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量刑: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校舍或者其他教育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发生重大伤亡安全事故的行为。
重大教育设施安全事故罪的构成是什么
重大教育设施安全事故罪的构成如下:
1、侵犯的对象是学校等教育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师生人身安全;
2、客观表现为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危险,但仍未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造成重大事故;
3、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有义务维护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的直接人员;
4、主观上表现为过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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