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7:22:10 81 人看过

现发布《绍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六年六月十五日

绍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市区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绍兴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条件,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绍兴市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建设标准、计划安排、供应范围与对象、销售价格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条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报省发改、建设、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财政、规划、国土等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以成片开发为主。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的,依法通过招投标等方式择优选定开发企业;建设用地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应的,由政府定价回购房屋,并进行限价销售。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由市政府确定的机构负责立项申报。

第十一条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财政、国土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报经省发改、建设、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开发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资本金,并有良好的开发业绩和信誉。

第十三条开发企业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开发企业应当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按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一般为建筑面积80平方米或60平方米两种套型。符合条件的住户限购一套,其中3人以上(含3人)户可购买建筑面积80平方米套型的住房,2人户及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单身者可购买建筑面积60平方米套型的住房。高层、小高层建筑每套可相应增加不超过1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同期交付使用。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物业管理。

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家庭收入在中低收入以下;

(二)具有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1人取得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3年以上;

(三)无房家庭,或国有土地上已被拆迁的住房人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以下、原选择货币补偿、现无私房且不承租公房的家庭,或现住房建筑面积人均12平方米以下,或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的非单人家庭。

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无房单身者符合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家庭已享受实物分房,或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商品房,或因赠与、继承、自建、租赁廉租房及其他公房等方式取得的住房,其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者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第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销售方案,在受理申请前15日在市区的主要传播媒介上公示。销售方案包括住房地址、数量、建筑面积、套型、销售价格、销售方式等内容。

第十九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向户籍所在地房管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证明材料:

(一)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

(三)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进行初审,认为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二十条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可以通过查阅房产登记资料等方式对申请者的住房及历次住房变更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期限为20日。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应当在申请者现户籍地及居住地社区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者姓名、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公示期限为10日。

公示后有投诉举报的,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者,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无投诉举报或对投诉举报经查证不属实的,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

第二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在面积控制标准内的,按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购买;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超过部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参照同地段商品房的平均价格水平予以核定。

经济适用住房超过面积控制标准部分的差价款收入纳入经济适用住房财政专用帐户。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29日 00:2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廉租房相关文章
  • 许昌市经济适用住房转让办理程序
    1、许昌市经济适用住房转让的办理程序:(1)受理;(2)审核。2、许昌市经济适用住房转让办理的申报材料:(1)市政府批准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文件;(2)职工夫妻双方未享受过房改待遇的证明文件;(3)夫妻双方收入低于国家规定的低收入水平的证明文件;(4)购房发票及复印件;(5)房屋所有权总证;(6)经济适用住房购销(买卖)合同;(7)购房人身份证及合法有效身份证件;(8)开发公司的有关证明材料;(9)属回迁户的须提交拆迁安置协议;(10)本市城镇户口;(11)购房人所在单位或街道的有关证明;(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3、收费标准:每平方米3元。(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计价格〔2002〕121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4、承诺时间:2个工作日5、承办单位:许昌市房地产交易租赁管理处知识拓展:经济适用住房的评分标准(一)按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评分:
    2023-06-10
    340人看过
  • 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一、为促进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快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切实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二、本实施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指由市政府授权部门进行管理,市政府提供优惠政策,以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户为供应对象,并按国家住宅建设标准设计建设的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解危解困住房等)。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的认定标准,由政府确定。三、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定价,分级管理。省物价局、省建委负责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政策、规定,并核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幅度。市、县级市物价局会同建设、房产部门实施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政策制定实施细则,物价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在省核定的销售价格幅度内制定具体销售价格。四、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按照保本的原则确定,并保持合理的楼层、朝向等差价。具体价格构成如下:(一)住房成本:1.征地及拆迁安置补偿
    2023-04-12
    295人看过
  • 绍兴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征地管理,规范统一征地工作,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绍兴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绍兴市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征收集体土地,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实行征收的行为。第三条征收绍兴市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依法实行统一征地并给予补偿。第四条市国土部门负责绍兴市区征收土地的审查报批和组织协调及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府统一征地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统征办)承担征收土地的具体实施工作。越城区政府、绍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袍江新区管委会、镜湖新区管委会应当组织辖区内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做好征收土地的有关工作。市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规划、建设、农业、林业、水利、民
    2023-04-30
    77人看过
  •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购房流程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出售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第四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备下列条件的市、县可以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交易市场:(一)已按照个人申报、单位审核、登记立档的方式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了普查,并对申报人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进行了处理;(二)已制定了已
    2023-04-22
    363人看过
  • 关于转发市物价局市建委《济宁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市物价局、市建委拟定的《济宁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二年二月十九日济宁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保护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列入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执行规定的建设标准,并按规定享受政府扶持政策,面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普通住房。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核定、监督、管理,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市、县(市)物价部门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主管部门。计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基准价格由市、县(市)物价部门以小区(
    2023-06-10
    73人看过
  • 长沙市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长沙市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是规定了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的条件,如果年限没有达到5年的话,不能够进行购买,一是明确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二是明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经济适用房的买卖需要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的,不能随意进行交易和转让。一、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手续和费用:1、5年内的房屋过户,需要由卖方交纳个人所得税。5年以前的不需交。2、第一次过户要交纳1.75%的讫税(财政部门收取)3、6元/平方米的手续费(房管局收)4、房屋评估费按评估后总价的5‰收(评估事务所收)5、公证费最高300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缴税费:除所得收益缴纳外,以成交价(或评估价)为计(费)基数按下列规定缴纳税费:(一)土地出让金:按国家、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
    2023-03-23
    430人看过
  • 经济适用住房与普通商品房的区别及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法律后果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云南省从1999年起,将国家安居工程、省安居工程(解危解困住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与经济适用住房逐步并轨,统一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1999〕22号),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的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主要存在以下区别:一、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由国家划拨提供,普通商品房的用地以出让方式提供。划拨土地无使用年限限制,但国家可无偿征用。出让土地的使用期限最长为70年,国家可以征收但应当给予补偿;二、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对象为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追回已购住房或者由购买人按市场价
    2023-04-22
    108人看过
  • 绍兴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
    现发布《绍兴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三年一月十一日第一条为加强对城镇房屋的产权、产籍的管理,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及独立工矿区内的所有房屋,包括全民所有制房屋、集体所有制房屋、私人房屋、人民团体(含宗教团体)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第三条城镇房屋产权,是指房屋的所有权。房屋的所有人依法对房屋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城镇房屋产籍,是指房屋的产权档案,以及帐册、表、卡等,包括与房屋产权直接相关的反映房屋产权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第四条城镇房屋产权与该房屋合法占用土地(包括宅基地和院落,下同)的使用权实行权利人一致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分离。房屋所有权依法转移时,该房屋合法占用土地的使用权随房屋所有权一起转移。第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房
    2023-06-10
    153人看过
  • 绍兴市市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印发《绍兴市市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绍兴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五月三十日绍兴市市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用于绍兴市市区范围内所有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包括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及为建筑工程所用的构配件生产和商品混凝土和质量监督管理。第三条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主管市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绍兴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建工质监站)是对建筑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业主、承包商及中介服务机构在工程实施阶段,都应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实行监督的建筑工程,其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工程质量等级必须由市建工质监站核验。国家各部、
    2023-06-07
    339人看过
  • 成都市城镇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
    各区(市)县、市级各部门房委办、各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单位:《成都市城镇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经多方征求意见,于2004年11月12日市房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施行。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成都市城镇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根据建设部等四部委颁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内城镇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第四条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的主管部门。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日常管理和五城区范围内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者的
    2023-04-22
    355人看过
  • 绍兴市区土地储备办法
    2004-1-20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集约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通过依法收购(含收回、置换,下同)和征用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前期开发利用储存,实行统一供应土地,有效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第三条绍兴市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是市区土地储备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储备的管理工作。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土地储备的具体工作。市计划、财政、建设、规划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土地使用权被收购的单位或个人、土地被征用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配合土地储备机构做好按期交付土地等工作。第五条土地储备实行预报制度和定期发布储备土地信息制度。市区范围内符合本办
    2023-06-10
    480人看过
  • 无锡市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试行办法
    【文号】锡政发〔2008〕86号【发文单位】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无锡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四月八日无锡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建设部等部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范围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第三条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水平以保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实行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
    2023-06-10
    126人看过
  • 关于印发泰州市区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区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二○○四年二月三日泰州市区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维护被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改善被拆迁当事人居住条件,依据《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是指专门面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市区被拆迁当事人(被拆迁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销售的经济适用房。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区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建设、销售和管理的职能部门。市计划、规划、国土、公安、财政、税务、物价、民政、供电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建设、销售和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市区经济适用房建设应按国家规定的政策供应国有土地,市建设行
    2023-06-10
    90人看过
  • 青岛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及租住廉租住房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新的住房供应体系,根据《青岛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中低收入家庭,未达到住房面积规定标准的,均可按本办法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可按本办法申请租住廉租住房。第三条1998年家庭年收入在3.6万元以下、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上的为中低收入家庭;由市民政部门核定并发给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证件的家庭,为最低收入家庭。中低收入和最低收入家庭的划分标准每年由市政府公布。家庭收入按夫妻双方年工资总额计算,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个体劳动者家庭年收入按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会同税务、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核定。第四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及租住廉租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家庭,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申请人向单位提出
    2023-06-10
    255人看过
换一批
#房屋买卖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廉租房
    词条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共租赁住... 更多>

    #廉租房
    相关咨询
    • 绍兴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2-11
      浙江绍兴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包括:1、经济适用房申请者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绍兴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2、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具有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3、经济适用房申请者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4、经济适用房申请者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
    • 绍兴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2-11
      绍兴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以原购房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出售人需提供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若出售家庭符合条件可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对于已经住
    • 杭州市余杭区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杭州市余杭区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2-11
      杭州市余杭区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一、为保障余杭区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 z2007{24号),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 z2007{258号),《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杭政
    • 绍兴经济适用房申请要求2020年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7-07
      浙江绍兴经济适用房申请要求包括: 1、经济适用房申请者家庭人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绍兴市安置要求的军队人员); 2、已婚〔含离婚(或丧偶)带未成年娃儿且拥有看护权〕或年纪在35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具有经济适用房申请要求; 3、经济适用房申请者家庭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 4、经济适用房申请者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
    • 绍兴经济适用房关停如何补偿
      北京在线咨询 2023-08-17
      房屋拆迁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拆迁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补偿方式不同。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