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原则的实践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8 11:32:26 193 人看过

行政原则指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公共利益,要求所有国家行政机关都具有合法性并遵守法律。依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原则之一,行政机关因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可以向有关机关请求协助。

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包括:

1、行政合法性原则;

2、行政合理性原则;

3、行政公正性原则;

4、行政公正性原则。

强化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

近年来,日照市工商局按照依法行政,建设行政法治系统的法制建设工作目标的要求,紧密结合全系统工作实际,充分发挥法制工作生命线和总抓手的作用,以强化执法监督为重点,以规范执法行为为主线,以提高人员执法水平为突破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从健全组织机构和建立规章制度入手,狠抓责任落实和职能到位,全面落实各项法制工作任务,使全系统的法制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一、加强对系统法制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落实法制工作任务。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高度重视法制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法制工作,并结合实际确定了以法制机构、法制队伍建设和强化执法监督为重点,全面推动系统法制建设。全系统上下建立健全了法制工作机构,明确了法制机构工作职责与工作目标,加强了法制队伍建设,全市所有基层工商所全部配备了专(兼)职法制工作人员,比较大的工商所配备了2名以上的法制员。同时加强了对法制工作人员的管理,建立了全系统法制工作人员档案,重新修订了《法制员工作职责》,明确了法制员的工作目标、职责、严格考核标准、奖惩办法,以标准来确定人选,以制度来约束行为,实行了法制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制度,凡是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法制工作。同时进一步加强对法制人员的学习培训,全面提高法制人员的整体素质。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规范执法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通过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市局分别同所属县局、分局及市局各执法科室签订了行政执法责任书,明确了所承担的执法任务、执法范围、执法程序、执法责任。并制定了《日照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结合年度工作考核每年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严格考核,确定具体等次,作为奖惩依据,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各县局、分局结合各自工作特点,制定了具体的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对每个执法科室、工商所的职责、权限作了明确,并分别签订了行政执法责任书,规定了所要达到的执法目标,使每个岗位、每个执法人员都明确了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和权限。三、认真贯彻落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暂行规定》,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把贯彻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暂行规定》作为执法监督的重点,进一步拓宽法制监督的广度和深度,通过强有力的执法监督全面规范执法行为。(一)创新案件核审模式,加强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全面监督。案件核审市法制机构一项重要职能工作,也是对行政处罚案件实行日常监督的有效形式。为进一步提高案件核审质量,确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与公正,修订完善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制度》,通过实行核审阅卷笔录、建立案件核审工作卷,全面规范案件核审工作。对一般程序案件的核审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制度》,由办案单位的法制员先进行初审,办案机构负责人签字后报法制科,法制科进行书面核审,审查时制作《阅卷笔录》,详细记录相对人的基本情况核案件违法事实及依据,并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同时对一般程序案件的以下几个方面着重加强监督:

1、立案登记。对立案采用一案一号制。即办案单位对涉嫌违法行为报局长批准立案后,到法制科领取一个文书序号。领取的文书序号是该起行政处罚案件各种法律文书自始至终使用的一个序号,文书序号统一便于监督。

2、加强调查取证的过程监督。充分发挥法制员的作用,弥补书面核审的滞后性,保障该项监督的有效实施。具体内容:一是法制员的人选。根据业务能力考核等级,结合办案单位负责人的推荐来选配业务能力强,工作热情高,有一定办案经验的为法制员。二是法制员行使的纵横向监督职权。横向监督是对本单位的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履行法定程序,行使具体行为,以及文书的使用、制作的督导:纵向监督是法制员在监督中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的建议与负责人达不成一致意见时,有权直接向法制机构反映,其中还包括反馈执法信息等职权。三是法制员的过错责任追究制。在其位谋其政法制员要严格按照法制员职责来行使职权,不可越权、不可放权,放权就是失职,把过错责任追究制作为标尺来监督法制员工作。

3、强化行政处罚案件的合理性审查,监督自由裁量权的正确实施。行政处罚案件的正确实施,是执法人员对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据立法目的、公正合理的原则,自行判断行政行为条件、自行选择行为方式、自行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过程。近年来,对行政处罚案件在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严把行政行政行为的合理关。

合理性审查,是评判该行政处罚案件的自由裁量结果是否必要、适当、公平、公正。在审查中从以下两方面着手:第一,从实施主体的主观目的、动机上看,执法人员实施的行政处罚是否制止或纠正了违法行为,是否通过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警示其他被管理者,较好的维护市场秩序。行政主体的任何不正当的执法动机都会对行政处罚的合理性产生影响,并在实施处罚过程中或结果上有所体现,出现轻过重罚、办人情案等情形,从而损害受处罚者的利益或放纵违法行为,造成渎职或枉法。第二,从客观的自由裁量结果上看,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行为是否在查明违法事实、认定违法性质、确定适用法条的基础上:是否对处罚种类、幅度作出适当的选择。对个案而言,是否过罚相当、少罚与多罚、单处与并处的自由裁量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就整体而言,要体现公平、公正原则,行政处罚就应具有一致性和一贯性,同一类违法行为的不同违法行为人在同一时期、同一区域内,应受到平等对待,不能出现前后不一的情形。

(二)充分发挥工商所执法办案示范点的作用,全面加大对工商所执法办案的监督指导为进一步加强全系统的行政执法工作,更好地促进工商所执法办案,在全市确定了7处执法力度强、办案水平高的工商所作为全系统工商所执法办案示范点,认真总结示范点在行政执法办案中的经验和先进做法,切实发挥好示范点的带动作用,更好地促进全系统执法办案水平的提高。同时加大对工商所执法办案的监督指导,我们在抓好对工商所人员学习培训的同时,进一步强化了对工商所行政行为的规范指导与监督,对工商所承办的以县局、分局名义作出的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在经过工商所法制员初审把关后,统一交由法制机构审核,对工商所承办的简易程序案件实行备案审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较好的规范了工商所的行政执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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