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追偿权纠纷的管辖如何确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6 21:04:39 143 人看过

诉讼管辖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首要程序,管辖规则是否明确将在客观上影响诉讼效率,也影响当事人的实际权益。保证人追偿权纠纷在当事人无特别约定情况下,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有被告住所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律师补充:

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

2.因保证人的履行而使债务人免责;

3.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无过错。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一般应当包括两部分:

1.保证人为主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的债务额,但以主债务人因其清偿受免责的数额为限。

2.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但因保证人的过错而多付出的费用不在此列。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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