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爱车有“家”难回》后续报道
业主一方律师:物业无权“封门”
记者采访被保安全程“监控”
时间:日前地点:帝柏湾小区
日前,本报连续报道了帝柏湾物业“封门”一事,对此,业主孙女士的代理律师认为,物业“封门”不符合法律或合同约定条款,“这是无端剥夺了孙女士使用车库的权利”。
记者到小区采访接连受阻
日前,记者到帝柏湾小区采访,在业主孙女士家所在的一楼大堂,物业保安赶来后,不允许记者拍摄大堂,把记者“请”到小区外面。
本报记者以会见业主为由,才进入了小区,但一直有一个保安拿着对讲机全程跟踪。在小区内,记者拐到了小区物业办公处,但跟随的保安拦在门前,死活不让记者进去。在记者与之反复争论后,恰好一位物业负责人从楼上下来,在获知是记者后,这位负责人将记者带到了物业的一间办公室内,随后到小区外去处理业主进车库的事。
记者在拍摄孙女士停在停车场门口的车时,物业人员也过来进行阻止。他们的理由是:“停车场属于小区机密设施,不允许拍摄。”
业主一方律师认为物业无权“封门”
帝柏湾物业“封门”的理由,就是依据孙女士与开发商签订的《车库临时使用约定》的第二条款,即:“乙方同意在接到甲方通知办理银行贷款手续始30日内办理完毕相关银行按揭贷款手续,逾期,甲方可委托管理公司暂停乙方该车库的临时使用权。”
孙女士表示,在销售人员之前的承诺中,称车库可以贷款,才在合同约定了“30日”办理贷款的期限。自己买车库就是贷款买,现在开发商单方面说不能贷款,而且不解释理由,这有些不讲道理。
对此,孙女士的委托律师尚永海也认为,在这一条款上,只是约定了在办理贷款过程中,若孙女士违规,物业可以暂停车库的使用。但现在的实际情况是,开发商要求孙女士付全款,在全款买车库的第三条款中,只约定了孙女士在60日内付清,否则视为违约,开发商有权解除约定。《临时约定》的第三条款规定:“因客观原因致不能办理银行按揭手续的,乙方应以现金方式支付此笔款项,且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60天内付清,逾期,则视为乙方违约。”但对于什么是客观原因,《临时约定》中并没有明确说明。
尚永海认为,目前情况是适用第三条款,但这中间并没有约定物业可以停止业主使用车库,可以说物业“封门”是“师出无门”。
另外,尚永海认为,物业停止孙女士使用车库也是“早产行为”。他说,合同中约定,是孙女士在60日内未付清全款,才算违约,而开发商是今年8月3日下达的付款通知,9月16日即停止业主使用车库,时间还不到1个半月。
在物业欲停止孙女士使用车库的前一天,曾向孙女士送达了通知。对此,孙女士认为,物业送达通知,只能说明她接到了通知,并不能说明自己同意物业封车库。
相关部门:谁是谁非应由司法部门裁决
大连市国土资源与房屋局物业管理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正常情况下,物业作为服务部门,无权干涉业主车库的使用。但帝柏湾小区物业停止业主进出停车场的门卡,是因为合同中有相关约定条款,属于合同问题,已经超出了单纯物业服务范畴,究竟谁是谁非,应由司法部门做裁决。B04b
首席记者于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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