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罪法庭不认罪怎么表述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3 09:50:51 441 人看过

渎职罪不认罪的辩护

无罪辩护,就是要说服法庭,基于法定的原因,不能对被告人定罪处罚。

一、在法庭讯问阶段,辩护律师要注意以下事项:

(1)、仔细聆听公诉人的讯问并适时反对

公诉人的讯问是对被告人的追诉,是要将被告人有罪的事实确凿地展现出来。辩护律师要仔细听公诉人的提问和被告人的答复,要分析被告人的答复中的信息是否有利于被告人,如果是这样,应该在律师询问被告人时进行确认。

律师在听公诉人对被告人的讯问时,要注意公诉人的讯问是否违反了询问规则,即公诉人的问题与案件事实无关,或者以诱导性方式讯问,或者在讯问中威胁被告人,或者损害被告人的人格尊严,如果辩护律师认为公诉人的讯问有这些不当之处,要立即向法庭提出反对,要求法庭制止。

从技术上讲,只要公诉人违反询问规则,只要有反对的机会,为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就一定要提出反对。多次被反对,且反对成立,将导致公诉人的慌乱而影响其庭审水平的发挥,这也是对被告人有利的。

(2)、辩护律师应该语气平和地询问被告人

被告人走上法庭本身就紧张不安,再经过精通诉讼技能的公诉人毫不留情的围剿后,其精神状况非常差,以无罪作辩解的被告人觉得自己有话无法表达,既沮丧又惶恐。如果这种状态持续下去,将非常不利于被告人接受辩护律师的询问,也不利于其后的质证、辩解。

因此,辩护律师在询问时,要非常和善,语气平和地安抚被告人。当然法庭不可能等待辩护律师将被告人安抚好了再继续开庭,因此,这种安抚更多地是在提问中体现。

开始的几个问题一定要简单,但也不要问公诉人已经问过的诸如年龄、职业、履历等,可以结合案情问一些简单的外围问题,使被告人情绪从对审判现场的恐慌转为对特定事物的回忆,这样就能逐渐地从受公诉人打击的沮丧中恢复过来。

(3)、不要问不知道答案的问题

律师询问被告人的目的只有一个:即向审判者展示律师希望他们知道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信息。律师询问的过程是一个律师将自己知道答案的问题一个个提出来,然后由被告人将答案告诉审判者。

律师千万不要兴之所至,或者无意识地向被告人提出一个自己对答案并没有把握的问题。贸然提出这样的问题,可能会导致灾难性的后果。

(4)、不要重复公诉人的问题

律师在询问被告人时,不要重复去问公诉人已经问过的问题,特别是不要问和犯罪的客观方面有关的重复性问题。因为律师这样问,实际上逼着被告人将对其自身不利的话又重复一遍,这强化了审判者对被告人的负面印象。

二、对公诉方一些主要形式的证据的质证

公诉人通过起诉书讲述一个主角是被告人的犯罪故事,这是用各个独立又关联的证据素材来“复原”一个以前发生的犯罪事件,这个犯罪故事中的每一个细微的情节,只要公诉人讲出来,就必须有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对于这个犯罪故事,律师都有权利“拆解”这个犯罪故事的各个构成要素,即将部分证据素材排除出证据体系,最终使得剩下的证据素材不能“复原”犯罪事件。法院裁判结果就是要看“复原方”的观点说服了法院,还是“拆解方”的观点说服了法院。

对公诉方证据的质证,对辩护律师而言,就是“拆解”的具体过程。

1、对不出庭证人证言的质证

在我国法院的刑事案件审判实践中,公诉方的证人几乎都不出庭,公诉人主要是宣读证人在侦查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的书面证词。辩护律师对书面证人证言质证时,将注意力集中于以下方面。

(1)证据的形式要件是否合法

(2)证人证言是否和待证案件事实有关系

(3)证人证言是否和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或通过科学原理可以推断出来的事实矛盾

(4)证人证言是否和有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矛盾

(5)如果证人有多份笔录,这多份笔录之间是否有矛盾

(6)如果有多个证人,这多个证人对关键性事实的表述是否有矛盾

(7)证人证言是否和本案其他证据证明的事项有矛盾

由此可见,在现行刑事诉讼体制下,对不出庭证人证言的质证主要集中在该证据内容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合理性,是否和其他证言或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矛盾能否合理排除等方面。

2、申请公诉方证人出庭作证,不少辩护律师常常向人民法院提出让本案关键控方证人出庭作证。

当询问对方证人的全部规则(如允许诱导性提问、允许攻击证人品性等)还没有建立的时候,辩护申请控方证人出庭作证要注意:

(1)是否仅仅因为不相信该证人的书面证言而申请其出庭作证;

(2)如果该证人重复其在书面证言中的说法,是否已经准备好了质疑其可信性的论点和问题。

出庭作证的证人毫无疑问只会重复侦查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的证词,倘若律师仅因对证人的不信任就仓促申请其出庭作证,则律师难以将这种不信任感传递给审判者。因此,在明知出庭的证人将重复书面证词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应该在有把握摧毁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的情况下才申请该证人出庭作证。

换言之,辩护律师首先要分析其书面言词证,只有在发现证人证言不真实,缺乏合理性,与案件事实缺乏关联性,和其他人证言或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等情况下,才申请证人出庭。法庭上对该证人的询问只是印证这些证据的漏洞,并将这些漏洞展示给审判者而已。如果事先找不到这样的漏洞,而渴望在庭审时现场发现漏洞,就是低估了证人,只能被证人打败,自取其辱。

3、对物证的质证

对公诉方出示的物证,辩护律师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对物证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

(1)物证是否是真实;

(2)物证是否与本案有关,是否能够证明案件待证事实;

(3)物证是否是孤证,是否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

(4)取得物证的程序是否合法,来历不明的物证一定要排除。

如果发现公诉人提供的物证没有合法来源,辩护律师一定要提出不能将该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三、提出辩护方证据

基于无罪推定的刑事诉讼原则,辩护律师并无举证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法定义务,只要公诉方的证据不能确实充分地证明被告人犯罪,法庭就应该裁判被告人无罪。但是,无罪推定原则并不意味着辩护律师放弃提交证据的机会。就特定的案件而言,辩护律师提交的证据完全有可能是彻底推翻公诉方指控的关键。和公诉人举证需要提出证据用以证明犯罪构成各项要素完全具备不同,辩护律师举证并不需要通过证据组织出一个完整的无罪故事,只要辩护律师能提出证据证明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不具备,就能彻底否定公诉方的指控。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31日 09:4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犯罪构成相关文章
  • 驾驶的法庭认罪悔罪陈述
    醉酒驾驶在法庭上如何做认罪悔罪陈述参考如下:因法律意识淡薄,一时糊涂走上了犯罪道路,现在万分后悔。本人自愿认罪,接受法律的惩罚,恳请法院给我宽大处理,给予我改过自新的机会。本人保证认真接受教育、改造,不再做危害社会的事,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个遵纪守法,对社会有用的人。醉驾的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未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办理醉驾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了8种危险驾驶罪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有逃逸情节、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驾驶载客的营运车、逃避或阻碍检查、曾因酒后驾车受过处罚、有超员超载超速或无驾
    2023-03-03
    323人看过
  • 已经认罪当庭怎么陈述?
    一、已经认罪当庭怎么陈述可以从轻处罚?当我们犯罪并且要积极的认罪,在当庭陈述的时候态度一点要积极,要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保证自己不会再放,也接受法律的制裁等,态度积极的认罪或者在破案中有功劳,法院是会从轻判审定罪的。二、当庭陈述注意事项有哪些?不要过分表达情感,作到大众口味。平实,稳重,坦诚。产生共鸣。1、最后陈述权是刑事被告人在庭审中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其理论基础主要在于立法对刑事被告人弱势地位的特别关注以及对言词原则的体现。2、最后陈述程序的设置,有助于法官更好地发现案件真实,同时还凸显了对被告人人格的尊重,又可以对旁听民众有一种特殊的教育功能。在性质上最后陈述权主要是辩护权,此外还体现为一种情感宣泄权。3、在刑事审判的过程中,诉讼机制的正常运行离不开控方与辩方在力量对比上的相对均衡,在中国刑事诉讼机制转型的今天尤应如此。因为,力量相对平衡是形成对抗的前提所在。4、不过,
    2023-04-28
    103人看过
  • 渎职罪怎样确认管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等的刑事犯罪,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一、合同诈骗该如何报案受害人遭遇合同诈骗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受理后,认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立案调查处理,并根据侦查的事实和证据,作出是否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决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一、三、四款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法官赎职如何追究法官涉嫌渎职犯罪的,公民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
    2023-03-26
    68人看过
  • 如何认定渎职罪
    法律综合知识
    渎职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另外,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上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行使国家公权力时,属于渎职罪的犯罪主体。一、该如何认定滥用职权罪从以下几个构成要件中判断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是指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的行为,即就形式上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职务权限的事项,以不当目的或者以不法方法,实施违反职务行为宗旨的活动。(三)主体要
    2023-03-03
    172人看过
  • 渎职行为因他人犯罪能否认定渎职罪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做出渎职行为致使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是会构成犯罪的,可能会构成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等。一、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
    2023-03-30
    116人看过
  • 涉嫌渎职罪数额怎么认定
    一、渎职罪的犯罪类型有哪些1、滥用职权型渎职罪包括滥用职权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私放在押人员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2、玩忽职守型渎职罪包括玩忽职守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3、徇私舞弊型渎职罪包括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裁判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
    2023-04-25
    377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犯罪构成的四个要素是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只有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才可认定行为构成犯罪,但犯罪成立后也可因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原因而对犯罪认定予以否定。... 更多>

    #犯罪构成
    相关咨询
    • 渎职犯罪怎么认定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8-17
      (一)渎职侵权职务犯罪因果关系认定难度大 1.原因行为即渎职行为,造成渎职案件中谁渎职认定难。渎职罪的因果关系是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其原因行为本身就是渎职行为,而渎职行为和一般的危害行为相比,由于涉及到相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范围、不同工作人员的职务关系、相关嫌疑人的渎职程度以及渎职行为对危害结果产生的影响力大小等问题,导致对其认定有一定的难度。 2.案发原因多,责任分散,在认定责
    • 渎职罪认定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2-26
      渎职罪并不是一个单独的刑事犯罪,而是其中分为了很多具体的刑事罪名,一般来说我们对渎职罪的认定,其实就是指对渎职犯罪主体的认定。 《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扩大了通常理解的渎职罪主体范围,确定了三类渎职罪的主体,即: (1)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
    • 什么是渎职犯罪,如何认定渎职犯罪
      江苏在线咨询 2021-11-26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碍国家机关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的信任,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行为。
    • 渎职罪怎么确认管辖
      上海在线咨询 2023-01-15
      渎职罪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如果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论述渎职罪的规定是指什么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6-13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规定渎职罪是为了保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 2013年1月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发布,释放出从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