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我国的确立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22:03:18 119 人看过

确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增强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整体有效性,弥补我国环境管理体制的不足,保证公众充分参与保护社会公共环境权益,节省司法资源,满足法治的要求。同时,社会本位”观念、法的社会化”运动以及对代表人诉讼制度的适度改造,使该类诉讼在我国的确立具备了可行性。【关键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必要性;可行性【英文关键词】Theenvironmentcivilpblicwelfareses;essential;feasible【写作年份】2007年【正文】公益诉讼相对于保护私人利益的私益诉讼而言,是指一定的组织和个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1]环境公益诉讼是针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隶属于社会公共利益范围,包括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影响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和对于企业、个人影星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渊源于美国密执安州《1970年环境保护法》,它首次确认公民对构成公益妨害的污染行为可以以个人身份提起诉讼的资格。在美国联邦立法层面,1970年《清洁空气发》第304条a款规定:任何人皆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人(包括美国政府、政府机关、公司和个人等)就该法规定的事项提起诉讼。”[2]美国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滥觞于环境污染大规模爆发的世界八大公害事件之际,自此,环境公益诉讼的理念逐渐为各国理论界和实践界不同程度地接受,各国或通过集团诉讼(美国)或经由集合诉讼(英国)或采取独特的选定当事人制度(日本)对社会环境公共利益进行着最大限度的维护或向着进行最大限度的维护努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从古罗马时期就出现的公益诉讼中延伸出来的,是指一定的组织和个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为了保护社会公共环境利益,对违反环境法律、侵害公共环境权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依法审判并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诉讼。[3]一、在我国确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分析(一)从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而言,由于环境程序立法不健全,导致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整体有效性不足。我国的环境保护虽然业已形成由宪法、单性法规、环境标准及其他部门法进行各层面保护的实体法体系,但由于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使我国的环境程序立法远远落后于环境实体立法,一方面导致确认在实体法中的各项环境权利缺乏实施的程序保障,在发生环境纠纷时不能及时得到有效解决,在无形中放纵了破坏环境的行为,有悖于环境保护的目的。[4]另一方面也大大削弱了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整体有效性。法的实施效果一定程度取决于这些法律制度是否健全、合理、统一、高效。[5]当前,在我国,自1979年《森林法》(试行)和《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以来,经过20多年的发展,又先后颁布了《海洋环境保护法》(99年修改)、《水污染防治法》(96年修改)、《森林法》(98年修改)、《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98年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95年修改)、《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04年修改)、《环境保护法》、《水土保持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04年修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初步建立了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形成了涵盖各种环境(狭义)要素和自然资源的较为统一、健全的法律体系,基本解决了我国环境领域无法可依的问题。但是由于缺乏正当程序的保障,使得这一法律体系难以形成其合理性和高效性,从而缩小了其发挥作用的有效范围,导致各项环境法律制度的规定更像一种宣示性的规范而失却了其可操作性,从而在整体上大大削弱了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有效性。这也是我国生态环境在环境法制不断健全的前提下仍不断恶化的原因之一。因此,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加强环境保护的程序保障,是从根本上遏制破坏环境的行为,维护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增强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合理性、高效性,进一步实现其健全性,以提高其整体有效性,优化环境法律实施结果的需要。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5日 11:2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公益诉讼相关文章
  • 浅谈我国环境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问题
    一、环境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基本含义环境行政诉讼在本质上并不是一种新的诉讼形式,而是传统诉讼的一部分,是公益诉讼的一种具体适用。是基于环境保护的目的而在传统的行政诉讼内部发展起来的一种特殊的诉讼形式。在构建这一诉讼模式时,首先应该注意的就就是原告资格问题。因为环境行政诉讼与传统的行政诉讼不同,其最显著的特点在于受案范围的差异。传统的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与诉讼利益有直接利害的当事人,而环境行政诉讼的原告相对比较宽泛。只要是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人,无论是利害相对人还是非利害相对人都可以成为原告。为了出现用现行的行政诉讼中对原告的限制而制约环境行政诉讼中原告的范围,对环境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进行研究很有必要。二、我国环境行政诉讼的现状在专家学者多方努力下,我国的环境行政诉讼虽然已经取得很大进步。但我国在诉讼制度上遵循的仍然是直援的利害关系原则,而对于环境行政诉讼来说,原告可能并不是直接利害关系人,由于没
    2023-06-06
    395人看过
  • 生态环境诉讼中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怎么办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生态环境诉讼中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符合起诉条件的,由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人民法院受理并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六条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同一损害生态环境行为又被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由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人民法院受理并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因同一损害生态环境行为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和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先中止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审理完毕后,就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未被涵盖的诉讼请求依法作出裁判。第十八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裁判生效后,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或者社会组织就同一损害生态环境行为有证据证明存在前案审理时未发现的损害,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生效
    2023-06-01
    152人看过
  • 浅析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建立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必要性
    首先,确立刑事管辖权异议制度是刑事诉讼法制原则的必然要求。在刑事诉讼中国家赋予司法机关相应的权力,设置相应的刑事诉讼程序,要求司法机关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进行控制,禁止国家司法机关之外的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私自追究犯罪、控制犯罪。对刑事管辖权的原则性规定,有关司法解释进行了具体划分,赋予了各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控制犯罪的具体权能,这正是从积极的角度实现国家对犯罪进行程序性的控制。确立刑事管辖权异议,赋予被告人等对司法机关错误行使管辖权的行为提出异议,能从消极的角度纠正司法机关错误行使管辖权的行为,使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准确、及时地行使刑事管辖权,保证刑事诉讼程序合理启动、规范运行,进而从程序上实现国家对犯罪的控制。确立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正是贯彻刑事诉讼的法制原则,保证司法机关对犯罪进行控制的有效措施。其次,确立刑事管辖权异议是保障人权的有效手段。1、对保护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意义。
    2023-06-11
    496人看过
  • 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判决结果如何
    我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已经审理终结,2015年10月29日上午9时,全国首例民间环境诉讼案在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四名被告被判恢复生态并赔偿127万元。据了解,该案是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后的全国首例由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也是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该案的审理不仅对公益诉讼主体的条件进行了规范,更引入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让判决结果更加专业公正,并对那些肆意破坏环境的人提出警醒,让社会看到司法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
    2023-04-21
    249人看过
  •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适格主体应符合哪些条件?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适合主体的条件:(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连续五年以上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无违法记录。符合上述规定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有何规定一是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者包括社会成员,如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成员,既可以是直接的受害人,也可以是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二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既包括一般的民事主体,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一般的民事主体,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当其行为对环境公共利益构成损害,而环境行政控制无力或不能干预时,即可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国家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构成了对环境公共利益损害的不当行政行为,也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三是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四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功能具有明显的预防性质,同时兼具补救功能。环境公益的侵害不需要现实地发生,只要根据有关的情
    2023-08-08
    431人看过
  • 浅议农民环境权益的法律保障
    环境权是当代人类的一项基本人权。保护农民的环境权利,是对农民权益最直接、最具体、最实在的保护。本文论述了农村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分析了农村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并从立法,监管体系,政策转变等多方面提出了建议和对策。【英文摘要】Environmentofcontemporaryhmanrightsisafndamentalhmanright.Therightsoffarmerstoprotecttheenvironment,theirrightsandinterestsofthemostdirectandconcrete,isthemostprotection.Thisarticlediscssestheimportanceofenvironmentalprotectioninrralareasandrgencyofenvironmentalproblemsinrralareasarea
    2023-04-21
    469人看过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关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就生态环境问题相关部门与污染人协商不成的,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并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我国政府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序是非常高的,政府成立环境督察小组,不定期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例行的检查,发现环境治理不力的,一律进行调查处理。一、企业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方式有哪几种企业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方式一般有三种: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法律依据:《环境保护法》中关于罚款的规定是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这
    2023-03-06
    446人看过
  • 公益诉讼环境侵权的责任
    民事诉讼之后怎样承担责任,承担怎样的责任是大家所要运用的基础法律知识。公益诉讼环境侵权的责任我想大家都对它的相关内容不太了解。公益诉讼环境侵权的责任我国目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责任承担方式存在诸多问题,各地的司法实践在借鉴国外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创新,但并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规定,顶层制度设计对此也没有详细的规定。(一)排除危害责任的适用在排除危害责任的实践运用过程中,环境侵害标准和禁止令的适用条件存在很大问题,环境侵害标准不明与禁止令适用不规范严重影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价值实现。1、恢复原状的可能性问题。法院在作出“恢复原状”判决之前。就应该考虑到已被破坏、丧失生态功能的环境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能否恢复原状。如果可以恢复原状,那么法院应当要求被告履行“恢复原状”的判决内容;如果不能恢复原状或恢复原状的可能性极小,那么法院所做出的“恢复原状”判决不能或很难得到执行,这不仅有损司法的权威,也不能达到保
    2023-04-29
    80人看过
  • 浅析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保全车辆
    目前,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往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肇事车辆进行诉讼保全,但保全后对车辆没有进行妥善保管和处置,待案件审理完毕进入执行程序后却没有可执行的价值,同时因为诉讼保全的存在使案件无法委托和执行。就目前来看,存在突出的问题是:第一、对保全的车辆没有扣押至相应的地方妥善保管。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没有及时得到赔偿款的情况下对肇事车辆提出保全申请,法官则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写出保全裁定。但有的虽然在裁定中写着扣押至某某法院,而实际到执行阶段仍在事故停车厂停放。保全后不管不问,一直到案件审理完毕后一并移送执行。案件从保全到审结往往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有的甚至要经过上诉、申诉等程序,而保全的车辆长期停放在漏天停车厂内,风吹雨淋,车辆损失很大,有的已经报废。待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除去吊车费、保管费所剩无几,有的甚至连保管费用都不够,无疑给车辆所有人造成极大的损失。第二、被执行人在外地的案件无法
    2023-02-14
    83人看过
  •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概述
    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定义尚未达成统一认识。有学者认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对损害或可能损害环境与生态资源等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而有的学者认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指特定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害或威胁到环境公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纠正、制止损害环境公益的行政活动的制度。对于这两种观点,笔他们都有其合理之处,但对于提起诉讼的主体的规定不够科学、具体、准确。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起诉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然而前一种观点就直接加上了检察机关这一主体,而不加分析,缺乏科学性;后一种观点更好,虽然该观点只是以特定当事人来概括了起诉主体的范围,不够具体,但这也正是本
    2023-06-06
    300人看过
  • 环境公益讼诉讼标的诉讼费是多少?
    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我们国家已经不少了;所以因为公益诉讼原告、并不是为了维护自己私人的财产等利益,因此公益诉讼案件受理费不能按照普通财产类私益诉讼的收费标准来收取;原告的案件受理费,应该按没有财产标的类诉讼案件收取案件受理费。而没有财产标的类诉讼案件收取案件受理费大部分省市就是50元。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为了保护社会公共的环境权利和其他相关权利而进行的诉讼活动,也是针对保护个体环境权利及相关权利的“环境私益诉讼”而言的。环境公益诉讼,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武器,中国现行的法律制度规定,起诉人应当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而公益诉讼则不要求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要求起诉人是法律关系当事人。对此新型诉讼制度,各国称呼不一致,如环境民众诉讼、环境公民诉讼等,但其内涵基本一致。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社会成员,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形下,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
    2023-03-19
    456人看过
  • 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与传统的、一般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相比,环境公益诉讼有其特殊性:1、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具有特殊性。2、环境公益诉讼目的具有特殊性。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3、环境公益诉讼具有显著的预防性,同时兼具补救功能。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及最终裁决并不要求一定有损害事实发生,只要能根据有关情况合理判断出可能使社会公益受到侵害,即可提起诉讼,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环境公益诉讼诉讼对象特殊。环境公益诉讼可以是针对民事主体,也可以是针对行政主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当今社会经济快速发展,而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一方面,大气污染、水污染等环境污染事件频繁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公众的生存与发展;另一方面,生态恶化未得到有效的控制,引起政府和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党中央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作为当前的重大改革任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
    2023-07-07
    127人看过
  • 新《环保法》实施后首例环境公益诉讼立案
    昨天,在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召开的发布会上,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诉讼部部长刘某展示了一份粉红色的《案件受理通知书》——今年元旦,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正式生效实施当天,由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作为共同原告提起的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被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刘某表示,新《环保法》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本案作为新《环保法》实施后的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对今后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开展具有重要的指引意义。明确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根据自然之友的介绍,该案是一起破坏生态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谢某等四被告被控组织违法开矿,严重破坏了周围的林地。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在赴现场进行生态损害调查、获取事实证据后,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责令四被告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包括清除矿山采石处现存设备及弃石,原地恢复其破坏的林地植被。环保部政策法规司法规处副处长李某某表示,
    2023-04-24
    390人看过
  • 浅析我国民事权力能力的特点
    (一)主体的平等性我国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性,主要表现为:1.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无论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职业,政治态度、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职务高低、财产状况和居住年限等方面有何差异,但他们在民事权利能务方面都是平等和无区别的。2.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资格平等地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不受有无行为能力的限制。3.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当其合法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都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通过法律手段制裁违法行为人,给公民合法民事权益的实现提供法律保障。(二)内容的统一性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是指法律赋予公司可以享有原各种民事权利和应当承担的各种民事义务的范围。公司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是统一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三)实现的现实可能性我国公民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实现的现实可能性,它体现为:(1)
    2023-06-08
    203人看过
换一批
#反垄断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公益诉讼是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的... 更多>

    #公益诉讼
    相关咨询
    • 环境公益诉讼的环境公益诉讼能申请哪些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9-13
      环境公益诉讼即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性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导致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这里的行为或者不作为不一定完全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为,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导致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社会公益性组织也可以对其提起诉讼。根据
    •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上诉状范文?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7-27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上诉状范文如下: 起诉状 原告:××××环保联合会。住所地:××省××市××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该联合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该联合会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省×
    • 刑事诉讼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是哪些?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7-30
      刑事诉讼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是什么?【公益诉讼】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规定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7-28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是怎么来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该两条规定的是行政处罚而非民事责任,且最高法院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中并未规定惩罚性赔偿。
    • 环境行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有什么区别?
      江西在线咨询 2021-10-29
      最直观的区别是,前者是对侵犯环境的民事主体提起诉讼,后者是对环境保护疏于职责的行政机关提起诉讼。由于诉讼主体的不同,诉讼方式、救济方式诉讼费用也不同。目前,我国不允许提起这两类诉讼,特别是环境行政诉讼,因为这两类诉讼都是公益诉讼,很难得到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