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实施细则是什么。城市土地使用税是以征收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对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的税额征收的一种资源税。第二条城市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一)城市为市行政区域(含郊区)(二)县为县(含郊区)的行政区域;(3)镇是镇人民政府的行政区域(不含行政村);(4)工矿区是工商业发达、非农人口2000多、无城镇体系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的区域
<城市土地使用税:市、县、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市、县、镇、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城市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不包括集体土地使用者。然而,2006年4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对这一解释进行了扩充。该条规定,“在城市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应税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实际使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土地所有人是责任单位,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以往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政策法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通知将城市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扩大到集体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国有耕地和集体所有耕地。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和园地。园地包括花坛、苗圃、茶园、果园、桑园等种植经济树木的用地。占用鱼塘等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视为占用耕地。开发的滩涂、草地、水面、林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耕地或者占用前三年内在规定范围内的农用地,也视为耕地。(5)在上述征收区以外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工区)第三条在第二条所列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并按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这些规则。
土地用于建造房屋出租、抵押的,房屋的出租人、抵押权人为纳税人;出租人、抵押权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者房屋租金纠纷尚未解决的,由房屋代理人或者使用人支付。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按照当地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确定的适用税额计征。第五条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的年税额:广州为50-10元;汕头、湛江、韶关、佛山、江门、茂名、珠海为40-8元;惠州、肇庆、梅州、中山、东莞、清远、阳江、河源、汕尾、潮州为30-6元;
县、镇、工矿、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工区)20-40元不等。第六条为平衡税负,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省税务局根据有关规定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各地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各市县应税土地每平方米年平均税率。第七条市、县税务局根据省税务局核定的应税土地年平均每平方米税率,根据城市建设状况和土地经济繁荣程度,将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税率范围内,确定各级适用税率,报市政府批准。第八条经省税务局批准,经济落后地区的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幅度不得超过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需要提高到超过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最高税额标准的,经行政部批准的省税务局审批后,报国家财政厅。第九条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军队自用地;(二)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自用地;(三)宗教寺庙自用地,公园、古迹;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带等公共用地;
第九条(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用地;(六)学校、图书馆(室)、文化宫(室)、体育场(场)、医院、幼儿园等用地,托儿所、敬老院和其他自用公益事业;(七)财政部、省地税局另有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等用地。第十条经批准复垦的土地和经改造的废弃土地,纳税人应当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市、县税务局审核,省税务局批准,土地使用税从使用月份起,可以免征五至十年。第十一条在少数民族地区、山区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以及小型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工区),纳税人难以承担土地使用税负担。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的,县税务局可以报省税务局批准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除《细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外,纳税人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可以按规定权限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批准,并可酌情减免税。第十四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市、县税务局确定。第十五条新征用的耕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一)被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缴纳土地使用税;被征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次月底缴纳土地使用税。第十六条土地使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权属、土地占用面积等有关资料。第十七条纳税人应当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将土地的位置、面积和用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纳税人登记后发生土地变更、新征土地、土地所有权转移、土地面积增减的,应当在2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第十八条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除本细则另有规定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广东省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第十九条深圳经济特区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的实施办法,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条本细则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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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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