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失公平和乘人之危两者联系在于签订的合同都是可以撤销的,并且都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则。
区别:
1.乘人之危中的一方当事人处于危难情况。所谓危难,除经济上有某种迫切需要外,还包括人身及财产安全处于危险或困难之中,其范围较为显失公平的急需更加宽泛。
2.乘人之危的获利方处于积极的推动状态,显失公平的获利方处于消极的接受状态。
显失公平的合同指什么
所谓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构成要件:
(一)主观要件:一方当事人故意利用其优势或者另一方当事人的轻率、无经验等订立了合同。此种利用他人的主观状态已经背离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比如某些经营者提前预定的格式合同,迫使消费者接受。
(二)客观要件:客观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不平衡。表现在一方当事人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经济利益上遭受重大损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了极大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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