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罪不认罪的辩护
无罪辩护,就是要说服法庭,基于法定的原因,不能对被告人定罪处罚。
一、在法庭讯问阶段,辩护律师要注意以下事项:
(1)、仔细聆听公诉人的讯问并适时反对
公诉人的讯问是对被告人的追诉,是要将被告人有罪的事实确凿地展现出来。辩护律师要仔细听公诉人的提问和被告人的答复,要分析被告人的答复中的信息是否有利于被告人,如果是这样,应该在律师询问被告人时进行确认。
律师在听公诉人对被告人的讯问时,要注意公诉人的讯问是否违反了询问规则,即公诉人的问题与案件事实无关,或者以诱导性方式讯问,或者在讯问中威胁被告人,或者损害被告人的人格尊严,如果辩护律师认为公诉人的讯问有这些不当之处,要立即向法庭提出反对,要求法庭制止。
从技术上讲,只要公诉人违反询问规则,只要有反对的机会,为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就一定要提出反对。多次被反对,且反对成立,将导致公诉人的慌乱而影响其庭审水平的发挥,这也是对被告人有利的。
(2)、辩护律师应该语气平和地询问被告人
被告人走上法庭本身就紧张不安,再经过精通诉讼技能的公诉人毫不留情的围剿后,其精神状况非常差,以无罪作辩解的被告人觉得自己有话无法表达,既沮丧又惶恐。如果这种状态持续下去,将非常不利于被告人接受辩护律师的询问,也不利于其后的质证、辩解。
因此,辩护律师在询问时,要非常和善,语气平和地安抚被告人。当然法庭不可能等待辩护律师将被告人安抚好了再继续开庭,因此,这种安抚更多地是在提问中体现。
开始的几个问题一定要简单,但也不要问公诉人已经问过的诸如年龄、职业、履历等,可以结合案情问一些简单的外围问题,使被告人情绪从对审判现场的恐慌转为对特定事物的回忆,这样就能逐渐地从受公诉人打击的沮丧中恢复过来。
(3)、不要问不知道答案的问题
律师询问被告人的目的只有一个:即向审判者展示律师希望他们知道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信息。律师询问的过程是一个律师将自己知道答案的问题一个个提出来,然后由被告人将答案告诉审判者。
律师千万不要兴之所至,或者无意识地向被告人提出一个自己对答案并没有把握的问题。贸然提出这样的问题,可能会导致灾难性的后果。
(4)、不要重复公诉人的问题
律师在询问被告人时,不要重复去问公诉人已经问过的问题,特别是不要问和犯罪的客观方面有关的重复性问题。因为律师这样问,实际上逼着被告人将对其自身不利的话又重复一遍,这强化了审判者对被告人的负面印象。
二、对公诉方一些主要形式的证据的质证
公诉人通过起诉书讲述一个主角是被告人的犯罪故事,这是用各个独立又关联的证据素材来“复原”一个以前发生的犯罪事件,这个犯罪故事中的每一个细微的情节,只要公诉人讲出来,就必须有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对于这个犯罪故事,律师都有权利“拆解”这个犯罪故事的各个构成要素,即将部分证据素材排除出证据体系,最终使得剩下的证据素材不能“复原”犯罪事件。法院裁判结果就是要看“复原方”的观点说服了法院,还是“拆解方”的观点说服了法院。
对公诉方证据的质证,对辩护律师而言,就是“拆解”的具体过程。
1、对不出庭证人证言的质证
在我国法院的刑事案件审判实践中,公诉方的证人几乎都不出庭,公诉人主要是宣读证人在侦查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的书面证词。辩护律师对书面证人证言质证时,将注意力集中于以下方面。
(1)证据的形式要件是否合法
(2)证人证言是否和待证案件事实有关系
(3)证人证言是否和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或通过科学原理可以推断出来的事实矛盾
(4)证人证言是否和有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矛盾
(5)如果证人有多份笔录,这多份笔录之间是否有矛盾
(6)如果有多个证人,这多个证人对关键性事实的表述是否有矛盾
(7)证人证言是否和本案其他证据证明的事项有矛盾
由此可见,在现行刑事诉讼体制下,对不出庭证人证言的质证主要集中在该证据内容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合理性,是否和其他证言或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矛盾能否合理排除等方面。
2、申请公诉方证人出庭作证,不少辩护律师常常向人民法院提出让本案关键控方证人出庭作证。
当询问对方证人的全部规则(如允许诱导性提问、允许攻击证人品性等)还没有建立的时候,辩护申请控方证人出庭作证要注意:
(1)是否仅仅因为不相信该证人的书面证言而申请其出庭作证;
(2)如果该证人重复其在书面证言中的说法,是否已经准备好了质疑其可信性的论点和问题。
出庭作证的证人毫无疑问只会重复侦查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的证词,倘若律师仅因对证人的不信任就仓促申请其出庭作证,则律师难以将这种不信任感传递给审判者。因此,在明知出庭的证人将重复书面证词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应该在有把握摧毁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的情况下才申请该证人出庭作证。
换言之,辩护律师首先要分析其书面言词证,只有在发现证人证言不真实,缺乏合理性,与案件事实缺乏关联性,和其他人证言或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等情况下,才申请证人出庭。法庭上对该证人的询问只是印证这些证据的漏洞,并将这些漏洞展示给审判者而已。如果事先找不到这样的漏洞,而渴望在庭审时现场发现漏洞,就是低估了证人,只能被证人打败,自取其辱。
3、对物证的质证
对公诉方出示的物证,辩护律师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对物证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
(1)物证是否是真实;
(2)物证是否与本案有关,是否能够证明案件待证事实;
(3)物证是否是孤证,是否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
(4)取得物证的程序是否合法,来历不明的物证一定要排除。
如果发现公诉人提供的物证没有合法来源,辩护律师一定要提出不能将该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三、提出辩护方证据
基于无罪推定的刑事诉讼原则,辩护律师并无举证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法定义务,只要公诉方的证据不能确实充分地证明被告人犯罪,法庭就应该裁判被告人无罪。但是,无罪推定原则并不意味着辩护律师放弃提交证据的机会。就特定的案件而言,辩护律师提交的证据完全有可能是彻底推翻公诉方指控的关键。和公诉人举证需要提出证据用以证明犯罪构成各项要素完全具备不同,辩护律师举证并不需要通过证据组织出一个完整的无罪故事,只要辩护律师能提出证据证明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不具备,就能彻底否定公诉方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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