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办公用房、预制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场、材料堆场、施工便道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临时性的取土、取石、弃土、弃渣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2)地质勘查临时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3)抢险救灾临时用地,包括受灾区地区交通、水利、电力、通讯、供水等抢险救灾和应急安置、医疗卫生等急需使用的土地。
二、办理材料
申请表需按表格要求填写完整,并以打印形式上报,不能手写和涂改。有所在村、镇政府和规划分局同意意见。
凭测量图到市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出具,并到相关规划部门出具选址意见。
凭测量图到市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出具。
需提供复印件,并加具属地国土部门与原件一致的校对章。(非国家、省、市重点项目无需提供。)
需提供复印件,并加具属地国土部门与原件一致的校对章。
需提供复印件,并加具属地国土部门与原件一致的校对章。
保证书中应表述用地单位申请临时用地的理由、申请的面积、申请的位置及表达出“承诺复垦”的字眼,并以打印形式上报,不能手写和涂改。
复垦方案必须加具编制单位的公章,并同时附上经市国土局审查的《土地复垦方案专家意见》。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中山分厅(网址:http://zsbs.zs.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到各镇区国土资源分局(项目所在地是镇区的),或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B12、B13窗口(项目所在地是城区的)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9个工作日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临时用地批复》;不予通过的,退回申请人。
4.领取结果。(领取方式二选一)
方式一:申请人根据短信提示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办理情况,按约定的方式到各镇区国土资源分局自取(项目所在地是镇区的),或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B12、B13)自取(项目所在地是城区的)。
方式二:申请人可选择速递代领方式领取,办理流程如下:
a.客户在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后;
b.选择邮政速递代领邮寄,填写一式三份“寄递委托书”;
c.审批结果制作完毕后,按客户填写“寄递委托书”的名址进行邮寄。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各镇区国土资源分局(项目所在地是镇区的),或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B12、B13窗口(项目所在地是城区的)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9个工作日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临时用地批复》;不予通过的,退回申请人。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各镇区国土资源分局自取(项目所在地是镇区的),或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B12、B13)自取(项目所在地是城区的)。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中山市板芙镇芙中二横路6号城建大楼1楼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中山市国土资源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广东省实施办法》(2008年)
第三十七条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合同应当就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规定。?
??临时使用农用地的补偿费,按该土地临时使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计算;使用建设用地的,按当地国有土地年租金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计算。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由临时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恢复土地的原使用状况。无法恢复土地原使用状况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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