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支持产业转移工业园用地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7:32:44 358 人看过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支持产业转移工业园用地的若干意见(试行)》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九月一日

关于支持产业转移工业园用地的若干意见(试行)

(省国土资源厅二○○五年七月十九日)

为贯彻落实全省产业转移园区工作现场会议精神和《关于我省山区及东西两翼与珠江三角洲联手推进产业转移的意见(试行)》(粤府[2005]22号),支持产业转移工业园用地,促进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健康有序建设,依据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提出如下意见:

一、产业转移工业园用地原则和要求

产业转移工业园用地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以规划为龙头,以经国家和省批准保留的开发区为载体,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努力挖掘潜力,拓宽用地空间,支持加快建设一批产业转移工业园。

产业转移工业园要充分发挥已经国家确认保留的开发区的示范作用,加大力度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加快工业向园区集中,提高产业集聚度和提高土地集约使用率。

二、支持产业转移工业园用地的若干措施

(一)加快编制国土规划及修编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衔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建设规划内容;加大耕地保护力度,强化基本农田保护措施。

(二)合理调剂使用好历年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结余指标。对目前部分市、县仍有结余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各地可有偿调剂使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有偿转让计划指标的价格应不低于当地耕地储备指标的转让价格。耕地储备指标转让价格按《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省政府第66号令)规定的耕地开垦费计征标准确定,转让双方不得自行协商价格转让。

(三)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对存量建设用地,可采取土地置换(易位)、土地使用权调整(易权)、改变土地用途(易用)等做法进行盘活。在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以及农用地特别是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的情况下,可将已经批准但暂未利用的建设用地垦复并变更为农用地,与另一位置不同、面积相等的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进行置换使用,被置换的农用地或未利用地变更为建设用地,不占用年度农用地转用指标。同时,土地使用权人和土地用途可依法进行调整和改变。

(四)用好、用足支持中心镇和山区发展的用地政策。产业转移工业园要充分运用省政府及有关部门为促进中心镇和山区的经济发展,在用地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开发整理等方面制订的优惠政策。对规模大、成效好的产业转移工业园,省有关部门可在省调配的用地指标中对合作双方给予适当倾斜,支持其发展。

(五)鼓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要贯彻落实《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00号令),鼓励、支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包括作价出资、入股,与他人合作、联营等)、转让、出租和抵押,确保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享有“同地、同价、同权”等权益。

(六)加大土地整理垦复力度,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各地要积极开展对“空心村”、“城中村”、旧厂房、工矿废弃地等的整理和复垦工作,建设用地整理复垦为农用地或耕地的,经省国土资源厅会省农业厅验收后,可与原有建设用地置换使用,不纳入年度农转用计划管理,并可有偿转让。继续实行易地开发补充耕地制度,连片开发的面积可降至500亩,以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七)发挥土地储备的调控作用,用好土地资产。要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土地储备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03]34号),产业转移工业园中的土地储备由政府调控并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土地储备运作中要争取金融机构的支持。

(八)给予产业转移工业园有关土地税费政策支持。

1.产业转移工业园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山区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参照山区建设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优惠政策执行,即从产业转移工业园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属省级分成的20%部分,全部留给产业转移工业园所在的县(区)按规定用于耕地开发和土地整理,就地划解入当地国库。各地级以上市留成的10%部分是否留给产业转移工业园所在的县(区),由产业转移工业园所属的地级以上市自行决定。

2.在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实施建设用地位置调换时,如果未涉及建设用地数量增加的,可视为没有新增建设用地,不再征收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如未涉及耕地数量减少和质量下降的,可视为未占用耕地,不再征收耕地开垦费。

三、产业转移工业园用地中应妥善解决好的几个问题

在确保产业转移工业园用地的同时,必须妥善处理好、解决好以下五个问题:

(一)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在征收、征用农民集体土地时,要依照法定的最高上限进行补偿,并及时兑现到位,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款。同时,要通过采取安排留用地、安置就业、土地补偿费入股或土地入股等多种途径和方式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确保其有长期稳定的生活来源及保障。

(二)切实防止发生新一轮“圈地热”。坚持依法用地、科学用地和合理用地的原则,防止征而未用或违法使用、转让、出租土地以及盲目圈地和闲置浪费土地的现象。产业转移工业园的用地不能整体打包交给开发商进行开发、整理、供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土地使用各环节的监管。

(三)严格控制产业转移工业园的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用地面积。工业项目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

(四)把握好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宣传导向。建设好产业转移工业园是巩固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成果,增强我省发展后劲的重要举措。各地要把握好舆论导向,着重宣传产业转移工业园中依法管地、依法用地、节约集约用地,以及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的好典型、好做法,坚决杜绝只重形式不重内容以及浮夸虚假的报道。

(五)提高产业转移工业园用地审批效率。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简化有关手续,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产业转移工业园用地工作;各地要提高用地报批材料的质量,依法足额缴纳规定的税费,及时领取用地批文。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10日 05:0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建设用地相关文章
  • 转发省计委关于促进我省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省计委《关于促进我省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关于促进我省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随着我省城市化进程进一步加快,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我省房地产业迅速发展。为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住房供应体系,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进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切实加强我省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一)房地产业是具有极强产业关联度的新兴产业,房地产业的稳定发展是保持全省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方面。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有赖于市场机制的完善及政府宏观调控的完善与到位。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和完善对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二)要抓住当前个人住房消费稳步上升的机遇,因势利导,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建设。完善
    2023-06-10
    366人看过
  •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杭土资〔2010〕206号各分局、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年九月三十日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通知》(浙土资发〔2009〕3号)的规定,为实施建设用地全程管理,提高土地开发利用效率,切实加强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特制定本若干意见。一、明确标准,合理设置开工、竣工期限各地要按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单宗土地出让规模,合理设置土地开发周期,确保已供土地能够及时开发建设。按照土地供应的特点,建设用地开工期限结合供地方式分别设定,
    2023-04-22
    416人看过
  • 转发《关于城区土地利用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土地局《关于城区土地利用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O年四月二十八日关于城区土地利用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市土地局二000年四月)为强化城区土地利用规划和管理,使各类建设用地在规划和计划的控制与指导下更趋合理,推动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协议出让工作快速、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经与市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磋商,形成以下具体意见。一、城市新增建设项目用地的计划安排和供应方向从今年起,全市各类新增项目用地依据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均实行计划供应。计划安排的总原则是:控制增量,盘活存量,主推出让,保证重点。根据项目用地预审情况,结合今年市政府确定的建设重点,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安排和大体供应方向是:(一)在市规划区范围内计划征用农民集体土地100公顷,主要用于国家和
    2023-06-10
    227人看过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局关于妥善处置转制企业土地资产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省土地局《关于妥善处置转制企业土地资产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日关于妥善处置转制企业土地资产的意见(省土地管理局1995年10月)我省转制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工作始于1992年初。四平市是国家和省处置转制企业土地资产的试点城市。目前,该市转制企业已完成399家,占应转制企业的71%,大中型企业基本完成,土地资产也得到了及时、合理、有效的处置,既保证了国有土地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保值增值,又促进了企业顺利转制,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发展地方经济中发挥了作用。其他地区,部分转制企业虽然也对土地资产进行了处置,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与国有土地资产应体现的价值差距较大;有的地方仍停留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企业土地资产进行评估阶段,国有土地资产没有按照国家和省的要
    2023-06-10
    411人看过
  • 转发省侨办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垦总局关于国有农场土地确权与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省侨办、国土资源厅、农垦总局《关于国有农场土地确权与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九月十日关于国有农场土地确权与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垦总局省侨办二○○一年八月十八日我省国有农场(指农垦系统农场和华侨农场)经过几十年的建设与发展,为我省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以及安置归侨、难侨作出了重要贡献。农场的土地是农场经济发展和农场职工赖以生存的基础,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国有农场土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展缓慢,农场的国有土地被挤占现象和土地权属争议问题都比较突出。为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促进农场、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国有农场土地确权与登记发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依法确认国有农场土地权属国有农场的土地权属,应以国家和省有关
    2023-06-10
    178人看过
  •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轻工业厅关于城镇集体企业资产清理产权界定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省政府同意省轻工业厅《关于城镇集体企业资产清理、产权界定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应认真清理资产、界定产权、理顺产权关系,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由于历史上几经变动,目前城镇集体企业的资产构成比较复杂。因此,清理与界定城镇集体企业资产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重要工作,必须加强领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积极开展工作,以加快城镇集体企业的改革步伐,促进集体经济的更快发展。关于城镇集体企业资产清理产权界定的若干意见省政府: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鼓励和扶持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发展。为了维护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
    2023-06-05
    192人看过
  •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支持跨江发展、服务“五个中心”建设的若干国土资源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国土资源局拟定的《关于支持跨江发展、服务“五个中心”建设的若干国土资源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七年二月八日关于支持跨江发展、服务“五个中心”建设的若干国土资源政策为贯彻落实市第十二次党代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实施跨江发展的意见》精神,加快推进跨江发展战略的实施,全力服务“五个中心”建设,根据我市土地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政策。一、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积极争取建设用地指标,为跨江发展留下足够的空间。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批准前,根据跨江发展战略实施的需要,确定用地布局调整方向,适时进行土地利用规划修改。二、对高新区、化工园、六合开发区、浦口开发区的重大生产性项目,以及涉及跨江发展和“五个中心”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予以重点保障。三、本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为经济发展提供用地保障的原则,在全市年度
    2023-04-22
    158人看过
  •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陕政发[2001]47号)和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管理的意见为了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保证土地出让公开、公平、公正进行,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陕政发[2001]47号)精神,现就我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控制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大力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今后除法律规定可以采取划拨方式提供用地外,其他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依
    2023-06-10
    106人看过
  •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关于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全省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以下简称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基本原则(一)拟使用工业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土地市场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二)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
    2023-04-22
    273人看过
  •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全省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全省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开展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对于加强土地资源管理,运用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实现土地资产运营效益最大化,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明确任务,落实措施,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五月七日关于开展全省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工作的意见(省国土资源厅2003年4月)为了加强全省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开展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的目的和意义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是通过对影响农用土地质量的自然和社会经济因素进行综合评定,划分出土地等级,评定土地价格。这是加强土地资源和资产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运用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实现土地资产运营效益最大化,
    2023-06-10
    206人看过
  •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山东省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通知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精神,现就贯彻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贯彻国家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规定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是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的一项重大政策措施,是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存在的建设用地总量增长过快、工业用地低成本扩张问题,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大举措。各级要充分认识其重大意义,在工业用地出让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最低价标准的规定。凡属2007年1月1日后政府审批土地出让底价以及据此签订工业用地出让合同的,其地价水平均不得低于国家最低价标准。严禁低价出让,变相补贴、返还出让金。二、加快城镇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工作各市、县要按照国土资源部要求对城镇基准地价实施统一更
    2023-04-22
    353人看过
  •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充分认识挂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减少农村建设用地、保障城镇工矿用地、缓解土地瓶颈制约的有效手段,是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是提高我省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设节约集约用地示范省的重要内容。各地必须高度重视、深刻领会,把挂钩试点工作作为当前土地管理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二、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申报、开展挂钩试点工作。请各地级以上市成立由政府主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建设、规划、农业等有关部门参与的挂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在辖区内开展农村居民点、废弃工矿等建设用地拆并及整理复垦潜力专项调查,选择有条件的辖县(市、区)申报试点,推进我省试点工作。三、申报参加试点的各地级以上市,请在专项调查的
    2023-06-10
    375人看过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关于青海省国有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厅、局: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关于《青海省国有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五月九日青海省国有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青海省国土资源厅、青海省农业厅二○○一年三月二十一日)国有农场的土地是国有农场经济发展的基本生产资料,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国有农场土地的确权、登记发证等工作,现提出如下工作方案:一、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国有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省国有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等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协调工作量大,为做好这项工作,省上已成立国有农场土地确权、登记
    2023-06-10
    328人看过
  • 河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产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豫政办[1994]68号发布日期:1994-12-17执行日期:1994-12-17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产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研究贯彻执行。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产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了积极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贯彻《决定》的实施意见和深化企业改革的部置,现就产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所有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都要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进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完成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法进行产权登记,企业按登记的国有资产额,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资金使用凭证。国家以出资额依法享有出资者权益,并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以国家及其他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
    2023-06-08
    210人看过
换一批
#工程建设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建筑物一般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和园林建筑。构筑物一般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其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建筑,如水塔、烟囱、栈桥、堤坝、挡土墙、蓄水池和囤仓等... 更多>

    #建设用地
    相关咨询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6-13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17〕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商业养老保险是商业保险机构提供的,以养老风险保障、养老资金管理等为主要内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是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对于健全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业多层次多样化发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和就业形态新变化,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
    • 山东省行政厅发布关于补发失业保险待遇的通知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3-27
      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适用(178)本通知。 (一)经原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下达计划指标招用,曾与我省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招用手续不全、但有明确档案记载或原始资料能证明其在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工作经历的人员。 (二)工作满3年以上,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截止2011年12月31日年满60周岁的人员。 (三)具有我省农业
    • 被关闭的资产转移是否属于恶意转移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0-19
      认定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有两种情况,一是将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二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将财产转让给他人。只要发现有以上两种情形,就可以起诉,要求法院判决撤销赠与合同或者买卖合同。《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
    • 国务院关于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7-11
      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机构。以省级、地市级为重点,科学布局,通过新设、控股、参股等方式,发展一批政府出资为主、主业突出、经营规范、实力较强、信誉较好、影响力较大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为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主力军,支撑行业发展;支持专注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有实力的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兼并重组,发挥资本、人才、风险管理、业务经验、品牌等方面的优势,做精做强,引领行业发展;以开展小微企业和“三
    • 关于企业老板转移资产处理要进行哪些工作
      西藏在线咨询 2022-11-05
      1、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