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罪认罚是否可以作为无罪辩护的理由
认罪认罚可以作为无罪辩护的理由。无罪辩护的原则如下:
1.熟悉案情。熟悉案情要求律师特别熟知和掌握案件整个情况,熟悉其的发生、发展和结果。熟知被告人具有哪些无罪的事实和情节。只有做到熟悉案情基础上,才能结合法理和法律对案情进一步地研究分折,决定是否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如果决定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那么就要进一步分析如何其作无罪辩护;
2.证据。证据充分,是指律师对被告人无罪提供充分的证据。无罪辩护不容易,只有证据充分了,辩护才有保障,才能从根本上否定了检控方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使辩护律师的无罪意见被法官采纳;
3.慎重决策。律师决定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应特别慎重。
二、有罪辩护与无罪辩护有什么区别
1.诉讼任务不同。刑事辩护承担的是辩护职能,即反驳控方控诉,证明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而代理职责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2.适用范围不同。两类对象的诉讼利害关系正好相反,刑事辩护适用于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适用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人和附带民事当事人。
3.权利内容不同。刑事辩护人享有法律规定的会见权和通信权、调查取证权等广泛权利,有些权利甚至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不享有的而刑事代理人享有的权利由被代理人授予,而且不能超过被代理人的权限范围。
4.产生的根据不同。刑事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是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授权或法院依法指定,而刑事代理人参与诉讼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权。
5.诉讼地位不同。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名义进行辩护而不受被告人约束,但代理人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是依附于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意志从事活动。
6.权限范围不同。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不存在被告人授权问题,其授权也仅仅在于辩护人参加诉讼而代理人是否参加诉讼,和权限范围内从事活动都必须授权决定。
三、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同承担辩护职能,这一诉讼职能独立于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参与人身份,依自己的意志依法进行辩护,独立履行职务,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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