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权与债权变动方式
物权变动方式是指物权变动应当采用的法定形式。根据物权变动的公示和公信原则,物权变动必须采用法定方式。不动产物权变动需要经过登记,动产物权变动需要经过交付。
债权变更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基础上,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定立合同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债权债务变更条件为:
1、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2、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
3、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
4、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
5、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6、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续。
二、债权转物权的方式是什么
将债权转变为物权,唯一的办法是到相关部门登记,或者直接交付标的物。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五条规定,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三、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条件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发生、变更和消灭,物权发生从自物权人看,即为物权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不动产物权变动基于法律行为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有不动产变动的意思表示。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包括物权契约和不动产物权抛弃,既为法律行为之一种,自然离不开意思表示这一要素,没有意思表示,物权变动即难以发生。
2、须有不动产物权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手段为不动产物权登记。所谓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指经权利人申请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3、须以书面作成。不动产价值巨大,其物权的移转或设定,关系当事人利益较大,当事人各方都应谨慎从事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交易,以杜绝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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