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转让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8:03:31 288 人看过

2006年至2007年,山西省某开发投资公司成功将三条高速公路的部分股权转让给某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总转让金额超过20亿元,国有资产增值超过10亿元

>三条高速公路部分股权转让是山西在“2006山西(香港)投资洽谈会”中签署的347项主要招商项目之一。香港,是一个项目进展迅速,实施较好的项目之一。这是继京大高速公路之后山西省经营权的转移,继以BOT方式建设闭门侯马高速公路后,高速公路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又一次成功探索,盘活了现有资产,拓宽了融资渠道,提高融资能力,减少政府债务,探索利用保险资金加快高速公路建设的新途径,作为山西省某开发投资公司的法律顾问,对减轻政府债务和融资压力,确保交通运输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顺利实施,具有深远的影响,笔者全程参与了高速公路股权转让项目。有以下知识总结和工作经验,与同事分享

关于国有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1.国有股权的概念。根据1994年11月3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发布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有限责任公司参照执行),有权代表国家的机构或者部门向股份公司投资或者依法取得的股份为国家股份,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中登记为该机构或者部门持有的股份;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以其依法占有的法人财产,投资于独立股份公司或者依法从独立股份公司取得的股份,为国有法人股份,并登记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持有的股份在股份公司的股权登记。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统称为国有股权。根据《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资委、财政部于2004年2月1日颁布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依法合规,行政法规和政策,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能够促进国有资本的优化配置;交易中股权归属明确;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拍卖、招标、协议转让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投资者同意(国有股全部或部分转让,国家不再控制的,经同级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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