我国立法对此没有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承认这一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原则,例如,有的法院就规定,无偿乘坐他人车辆,在无偿搭乘他人车辆期间,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如能证明其搭乘车辆经车辆驾驶员或车辆所有人同意,应比照客运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乘客遭受损害的情形酌情处理。这在基本上是按照好意同乘的规则处理,但是还有一些不当之处。

确立好意同乘侵权责任的要旨,既是对于受害人所受伤害的保护,也是对于汽车保有人对同乘者责任的限制。

首先,好意同乘者搭乘他人车辆,绝不意味着乘车人甘愿承担风险,不能认为好意同乘者放弃遭受交通事故损害的索赔权利,驾驶员也不能因为好意同乘者是无偿搭车而随意置好意同乘者的生命、财产于不顾,好意同乘不能作为驾驶员和车主免责的根据。

其次,在另一方面,既然好意同乘者是无偿搭车,是“顺风”而已,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要车主与客运合同一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是不公平的。确立好意同乘侵权行为的规则,就是平衡好意同乘者和机动车一方的利益冲突,确定适当的赔偿规则。

因此,好意同乘侵权行为的规则是:

第一,在交通事故中,好意同乘者作为一般受害人应当得到适当的赔偿。这种赔偿的性质应当是补偿,应由法院斟酌具体情形,确定适当的补偿数额,但一般不少于对一般受害人赔偿数额的二分之一。

第二,对于提供一定的燃料、燃料费或者交通费、过路费、过桥费等费用,数额低于客运合同所应当承担的费用的,可以参照客运合同损害赔偿的标准,以适当低于该标准、高于单纯的好意同乘的补偿标准确定赔偿责任。

第三,如果事故是由于好意同乘者的故意造成,应当免除驾驶员与车主的赔偿责任;如果好意同乘者的过失为重大过失或者一般过失,且与驾驶员的过失具有共同原因力的,应当按照过失相抵的原则处理,按照过错和原因力的比例,分担损失。对此要说明的是,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实行的是过错推定原则,而非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对于支付费用的同乘者,虽然机动车行使目的并非为同乘者个人,但是应当按照客运合同的规则处理,造成损害,驾驶员和车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9日 04:1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侵权行为相关文章
  • 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司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2017年7月的一天,汪某驾驶一无牌三轮摩托车载着好友邵某去汽摩城买车,不料途中发生车祸,致使坐在后座上的邵某摔倒受伤。邵某经送医院救治,7天后因严重颅脑损伤而抢救无效死亡。交管部门认定汪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邵某家属将汪某告上法庭,要求汪某赔偿邵某因此次事故产生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3万余元。汪某说,自己应邵某的要求,出于好心驾车送他去买车,哪知路上会出车祸,如今不但好友身亡,自己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司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那么,让朋友搭顺风车发生车祸,驾驶人究竟是否要担责?近日,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好意同乘”车祸案审理后,认定可以减轻驾驶人赔偿责任,判令汪某赔偿给死者家属各种经济损失22万余元。法官庭后解释称,本案是在“好意同乘”时发生的交通事故,所谓“好意同乘”是指经同意无偿搭乘他人车辆的行为。其法律义务是车辆驾驶人不得损害
    2023-12-21
    178人看过
  • 好意同乘交通事故赔偿
    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好意同乘,就是免费搭车或者支持部分费用的搭车。在实践中对免费搭车造成的损害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尚未有关于好意同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未对好意同乘的损害赔偿做出规定。目前我国运用于司法审判实践的理论依据是:第一,有偿搭乘他人的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交通工具提供者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学者认为:好意同乘者搭乘他人车辆绝不意味着乘车人甘愿承担风险,驾驶员同样不能随意置好意同乘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好意同乘不宜作为驾驶员与车主免责的根据。如果事故是由于好意同乘者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可以考虑免驾驶员与车主的民事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好意同乘者应作为一般受害者得到赔偿,但应由法院斟酌具体情况形,减少责任人的赔偿,但最少不得少于一般受害人的1/2。我国目前司法实践的观点和理论界是一致的。上海市松江区法院(2001)松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系上海首例好意同
    2023-06-25
    101人看过
  • 好意同乘是否需要负责
    一、好意同乘是否需要负责好意同乘行为不仅可以有效节约资源,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一定程度上也能缓解交通拥堵,还能鼓励友善的人际交往。对于好意同乘这种好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是值得社会倡导的,也是大家日常经常在做的。那么如果发生事故该怎么追责呢?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做出了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因此好意同乘是需要对乘客负责的。二、好意同乘造成乘客损失需要全权负责吗我国法律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因此好意同乘是需要对乘客负责的。所以如果是乘客造成的损害,则无需机动车主赔偿,如果是机动车主造成的损害,则可以减轻赔偿,但是如果是机动车主故意或重大过
    2023-06-15
    485人看过
  • 好意施惠行为侵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好意施惠行为侵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好意施惠行为侵权的法律规定是好意实惠致损引发的侵权的认定应当适用过错原则。但基于好意施惠的无偿性和良好的动机,以及善意目的性,应从民法的公平理念出发,酌情减轻施惠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即施惠人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受惠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酌情适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因一般过失造成的损害则无须担责。因此认定好意施惠侵权行为应当慎用,不得与公众对此类案件的期待值相距太远。好意施惠不同于《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无因管理,因为无因管理行为实施时,被管理人不知道管理人在对自己的事务进行管理,被管理人也没有向管理人发出希望管理人实施事务管理的意思表示。好意施惠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义务帮工有点相似,但义务帮工是法律行为,而好意实惠是事实行为。二、具体法律规定好意施惠行为是基于一定的意思
    2024-01-24
    249人看过
  • 好意提供者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好意施惠行为如何认定
    一、好意提供者是否承担侵权责任1、好意施惠行为是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行为。该行为对好意施惠人不形成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好意施惠人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无需对受惠人因好意施惠所引发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好意施惠人有重大过错的需要承担侵权责任。2、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二、好意施惠行为如何认定好意施惠的行为也是基于一定的意思而表示在外的行为,但行为人不具有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效果意思。1.债的关系与好意施惠关系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具有负法律上义务的意思。但在实务中,经常难以区分,通常有偿的约定应当认为是债的关系;而无偿的约定,应当看受益人的相对人,对该约定有无
    2024-02-07
    94人看过
  • 好意同乘发生车祸谁负责
    一、好意同乘出车祸谁负责?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免费做朋友车外出的情况,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这个时候责任怎么划分呢,该由谁来承担呢?我们下面就此问题做简单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好意同乘者,是指在所有人或控制人好意并无偿地邀请或允许搭乘该车的人。好意同乘不包括强行乘坐或有偿乘坐的情形。好意同乘者因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的,车辆所有人或控制人作为运行支配者和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好意同乘者有过错的,可减轻车辆所有人或控制人的责任。在乘车人要求搭乘车辆后,车主同意让乘车人乘坐,双方之间实际上已将形成了一种合意,在法律上讲,属于你发出要约,车主作出了承诺,合同关系形成。虽然乘车人乘坐车辆是免费的,但乘车人的人身安全并不因为你没有支付费用而失去法律上的保护,车主作为驾驶人还是要承担保障你的人身安全的义务。乘车人没有支付费用不能成为车主免除责任的理由,所以车主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2023-04-18
    199人看过
  • 好意搭乘出车祸
    2014年6月26日凌晨2点,韦某在柳州吃完喜酒,准备开吃回家,同村的覃某提出要搭韦某的车回去。韦某在驾车返程途中与对向行驶的一辆大货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韦某及搭车的覃某不同程度受伤。后交警认定货车司机和韦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覃某因伤住院34天,花费医疗费用2.3万余元。出院后覃某将韦某、货车司机及车辆承保公司一起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在内的各项费用共计3.3万余元。韦某接到诉状的时候,感觉很委屈,自己明明是好意搭老乡回家,怎么还要赔钱。在法庭上韦某认为肇事车都投保了交强险,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其承担不足部分的50%。韦某所驾驶车辆的承保公司(XX公司)辩称,覃某是该车的车上人员,其因伤损失不属于交强险的承保范围。货车所在运输公司辩称,货车已购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覃某合理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不足部分的50%由承保货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
    2023-04-23
    144人看过
  • 商标抢注乘人之危属于侵权行为吗
    属于侵权行为。商标抢注是以逐利为目的,以非常手段预先注册他人在这一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且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2023-05-03
    483人看过
  • 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
    一.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是共同侵权行为和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的联系所在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加害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单独侵权行为中,加害人只有一个,因此过错和责任的认定相对简单。在共同侵权行为中,由于主体的复合性,即加害人是多数人,对共同过错的认定就比较复杂,需要从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多方面加以综合考察,在单独侵权行为当中,只存在一种法律关系,即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而在共同侵权行为中实际上存在着内外两种法律关系,就外部而言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发生了一种法律关系,而与此同时,在加害人内部即加害人之间也因共同加害行为产生了一种法律关系。正是因为共同侵权行为存在着两种法律关系,其纠纷的解决相对于单独侵权行为所引发的纠纷的解决而言更复杂,更困难。正是基于此,许多国家的法律对后者区分了两种诉讼:一种是由受害人向一个
    2023-06-07
    463人看过
  • 好意同乘的认定有什么注意事项
    一、好意同乘的认定有什么注意事项好意同乘的认定有以下注意事项:1.目的方面。就目的而言,保有人有自己的目的,搭乘人也有自己的目的,一般情况下,两者的目的是不同的。但是,在日常生活中,广泛存在为了相同目的而同乘的情况,如双方结伴旅游、履行共同事务等。目的相同不影响好意同乘的成立。2.费用方面。善意同乘是无偿的,但不是所有的无偿搭乘都属于善意同乘,比如无偿乘坐专门迎送的车辆,如专门迎送顾客、专门接送学生的车辆。二、好意同乘的特征1.无偿性好意同乘最典型的特征是行为客观的无偿性,这一特征也被理论和大量司法实务案例予以肯定。一方承担义务以对方承担给付义务为前提,称有偿行为,若无对待给付,则为无偿行为,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对待给付。2.非法律拘束性好意同乘的当事人在行为过程中存在事实上的意思表示,且就无偿搭乘这一意思表示一致,但并非法律上的意思表示。搭乘者和供乘者无缔约的意思,没有承
    2023-06-27
    332人看过
  • 好意同乘出意外酒后驾车怎么赔?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近日,常德市鼎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乐于助人的被告人徐某好心搭载他人回家,不料,酒后驾车结果发生车祸,不但自己受伤,还要赔偿吴某爷孙俩的损失。4月8日下午,被告徐某在市区某餐馆吃完饭后,驾驶着一辆农用运输车,从丹阳路车站回鼎城区周家店镇。出站口时,碰见熟人吴某爷孙俩,于是徐某载吴某爷孙俩一同回周家店。因徐某酒后驾车,当行至石公桥路段车辆在转弯时,农用车冲到了路坎下边,徐某及吴某爷孙俩三人受伤。其中,吴某构成九级伤残,吴某爷孙俩先后在多家医院进行治疗,用去医药费近3万余元。后经农机部门认定,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吴某找徐某索要医药费及其他损失,徐某认为是无偿帮助并且没有收取任何报酬,不应承担责任。双方协调不成,吴某爷孙俩于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徐某因忽视道路安全,酒后驾车,造成事故,导致吴某爷孙俩受伤。虽然徐某未收取费用,但当吴某爷孙俩上车后,原
    2023-06-05
    478人看过
  • 好意同乘损害赔偿是怎样的
    好意同乘损害赔偿由损害行为的责任人承担,具体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好意同乘是经过运行人同意的顺路搭车,无偿搭乘的行为。一、好意同乘损害赔偿是怎样的好意同乘损害赔偿由损害行为的责任人进行承担。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二、好意同乘的认定好意同乘,是指搭乘人经车辆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同意并无偿搭乘的行为,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搭便车、搭顺风车。这里的车辆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合称为车辆运行人,简称运行人。好意同乘具备以下特征:1.好意同乘的双方是机动车运行人与乘车人;2.运行人、搭乘人各为自己的目的;3.顺路搭车;4.无偿搭乘;5.经运行人同意,包括邀请和允诺。三、损害赔偿的三种方式方式一:承运人责任险丙保险公司先行全额赔付车上受伤乘客
    2023-04-26
    73人看过
  • 乘客在车祸中受伤,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乘客因车祸受伤是侵权行为。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乘客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机动车使用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法律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怎么认定不当得利是侵权行为侵害他人权益而使他人受损害,构成侵权行为;但侵权行为人因其行为而受有利益,所受之利益具有违法性或欠缺保有利益的正当性,成立不当得利。侵害他人权益之不当得利,对受害人而言,可以发生侵权赔偿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竞合。具体说来有如下几种情形:1、无权处分无权处分是指在未经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无标的物处分权的人擅自处分他人标的物的行为。如非法出租他人之物、共有物;违法转租。无租赁权或未经他人同意,而擅自出租他人财产,或在租赁关系消灭以后,拒不返还租赁物。无权处分往往构成对他人财产权
    2023-07-07
    329人看过
  • 好意同乘免责协议是否有效
    免责协议是无效的,这类免责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并且会对乘车人权益造成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一、免责条款有法律效力吗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一)显失公平的无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利益的,该条款无效,这种明显免除自己责任或明显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免责条款,造成了当事人事实上的诉讼地位偏差和不平等,也就是明显失去公正即显失公平,必须确认无效;(二)以各种方式、手段订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间利益的无效;(三)免责条款未向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的无效。二、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况有什么格式合同在对方
    2023-03-12
    170人看过
换一批
#侵权损害赔偿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发生后,在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就产生了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 更多>

    #侵权行为
    相关咨询
    • 免费乘坐是否属于侵权行为
      贵州在线咨询 2022-11-14
      免费搭乘可不可以免除侵权责任,要依据事故的责任人是谁而定,如果是第三人承担全部责任的,司机免除责任,如果是司机责任的,对搭乘人员要进行赔偿。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第三人过错】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侵权人赔偿哪些项目
      山西在线咨询 2022-12-02
      依据《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好意同乘是什么意思好意同乘的构成要件有哪些,与非法同乘有何区别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2-15
      一、什么叫好意同乘? 好意同乘,是指经同意无偿搭乘他人车辆的行为,也即通常所说的“搭便车”或“搭顺风车”。它的构成包括: 1、该同乘行为须是无偿。也就是说车辆驾驶人或保有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让他人搭乘。这有区别于大家共同支付一定的油费或支付其它费用的“拼车”行为。这种拼车行为,虽然严格意义上来说,它也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但因为事实上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关系,其实是一种合同关系。一但该合同关系成立,车辆保
    • 好意同乘的赔偿原则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1-12-15
      第一,在交通事故中,好意同乘者作为一般受害人应当得到适当的赔偿。这种赔偿的性质应当是补偿,应由法院斟酌具体情形,确定适当的补偿数额,但一般不少于对一般受害人赔偿数额的二分之一。第二,对于提供一定的燃料、燃料费或者交通费、过路费、过桥费等费用,数额低于客运合同所应当承担的费用的,可以参照客运合同损害赔偿的标准,以适当低于该标准、高于单纯的好意同乘的补偿标准确定赔偿责任。第三,如果事故是由于好意同乘者
    • 好意施惠行为侵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北京在线咨询 2023-06-14
      好意施惠行为侵权的法律规定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来确定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好意思一行为指的就是基于好意施惠而做出的一系列的行为,但是却发生了侵权的状态。对于这种行为,根据民法当中的公平公正原则,所以应当适当的酌情进行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