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运输部和海关总署在京签署合作备忘录,双方将加强工作联动、实现资源共享、深化合作领域,建立相互协调和支持联动机制,提高综合监管和应急处置能力,促进对外开放和进出口贸易发展。
根据合作备忘录的内容,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将加强工作联动,保障监管到位。在完善进口船舶报关和船舶登记工作的基础上,加强对建造中船舶抵押登记管理,对违反海关、海事法规的出入境船舶、游艇及时相互通报信息;协作开展打击、查处走私活动和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查处逃避监管、船舶污染、肇事逃逸、市场违规等行为;双方将加强集装箱、铁水联运通关便利方面的合作,加强对各港口、码头等出入境口岸的运输工具管理,促进口岸通关便利化;通过口岸危险货物安全监管合作,实现危险品船舶靠泊作业、货物装卸和存储、出入境全过程的安全监管,共同打击瞒报匿报集装箱危险货物的行为。
同时,交通运输部门及时向海关通报具有回收船舶残油及污水资质企业的情况,联合有关部门出台船舶废弃物及污染物接收处理监管方面的规定。在国家有关应急预案框架的基础上,提高协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加强应急演练,建立完善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应急处置效率。此外,双方还将深化合作领域,促进协调发展。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副局长表示,该合作备忘录的签署,标志着口岸查验单位进入了互补、共享、合作的发展新阶段,综合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将大幅提高,口岸通关效能和口岸服务水平将有效提升,必将对我国对外开放和进出口贸易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海关总署新闻发言人表示,双方签署合作备忘录,明确有关工作的联系配合办法,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将有效提高行政效率和资料利用效率,增强监管效能。这次海关总署和交通运输部签署合作备忘录,是加强合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希望通过共同努力,为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稳定增长做出应有的贡献。
据悉,合作备忘录中还明确了交通运输系统和海关系统各层级的权限职责,以便推动备忘录中各项工作内容的有效实施。目前,已确定了由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副部级领导担任协调机制负责人的合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合作的总事宜。确立了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和海关总署办公厅负责日常对口联系,研究协调合作事项,提出合作意见,并负责落实双方研究决定的合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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