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主体是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5 20:41:11 311 人看过

一、房屋拆迁补偿主体是谁?

1、房屋拆迁补偿主体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2、订立拆迁补偿协议的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

(1)由于被拆迁房屋分为私有房屋和公有房屋,所以当拆迁对象为私有房屋时,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所有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当拆迁对象为公有房屋时,拆迁人则应当与房屋使用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当房屋拆迁的对象为租赁房屋时,所涉人员范围较复杂,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承租人共同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二、导致拆迁纠纷发生的原因有哪些?

1、导致拆迁纠纷发生的原因包括补偿协议签订不明确或是签订后不依约履行等。

此外若是存在以下情形,也有可能会导致拆迁纠纷发生:

(1)征收程序存在违法现象,征收地块未经有权机关审批即开始征收程序,或是存在不张贴征收公告等不透明行为;

(2)补偿安置的标准不依法制定,未经审批或听证,致使补偿标准明显不合理;

(3)因历史遗留问题致使房屋产权证明缺失,征收部门以此降低补偿或者强拆房屋时有发生。

2、发生拆迁纠纷后,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1)民事仲裁或民事诉讼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的约定的搬迁期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2)行政诉讼

当事人的房屋拆迁纠纷对行政裁决不满的,可以进行行政诉讼。但是行政诉讼有个前置的条件,行政裁决后对其裁决结果不满意的,可进行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满意的可依法进行行政诉讼。

三、拆迁引发的纠纷谁来承担举证责任?

拆迁引发的纠纷可能有拆迁方、也有可能由被拆迁方来举证。

1、行为违法,拆迁方举证。

被拆迁人认为有关人员的拆迁行为违法,一般而言是由拆迁方来举证。比如,强拆行为是否违法。如果被拆迁人认为实施强拆的行政机关存在违法强拆的行为,不需要被拆迁人来证明,而是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由拆迁方举证证明自己的强拆行为没有存在违法行为。

这样设置的主要原因是,拆迁方所做的行为如果不进行公开,被拆迁人很难获取有关信息,因此信息闭塞,在举证责任上很难举证,而拆迁方内部获取信息和传递信息相对方便,更具有举证的能力。

2、程序违法,被拆迁人举证。

虽然拆迁方应当为其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举证,但也并不是拆迁方要承担所有的举证责任。被拆迁人在拆迁程序上认为拆迁方存在违法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比如,被拆迁人要证明起诉确实符合法定条件、证明被告存在不作为的行为、在要求拆迁方补偿时要证明其实际损失等等。

因此需要被拆迁人注意,发生拆迁后,对于可以前期准备的材料、证件证明和拆迁过程中的事实行为进行有意识地留证。

对于被拆迁方来说,是可以获得一定数额的拆迁补偿金的,至于房屋拆迁补偿主体是谁,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形确定。若实施拆迁行为的是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就需要由该部门支付拆迁补偿金。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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